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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三个自信”与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系列论文之二

时间:2024-04-24

黄仲盈

坚持中国民族理论研究的道路自信,有两个元素必须要加以强调:一是中国,二是特色。中国元素是一个根基,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特色元素是一种原则,同时也是一种策略,因国定纲,因族施政,才能有的放矢,有条不紊,“特”而不乱,其中蕴含的,是妥善处理和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自主与自信。

一、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本质释义

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本质,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矛盾论”到“发展论”的过程。

所谓的“矛盾论”,其核心的表述就是“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是一个具有时代背景和政治性质的命题,来源于1958年中共中央转批青海省委《关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反革命武装叛乱事件的教训的报告》的批语:“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中,应当结合当地条件,坚定不移地贯彻阶级路线,要时刻记住‘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不把握阶级实质,是不能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1]以上批语需明确两个方面:一是该命题提出的时间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这一时期,我国的民族工作出现了“左”的倾向,否认民族区域自治、漠视民族政策、不承认民族特点等“民族融合风”盛行;二是该命题的提出是有针对性的,是党中央针对1958年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事件所作出的重要批示。①1958年4月,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发生反革命叛乱,参与叛乱的有三四千人。叛乱区内有68.4%的党员、65.9%的团员参加了叛乱。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及其教训,党中央作出了以上批示。综合上述,可以将该命题视为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殊的政治环境相结合的产物,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20世纪50年代后期所发生的循化撒拉族叛乱、康青藏区叛乱、达赖集团在西藏发动的武装叛乱等都一一印证了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并不是说由此就可以将这一命题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阶级社会”的限制词使其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环境。从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批判统战、民族工作领域中所谓的“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斗争的开展及深入,该命题也逐渐被肢解和强化:一是去掉了“在阶级社会里”的限制词,这样,命题变成了无时间、无地点、无条件,内容被扩大化,普世性②所谓的“普世性”,就是强调“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世界意义,认为该命题同样适合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突出;二是被提升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阶级意识和政治立场浓厚。这样,经过系列演化和修正后,“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成了当时的时代主题,树立了当时解决和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标杆。但其结果也显而易见,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整个民族工作格局的瘫痪,给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如果我们将剖析的视角延伸至苏联,就会发现,所谓的“矛盾论”,其思想来源实际上受苏联“民族融合风”的直接影响。无论苏联解体的原因有多复杂,其长期存在的民族问题都难辞其咎,而“民族融合风”更是其中强有力的催化剂。自列宁之后,苏联的几代国家领导人在认识和处理本国的民族问题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偏差,不仅背离了列宁的民族理论,而且强调“进一步加强苏联社会的一致性”,使各阶级、各社会集团、各民族“进一步互相接近”,并全力推行“各民族逐渐接近和融合”的方针,[2]25最终的结果是葬送了苏联的社会主义前途。回归中国本土,进一步深究,扩大和强化“矛盾论”,其实质就是将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注意民族特点、承认民族差别等民族平等政策视为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族亲近和民族融合、实行修正主义和投降主义路线,忽视了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问题,强调阶级存在,突出阶级矛盾,强化阶级斗争,从而造成了整个国家民族工作步伐的停滞,引发了民族工作领域的混乱,最终是损害了各族人民的利益。

强调“矛盾论”的一个致命错误还在于在理论上违背了“民族”这一人们共同体的客观发展规律。“民族”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社会现象乃至种的繁衍现象,有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而作为与“民族”相生相伴的民族问题,自然也遵循与“民族”同样的发展规律。依循以上客观事实,我们来剖析与“矛盾论”相关的两个重要元素:民族和阶级。民族和阶级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阶级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也就是说,民族的产生有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综合作用,阶级的产生主要是基于社会经济的因素。这就意味着,民族具有稳定性,而这种稳定性一旦形成,就无关于一个社会的社会性质,即民族可以跨越于不同的社会性质而存在;而阶级所依附的社会生产关系是一种社会变量,社会性质一旦改变,社会生产关系也会因势做出适当的调整,这也决定了阶级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其所代表的社会集团要么出现角色和地位互调,要么实现平衡乃至消失。由此可见,民族存在是一种社会常态,而阶级存在则是一种短暂现象。所以,马克思就指出:“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3]332毛泽东的论断则更为直接:“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4]47

