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食品冷库分为生产者自用性冷库、经营者自用性冷库、经营性冷库,目前经营性冷库存在较大隐患。经营性冷库主要为量大面广的餐饮业、超市、农贸市场、屠宰场等无自有冷库的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贮存服务,收取相应佣金。由于经营性冷库企业只负责贮存,为追求经济效益,提高库存产品数量,往往忽视贮存质量,存在产品堆放混乱、消毒不到位、肉品不凭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四证入库、病原微生物交叉污染等现象,导致 “僵尸肉” “走私肉” “库底子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经营性冷库存在四个监管盲区:一、无国家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经营性冷库目前无国家强制性标准,仅有三个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即 《冷库管理规范》 (GB/T 30134-2013)、《鲜冻分割牛肉国家标准》(GB/T 17238-2008)、 《冷藏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GB/T24616-2009),因推荐性标准属于国家鼓励采用,无强制约束力,促使冷库经营者主体责任及义务无法真正落实。二、无食品安全准入门槛。经营性冷库以提供食品贮存服务收取佣金,其硬件设施及管理制度落实对贮存在冷库里的食品质量安全影响至关重要,但开办过程中,不需要向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提交任何资料,不须审批,存在“鱼龙混杂” “先天不足”。三、处罚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对提供 “贮存服务”的冷库经营者是否属于食品经营者未明确,虽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在冷库内查处大量不合格肉品,但对冷库经营者无法律依据作出处罚。四、监管职能交叉。经营性冷库未明确监管主体,导致日常监管中查获不合格肉品需事先调查肉品业主是谁才能明确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为此,建议:一、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经营性冷库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中明确冷藏食品储存具体要求、冷库设施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消毒要求等。二、纳入食品经营许可或强制备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要求,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将经营性冷库 “食品贮存服务”纳入食品经营许可或强制备案范畴,根据前款建议设立的 “经营性冷库国家强制性标准”予以准入或备案,从根本上解决“先天不足”问题。三、明确监管主体处罚依据。一是建议国务院在即将出台的新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冷库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如建立货主身份核查、食品出入库查验、冷库食品定期检查等,打破“我只提供贮存,肉品质量与我无关”意识。二是建议在新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提供 “食品贮存服务”的冷库属于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冷库中查获不合格食品,被处罚主体是冷库经营者,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由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李胜碧,民革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支部党员)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