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浅谈开证行的风险控制

时间:2024-05-11

黄 蕾

【摘 要】信用证欺诈具有国际性、复杂性、重非法性的特点,信用证欺诈损坏了开证行的信誉、增加了开证行的经营风险。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开证行应分析进口商品来控制开证行风险,了解进口商品的性和企业是否有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的进口手续、进口商的经营情况等,并做好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工作。为防范和控制受益人欺诈,开证行还必须深入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审核提单、控制开证比例、付款期限等手段来防范远期信用的风险,特别应合理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关键词】信用证欺诈 开证行 经营风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的时代英雄,从而信用证也随之逐渐地产生和发展了起来。由于信用证内在的特性及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本文将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作初步探讨,以加深对信用证的认识、加强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由于信用证独立抽象的原则, 开证行只审单而不管实际的货物,导致进出口贸易中以开证行为欺诈对象的案件屡屡发生,且金额巨大,所以开证行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一些手段进行风险控制。一、开证行防范和控制开证申请人欺诈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货物欺诈,即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开证行应作如下防范。1、分析进口商品来控制开证行风险 2、做好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工作 二、开证行防范和控制受益人欺诈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凭单据付款,这就给不法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作案动机。受益人未按照信用证及销售合同的规定发货,要么货物质量严重不合格,要么受益人发的货根本不是申请人要的货,甚至受益人根本就没有发货,在这个时候,受益人要想从信用证项下支取货款只有伪造单据进行诈骗了。开证行要阻止因受益人欺诈造成的垫付,必须对受益人欺诈的风险进行分析并予以控制。1、必须深入了解受益人的资信情况 2、仔细审核提单 三、开证行防范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合谋欺诈进出口交易中,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往往均会利用远期信用证来欺诈开证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做到既不影响正常业务发展又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保证金的比率,越是小公司保证金比率越高,提高开证比率还是控制物权的有效手段。同时还要对信用证的开证权限和期限进行严格控制。在远期信用证期限控制方面,超过180天且保证金不足的远期信用证均要报总行审批,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正常的国际贸易结算通常都能在180天内完成。开证行应该严格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证比例,并建立相应的分级审批制度,避免无贸易背景的套资。 当买方开证比率不足,且货物到港汇票还未到期时,对于买方提货所出具的保函或者信托收据需要认真审核,以确保当银行向受益人支付货物而开证行掌握物权。对于大额交易,要采取分批出运、分批议付的方式,有利于开证行将一次性的巨额垫款风险化解成为若干次的小额垫款风险。 四、开证行防范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欺诈近年来打包贷款盛行,给进出口商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进出口商串通起来,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开证行带来许多麻烦。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象这类进出口商串通一气,骗取银行借款,到期不还的情况也把银行拖入大量债务纠纷之中。五、合理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 我国规定适用欺诈例外主要有以下条件:只有在法院发布冻结令的情况下,开证行才能拒付;须有实质性欺诈的存在,这必须由法院来判定;只有在开证行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施以干预。但若开证行已承兑汇票,则法院不能发布冻结令,因为此时,开证行与持票人不再是信用证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单纯的票据法上的关系,它对承兑的汇票负有绝对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所以开证行对于受益人所提交远期汇票承兑前一定做好充足的调查。综上所述,信用证欺诈是一项国际性的欺诈活动,仅仅依靠个别经济主体的防范和救济措施是远远不足以抵制的。这就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方一起努力,完善信用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以便能迅速判断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安全性,避免信用证的欺诈风险,减少直至最终杜绝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发生。参考文献:[1]沈达明.《美国银行业务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2]陈立虎.《现代国际贸易法》.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年版.[3]俞毅.《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对外经贸实务2004年11期作者简介:黄蕾,籍贯:广西南宁,政治面貌:中共团员,出生年月:1984年10月11日,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职称:助教。现工作于: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国际贸易系教师。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