所谓的“发展论”,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掀起的关于民族问题实质的大讨论中。1980年4月7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5]93-94这是对民族问题“矛盾论”的拨乱反正。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了题为《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文章,对所谓的民族问题的“矛盾论”提出了质疑和进行反驳。在这篇文章中,虽然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却没有给民族问题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只是指出在今后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的民族问题基本上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各民族民主平等的团结统一;逐步消除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事实上的不平等;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矛盾。这就为民族问题的“发展论”奠定了基调。在这一方面,学者彭英明和唐奇甜首先论及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实质是发展的问题,指出民族问题不仅仅是指处理民族关系,而是包含了民族内部的各种问题在内,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经济文化,促进各民族的发展和繁荣等是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并给出了民族问题的定义:“就是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从产生、发展、到消亡的长期历史过程中基于民族差别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的总和。它不仅表现于各民族之间 (民族差别、民族矛盾、民族斗争、民族压迫等等),而且渗透于每一个民族的内部 (经济、政治、语言、文化、思想、风俗习惯等等),并贯穿于民族兴亡的始终。”[6]虽然,此种观点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①如杨荆楚认为,民族问题只限于民族之间的矛盾,更明确地说,即是由民族关系和民族差别所产生的矛盾的总和,任何片面强调或否认民族矛盾某一个方面,都不能全面概括民族问题。参见杨荆楚:《对〈民族问题及其实质浅论〉一文的几点不同意见》,《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但毕竟也为关于民族问题实质的讨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同时也为民族问题“发展论”预设了可探讨、可深究的弹性空间。

无论相关民族问题实质之间的争议有多激烈,②关于民族问题实质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民族问题概念的“狭义论”与“广义论”之争,即本文所论及的民族问题的“矛盾论”与“发展论”之间的争辩,两者的争议至今依然持续。发展始终是民族问题的内核。这是由孕育民族问题的母体——民族这一人们共同体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过程基本上也是伴随着生产力和物质生产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从一个低级层次向高级层次发展演变的,即是说,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物质生产的水平始终贯穿着民族发展的始终。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就曾经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全部文明的历史并一直延续到现在……”[3]56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了民族的形成,这是关乎民族得以存续的金科玉律;同样,发展也是民族能够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的直接动力。而民族问题作为民族的衍生物,发展则是其直接承继于民族这一母体的遗传基因,因此,民族问题与发展相依相存也是至情至理。理论逻辑推理如此,现实情况也是如此:“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发展的程度。一个民族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7]77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这一段论述,实际上已经间接地概括了民族问题“发展论”的基本框架。

具体到中国实际,在中央层面上,真正将民族问题回归“发展论”本质的是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此次会议不仅对民族问题“矛盾论”进行彻底否定,而且突出强调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将民族工作的中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明确指出当前今后的民族工作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8]4而将发展引入民族问题内涵的,则是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此次会议上,江泽民代表党中央明确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9]407这就意味着,民族问题的内容至少包含四方面,即“一个发展”:民族自身的发展;“三个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与阶级的关系、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本质的第一次全面、深刻的阐释,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为民族工作与时俱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党中央又进一步强调,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并指出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10]433-4342001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则重申了发展民族经济、改善各民族生活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的观点,并指出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11]2-3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则对民族问题的含义作了新的总结和概括:“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8]489这一次会议,不仅延续了自党的十二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民族问题“发展论”的基调和观点,而且重点突出了民族问题的“五性”,使党中央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更具有了灵活性和实际操作性。自此,民族问题“发展论”的理论框架和认知体系已经趋于完善和成熟。

