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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家事”

时间:2024-04-24

何竞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家事”

何竞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遗弃、拐卖、虐待、性侵、暴力伤害等案件屡有发生,如南京虐童案、北京保姆致婴幼儿伤亡案、贵州毕节未成年人在垃圾箱中死亡案、某地一位父亲将幼儿从15楼抛下致死案等等。而我们身边却有这样一种说法,这些孩子的事是家事不是国事。

这每一个案件都令人痛心。心痛过后,我们不能不反思,到底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让未成年人受到如此伤害?如何让未成年人少受或不受伤害?如何让伤害未成年人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关工委组织的五老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上,仔细分析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案例,大家得出一个共识,就是监护人的“监护”出现了问题。大家对监护出现的问题列举出三种现象:一是监护缺失。比如,监护人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是再婚;再比如,监护人服刑、患有精神障碍、吸毒等,不能履行监护权。二是监护不足。比如,监护人能力不足,患有大病、重残或年事已高。三是监护不当。如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人等。监护人出现这些问题,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潜在风险就会增大,成为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不同程度伤害的重要因素。

大家一致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很重要,同时要从这些孩子的事仅仅是“家事”的传统观念中走出来,上升到社会、国家的层面来对待。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但不容忽视的是,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有的法条还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缺乏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判刑、吸毒、失踪等)、监护不当的(家暴、虐待、忽视等)等等现象,往往旁人不知该怎么管,有时不知该由谁来负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家提出四点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更有力的强制性的国家保护。其次,五老要与街道、社区协调动作,多做保护未成年人的事,当某个家庭的监护人出现监护问题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第三,五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进行替代教育,为需要救助的儿童担当“临时家长”,撑起关爱的保护伞。第四,关工委的五老宣讲团,要把法治教育作为宣讲的重要内容,加大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力度,并且要紧密结合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实际问题,使宣讲鲜活、感人。这样的话,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负起责任来,使保护孩子不仅仅是“家事”不再停留在口头和字面上,而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自觉行动。

(作者是安徽省铜陵市关工委五老报告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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