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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农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4-05-11

褚泓钦

[摘 要]我国涉农中小企业一方面在国家服务“三农”的政策下,有很多的优惠政策,利率市场化进入尾声,金融市场依照市场规律的调节逐步放开,外资银行的积极介入,进驻中国市场的首要目标,就是对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进行考量和投资。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虽有所缓解,但应当清楚的认识的一点是,涉农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反而面临着比一般中小企业更为严重的融资难问题。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一、涉农中小企业面临较为严重的融资难问题

(一)融资渠道有限,依赖原始资金和信贷资金

我行的资本市场并没有建立适合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而弱质的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工具面前,其资质、规模、素质都很难达到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相比之下,仅存的可以充分利用的就只有間接融资渠道,同时获得的贷款规模小、可使用周期短、成本较高。涉农中小企业自身的脆弱性暴露无遗,其生产无法避免地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因而为涉农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机构,将承担起其很大风险。

(二)可抵押资产规模较小,难以获得第三方担保

为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是采用抵押担保等贷款,优点是可以为信用等级不高的涉农中小企业融得资金,同时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信贷风险,涉农中小企业如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资产作抵押,是能够获取到满意的融资结果。但是涉农中小企业中缺乏高质量资产,市场上第三方担保机构并未成熟而稳健地运营,还款来源缺失,因此能否顺利成功地融资,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其自身的软肋所决定的。

(三)信息不对称

涉农中小企业扎根在农业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距离城市相对较远,很多依然以原始的管理制度运作,其经营状况比较难以识别,而且记账水平和财务收支状况难以以现代企业制度来衡量,因而在前往银行贷款时,银行在获取企业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会存在困难。

二、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抽丝剥茧,应当提高认识在宏观金融环境中把握,不能简单地指责政府对涉农中小企业的扶持不足,也不能片面地归咎于涉农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和固步自封,虽然商业性银行的步步为营和稳扎稳打无可厚非,但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确实和三方面都有关系,三方面既不可偏颇,又不能有失公允,应当多方面的从上述的三个方面来细致剖析原因。

第一,宏观融资环境不健全。政府对涉农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倾斜不足,融资的法律环境不健全,信用担保制度尚待完善,民间融资的高利借贷易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第二,银行信贷对涉农中小企业准入的门槛相对较高。银行对风险的审慎态度,由于涉农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企业经营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如果经营失败,银行将难以回避风险损失,形成呆帐、坏帐而成为包袱,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效益,因而对涉农中小企业的信货投放更是慎之又慎。

第三,企业自身存在缺陷。涉农中小企业的治理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的要求,对现代化融资模式认识有限,非正式金融的融资分流了很多的企业资源,涉农中小企业是处于暂时并未发展和壮大起来的阶段,对技术含量的要求不高、产品结构单一。

三、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

(一)简化银行信贷审批流程,降低准入的门槛

1.建立贷款预审制度。改进金融服务,从而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要,对于支行拟上报贷款项目,先告知上级行,并且上级行事先参与进来,等到所有方面都满足贷款要求后,再让支行开展进一步的审核工作,避免浪费人力资源。

2.改进贷款调查方式还可以适度授权。同处一个空间层次的基层行对涉农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层级最为了解。因此为提高办贷效率,可以着眼于完善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企沟通,广采博纳信息,及时掌握客户需求, 从项目的所在地整体环境、企业经营的具体状况以及信贷产品的风险大小、所在区域支行的管理水平,合理下放贷款审批的权限给支行,进而避免审核程序过于复杂,增强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构建高效的服务团队。农业政策性银行应当配置更多的人员为涉农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在地县一级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支行,工作更加具体,目前所经营业务往往随季节变化明显,而且适合农业政策性银行贷款条件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这一层级的并不多,加之此级的中小企业数量多,对资金需求旺盛,所以可以考虑将地县级农业政策性银行支行的工作重点转向专门为中小型公司的贷款服务,并且在总行以及省分行内设立中小型公司业务部门。

(二)部署灵活的追随型农业政策性金融战略

国外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都会根据各个经济阶段与产业政策情况作出适当的改变,开发新的贷款产品,但是处理农业不同阶段遇到的重要问题,促进其长久稳定发展的目的并未改变。国内农业与农村经济拥有显著的阶段性特点,不同时期的农村经济所遇到的困难与设定的目标是有差别的,政府对经济、地方发展所实施的政策措施也是有差异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所服务的对象是应当也是有所区别的。

(三)拓宽筹集资金渠道,保障资金来源

国际通行的标准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必须按照实行资本充足管理农业政策性银行。因此,为了壮大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实力,增强支农能力,可以学习参考国外的实践经验,把社保、医疗等基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供应源;并且,不妨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将农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存款,通过立法或中央财政补贴利差,可按照一定比例,要求其必须转存农业政策性银行。

(四)扩大业务范围,覆盖涉农中小企业

扩大政策性贷款范畴与期限。让政策性金融充分满足涉农中小型公司贷款方面的要求,日本就专门为中小型公司的融资体制开设了“防止连锁倒闭”、“技术改造”等诸多类别的基金,给没有担保或者遭遇特殊情况的中小型公司长期或者流动资金的帮助,并且此类政策性资金的利息一般要小于商贷的利息,担保费用也不高,中小型公司利用这些资金扩展规模,能够提高资金的累积量,提高对风险的防御水平。

(五)切实改进服务,发挥辅导性职能

农业政策性经融机构一直致力于为农业领域服务,在支农经验以及能力方面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政府应该积极利用这些优势,帮助和促进中小型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费显政,企业与环境互动关系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5:104-108).

[2]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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