二、当代中国民族问题面临的现实困境及理论观察

依据民族问题“发展论”的本质属性,当代中国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权利的保障和落实、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困境、现代化冲击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工作的开展及管理、现代政治格局中国家领土及主权的统一和维护等形式。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权利的保障和落实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其中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要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权利,必须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进而将之转化为现实权利,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执行、司法等三个保障环节来实现,其中,立法是基础,只有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切实使个人或集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个体化、明确化。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不仅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相关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139个自治条例、565个单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则75件。[12]170-173这说明,我国在民族法制建设的道路上,成就是显著的。但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执行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备等较为尴尬的现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权益保障和落实的缺位和缺失,削弱了党和国家民族平等政策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执行力和影响力。以迄今5个自治区没有能出台一部自治区自治条例为例,相关专家学者据此指出,这源于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同时,也由于自治区自治条例相关条文可操作性差,缺少实质性的内容,使得在今后较短的时间内难以完成制定工作并获得通过。[13]274实际上,这也与一些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注意国家政令的统一性和考虑部门的利益比较多,而考虑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性比较少,甚至制定的一些政策与自治法相抵触有很大的关系,这就使得自治法往往服从于国家行政部门的规章,自治地方的变通法难以实现。由于自治区自治条例难产,这也使得多数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乃至一些变通和补充规则因缺乏母法“护佑”而流于形式,执行难、实践难一直是其中解不开的症结。

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困境集中体现在“差距”一词上。改革开放以来,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的推动下,我国民族地区国民生产总值首次实现突破1000亿元用了45年,突破2000亿元用了10年,突破3000亿元用了2年,突破4000亿元只用了1年;仅2009年,民族八省区①民族八省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4619亿元,年均增长13.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014元,呈现出一种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12]265但差距也同时存在。2009年,民族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5.2%,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2.9%,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2.4%;在国家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后,全国有低收入人口4007万人,其中一半以上分布在民族地区,一些少数民族呈整体贫困状态。[8]251-252客观地说,差距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如果差距过大,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会诱发和产生许多民族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具体表现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对落后,各少数民族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容易造成少数民族聚集区域与城区、汉族聚集区域的发展差距扩大,少数民族容易产生失落感和被剥夺感,这样不但容易在民族之间形成隔阂,不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进而影响到各民族的和谐相处与和谐发展,影响到各民族的国家认同。从更深层次上看,发展差距拉大也是对民族平等权利的一种制约。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目的,以及大力倡导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就是要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但如果这种政策及目的没有达到预期,甚至使各民族群众有一种“南辕北辙”之感,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社会主义本质就会如临雾赏花、隔水探月。而且,发展差距的问题还有可能被分裂势力和西方敌对势力加以放大利用。当前,国外一些非政府组织利用民族地区群众迫切要求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心理,通过实施一些教育、卫生、人畜饮水等项目,以小恩小惠笼络群众,打着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旗号蛊惑人心,灌输西方所谓民主自由观念,进而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现代化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实际上是一种博弈的关系。从态势上看,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有一种趋同性和归一性。相对而言,少数民族文化与生俱来的保守性、地域性、封闭性等特征,其所坚守的,更多的是维持传统和多元的姿态。如果从两者角力的视角来看,现代化趋强,少数民族文化趋弱,因此就有观点指出:现代化必将导致多元文化的消失,多元将归于一元。[14]105此种论调是否正确暂且搁置,但其中却凸显了现代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间的博弈焦点。据统计: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全国民族文化事业机构已有10282个;编辑出版了4.5亿字、450册的10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先后公布了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批准设立了11个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自治地方有广播电台73座、节目441套、民族语节目100个;有民族出版社38家,出版了28种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已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图书5561种、6444万册;有99种民族文字报纸,等等。[12]293-298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流失也同样令人担忧,丧失、濒危、势衰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与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现代化进程的结果不无关系。当然,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并不是要排斥现代化,毕竟少数民族文化不能总是封闭、停滞、一成不变,而应该是历史的、开放的、变化的、发展的,这种动态的本质保持了少数民族文化的生机和活力。但现代化进程中与生俱有的市场化、功利性等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也在压缩和吞噬着少数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事关民族的尊严和权益,事关民族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事关国家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对增强民族认同感、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具有重要的意义,稍有疏忽,势必对我国当前倡导的文化强国的主题不利。而且,也有可能危及边疆的稳定和国家主权的完整,诸如“西藏文化灭绝论”②所谓“西藏文化灭绝论”实际上就是达赖集团所炮制的认为西藏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从根本上断除了佛法的讲修,藏族的文化、语言、民族特性等濒于灭绝并已经实现了“汉化”的观点,其实质是妄图借“文化自治”之名,恢复其对西藏和其他藏区的神权文化统治,进而实现“大藏区独立”的政治图谋。等言论虽然事实已经证明为无稽之谈,但也并非单纯的空穴来风,需要我们倾注更多的精力来思考现代化冲击下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问题。

城市民族工作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相生相伴。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政策,在促进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中华各民族的分布格局,市场经济意识以及现实的生存压力,驱使少数民族开始由乡村走向城市,从传统的聚居状态向散居化趋势发展。据相关资料统计:1950~1980年,30年间中国人口迁徙平均只有210万人,而90年代后,人口流动整体规模达到了6000~8000万人之间,其中跨区域的流动人口为2000~3000万人;[15]1982~2000年,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603.9倍,仅广东一省流入的少数民族人口就占全国少数民族跨省流动人口的45%;[14]112截至2010年,我国有2.61亿流动人口,按人口比例推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超过2000万人。[12]218-219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与完善,这种人口流动的规模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8]10这也导致了各民族在交往和接近的过程中,自我意识不断增强。同时由于生活习俗、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心理等方面的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产生一种“排他意识”,从而引起经济利益、社会地位以及文化权益之间的博弈:城市居民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造成了城市社会行为的失范,其中包括交通拥堵、就业压力、居住安全、民事与刑事纠纷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则因为城市居民的“排他”而产生一种自我保护、自我封闭的意识,日常言论行为更多地体现在本民族形象和各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上。这种“排他意识”一旦严重,所造成的不仅是城市各类群体之间沟通和交流的不顺畅,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演化成个人冲突,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事件还有可能进一步发酵和扩大化,如2009年广东韶关斗殴事件就发酵演化成了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的“7.5”事件。虽然,一些事件不排除背后有民族极端组织和分裂势力的唆使和破坏,但如何加强保障城市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力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仍然是当前乃至今后城市民族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内容。

现代政治格局中国家领土及主权的统一和维护始终充斥着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冷战结束和两极格局的终结,以及世界向多极化发展,国际反华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渗透破坏活动也随之加剧,并呈系统化、纲领化、组织化的发展趋势,频繁地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对我国进行渗透和分裂活动;而一些民族分裂分子及分裂组织也利用现阶段我国民族关系在新时代下呈现的这种多元化的特点,不断地制造各种事端,企图煽动民族情绪,破坏我国和平统一、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边疆民族地区正是国际反华势力和国内民族分裂势力进行分裂中国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突破口。以国内来说,目前,对我国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产生严重威胁的分裂势力主要有达赖集团、“东突”组织和“台独势力”①虽然“台独”势力与达赖集团、“东突”组织这样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分裂势力不同,但同样也是从事分裂国家、分裂中华民族的活动,在此也将之列为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分裂势力之一。,它们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和纵容下,从事破坏我国民族大团结格局、分裂我国疆土、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2008年西藏发生的“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发生的“7.5”事件,就是以上分裂势力与国际反华势力内外勾结,有预谋、有组织的典型的民族分裂活动。从民族问题的本质上看,分裂与反分裂是一项政治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但由于敌对势力往往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帜进行破坏活动,因此也使其蒙上了浓厚的民族与宗教色彩,使相关问题具备了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而且,各种民族分裂活动不仅危及国家主权的统一,破坏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格局,也给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社会生产力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和谐的民族关系,冲击了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发展本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要妥善解决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关键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首先源自于对中华民族的认知自觉,而这种认知自觉,则根植于中国语境下“民族”一词的千百年生态传承与现代承袭释义。尽管目前关于“民族”一词在学界有“传统”与“现代”之分:传统含义上的“民族”更多的是倾注于文化的聚合,现代含义上的“民族”所关注的更多的是国家的治理。这在西方的观念中似乎更为泾渭分明,因为西方学界的潮流与趋势是提倡学术研究与政治治理分离。但如果据此以与世界接轨为由,硬性移植西方民族学说,谓之推陈出新,则有可能在中国遭遇水土不服。具体到中国的民族发展实际,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就是,与西方文明体系不同,中华民族文明体系具有一种延续性和传承性,千百年来没有出现过断层现象,这就使得今天我们在面对和处理各种民族问题时,必须要博古观今,不能厚此薄彼,必须坚持“中国具体环境”、“中国特点”、“中国特性”,也就是我们所坚持的“中国特色”。有了对中华民族生态传承的认知自觉,继而就应有凝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过程自觉,即铸就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的过程,反映到民族问题上,集中的体现就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过程,这是我们党解决和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所秉持的执政理念和工作导向。在此问题上,也存在着诸多异议:有提出善意批评的,其前提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但认为当前我国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不是“中国化”,而是“苏联化”,不但没有摆脱苏联的固有模式,反而愈久弥坚,作茧自缚,需要重新审视与研判;有要求颠覆创新的,认为当前我国的民族理论体系束缚了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发展,并以现代化背景和多元化思潮下所涌现出来的一些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为例,提出向欧美国家看齐,移植其所谓的“大熔炉”、“马赛克”民族政策,促使“民族”向“公民”发展,以此来消除国内的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等等。我们不否认以上学者及相关言论期冀促进中华各民族团结统一的良苦用心,但提出善意批评的,恪守传统却又忽视了实际变化;要求颠覆创新的,思想超前却已脱离了中国国情,两者都有意或无意地撇开了我国民族理论体系中关于“中国”、“特色”等要素。实际上,这是对我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民族问题理论和民族政策体系的不自信,而这种理论上的不自信,最终导致的是道路上的不自信。①这种不自信的情绪,可以从“民族问题研究去政治化”、“第二代民族政策”等相关观点中窥见其中端倪。所以,要妥善处理和解决我国当代的民族问题,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信是首要的前提条件,唯此,才能激发民族自豪,赢得民族自尊,促进民族自强。

应该说,在解决和处理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措施上,我们党和国家所付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同样也面临着发展的困境,这其中除了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还需进一步完善之外,当今世界西方主导下的国际政治生态的冲击和影响也不容忽视。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注定了我国政治与民主的发展不可能独处一隅、独善其身,意识形态的不同也使得我国处于西方国家各种势力的“围攻夹击”和“评头论足”中,而这其中,民族问题成了首当其冲的、各种势力信手拈来的最为便利也最能造势的工具。当西方民主化的浪潮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狭路相逢,相关民主、人权、主权、宗教等内容总是两者纠结不清的话题。习惯了战略和意识输出的西方国家总能在中国的民族问题上找出其认为阻滞中国民主发展的理由,诸如“共产党一党专政阻碍了民主思想的传播和普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剥夺了民族的自决”、“民族平等优惠政策激发了民族的意识”、’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泯灭了民族的文化”,等等,而近年来西藏的“3·14”、新疆的“7·5”等一系列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似乎也让它们掌握了强有力的“佐证”。不可否认,在政治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今天,中国各民族及民族地区也貌似陷入了发展的“瓶颈”:少数民族政治权利保障体制乏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缓慢、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势衰、民族关系复杂、民族意识增强等。这些问题都应该值得我们重视和警觉,但如果据此来怀疑甚至否定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这又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形而上学的观点,忽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指导下,中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客观事实。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应更具动力,因为当前我国民族问题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态势,在增加我们解决问题的压力的同时,也激励我们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来自国内、国际环境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冲击,并采取正确、稳妥的方式来解决和处理各种随之而来的问题,更加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认清形势,未雨绸缪,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同样源于历史的经验总结和积累。自中华文明形成以后,中国历代中央王朝对民族的治理就从未间断过。虽然,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各种民族政策可能因朝代的不同,其采取的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以分为羁縻政策、怀柔政策、戍疆政策等几种类型,[14]43-49其中“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内容也体现了统治阶级开明通达的治理理念。沿溯至近代的国民政府,在承继以往的民族政策上,引进了民族主义、民族平等等具有时代性的资产阶级民族观,并提出了“联省自治”的主张,对促进民族解放、维护民族团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纵观历史实际,无论是封建王朝还是国民政府,其民族政策的实质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封建王朝是为了达到各民族的“大一统”,国民政府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大同化”,都没有能够真正解决促进中国民族发展的实质问题。这个千百年来的重任最终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其正确性已经经过历史的检验,在此基础上所衍生的旨在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已经让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现实成就,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不容置疑性。尽管,在西方国家乃至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的观念中,当代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体系似乎正处于一种“高危”的状态:民族发展差距拉大、民族关系复杂化、民族分裂势力活动猖獗、涉及民族因素事件频发……。虽然,我们不能将之完全驳斥为“杞人忧天”,毕竟在全球化、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要真正、完全、妥善地解决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还任重道远;但我们也可以淡然将之视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经过60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焕发出蓬勃生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也已经形成且日趋成熟和完善,中华各民族大团结的格局也在不断地发展并日趋巩固,这些铁的事实不是西方国家及敌对势力拿“一叶”就可以“障目”的。所以,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制内积极、妥善、正确地解决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并持之以恒。

而要摆脱当代中国民族问题所面临的困境,愈加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其一,现阶段西方国家及各种势力所聚焦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权利保障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客观地说,一些政策或措施确实存在推行乏力的现象,但要得到真正、切实、有效地解决,无论是一些专家学者所推崇的诸如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家的“大熔炉”模式,还是他们所诟病的“大拼盘”模式,[16]都不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灵丹妙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党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孜孜以求的、有效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正确之匙,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到民族理论政策上,就是要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和谐,最终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共同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权利保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离不开各族人民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五位一体”的建设进程,需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呈现过程中一一化解。其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具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不能一概斥之为“越民族越落后”,“越落后越民族”,地理的、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因素的交集,使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不可能与汉族和东部发达地区同一时间、同一阶段齐头并进。应该看到,现阶段所谓的发展差距的拉大,只是一种横向的比较,从纵向的比较来看,无论是地区经济增长率、地区人类发展指标变化率、地区人均GDP,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比以往的任何阶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甚至高于其他发达地区,这些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所取得的辉煌成果。所以,要真正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所谓的发展差距的问题,必须依靠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依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均衡和快速发展。其三,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边缘化、趋同化、散失化的危机不单中国社会独有,其普遍存在于一切向现代化、信息化迈进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不例外。但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趋向于同质化和同一化,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也并非注定是矛盾和对立的关系。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也有适应性,前后有承继的聚合力,但这种薪火传承的方式不能依靠单一的文化丛林法则来维持,必须有一种体制或秩序来规范和引导,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唯一的,也是最佳的选择。无论是改革开放以来倡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还是当前所推行的文化强国战略,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四,当前我国城市民族工作主要是关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的问题。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具有民族性、宗教性、文化性等因素,因而,在管理措施和服务内容上要兼顾到民族、宗教等因素,必须紧紧围绕着民族权益、经济利益、社会地位、文化需求等内容展开,既要疏导民情,更要强化服务。相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户籍、子女上学、政治权益保障、劳动保障、医疗保险、就业、生活等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社会主义相关保障制度和管理体系才能得到妥善、彻底地解决。其五,分裂主义的存在及其破坏活动给当前我国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统一带来了最直接、最强烈的冲击,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良好格局。当前,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宣扬的各种分裂言论和炮制的各种恐怖暴力事件,就是不断加强在思想、文化、宗教等方面的渗透,借着人权、维权的名义激化民族矛盾、制造事端,从而破坏和瓦解我国目前民族和谐、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这就需要我们更加坚信社会主义道路,坚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主权的统一。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仅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能够正确、妥善地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关于发展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中华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最终实现中华各民族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休戚相关,荣辱共存。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和成就的取得,其中最核心的,也是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自信,体现到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上,坚持“中国”,就是要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坚持“特色”,就是要坚持“和而不同”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而坚持“自信”,就是要坚持从构建“和谐社会”到共建“和谐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和谐本质。

[1]黄铸.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由来》[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

[2]阮西湖,李振锡,王攸琪.苏联“新的历史性人们共同体”问题资料[G].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1978.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编写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

[5]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

[6]彭英明,唐奇甜.民族问题及其实质浅论[J].民族研究,1981(1).

[7]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

[8]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干部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

[9]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R]//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干部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

[10]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R]//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干部读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

[1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

[12]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九十年[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

[13]覃乃昌.广西民族区域自治研究[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7.

[14]徐晓萍,金鑫.中国民族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5]郑信哲,周竞红.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与城市民族关系研究[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4).

[16]胡鞍钢,胡联合.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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