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王 韬 钦
提 要: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具有历史性和当代性,二者存在博弈关系,农村治理过程中的非正式性和社会的矛盾性是诱发二者博弈的原因所在。当代乡村社会由于仍然存在阶层分化,且集体文化缺失,致使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在相互博弈的同时,又都面临着组织治理能力降低的现实问题。要实现乡村组织振兴,解决乡村发展的瓶颈,就必须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大力弘扬和创新适应时代发展的集体主义模式,坚持弘扬集体主义文化和价值观,坚持农民主体共同富裕、同步发展,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权威性和组织力,在新的历史阶段,通过政党下乡实现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的统一。
在乡村,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是一对矛盾的主体。国家治理体现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部门对于乡村的管理和控制,将政策意图自上而下加以贯彻;而基层自治则是基层社区化和自治化的含义,从古到今,我国乡村基层社会都有其特定时期的自治主体,基层自治对于国家治理的实现在某种程度起到了遏制和阻碍的作用。理解好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的博弈关系,对于实现当代乡村组织振兴乃至乡村全面振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恒久不变的话题,古代的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体现了中央与基层关于治理关系的博弈。从治理手段来看,我国古代的国家治理体现在税收制度上,“并税制”将税收财政大权统归中央,通过并税制,从中央到地方不同类别的税种得以法定和正式化,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勒索百姓的机会受到限制。①周雪光:《“黄宗羲定律”到帝国的逻辑: 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线索》,《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而基层治理来自于乡村关系背景下本土行政力量或村霸的治理,古代乡村保甲制、里甲制正是确保基层治理而设计,一定时期当中,当中央过于集权,地方行政无法开展的情形下,中央对于基层苛捐杂税往往是默认的态度,从而通过乡长、里长、保长、甲长对基层乡村实行间接控制。从基层地方杂税制度到中央“并税制”,体现了“保税”与“保农”关系的制衡性。②李炜光:《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经济活页文选》,2003年第4期。由于我国古代行政体系不论从横向还是纵向来看,其管理的面都过于庞大,因此这种官僚体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行政分级制度曾一度成为古代行政的基本规则,也蕴含着国家治理的基本矛盾:即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之间的矛盾,体现为中央事权与地方治理权的紧张关系,一方面中央希望权力集中从而增强皇权的控制能力,但是地方政府的资源分配则趋于紧张,大大降低了地方行政能力建设;另一方面基层自治力量希望“天高皇帝远”,往往希望自主行政,从而对中央集权造成了不小的挑战。
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的关系源于非正式的税收制度传统。尽管都是封建阶级利益主体的代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却总是十分对立,由于所处经济社会并不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中央及地方的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而税收的比例主要取决于经济发达的程度,与基层政府所实际需要的预算并无关系,如在清朝最后的25年,在大多数地区和省份,田赋占土地产值的2%-4%,只有在苏州、上海地区占8%-10%。③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高风等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不同于西方中世纪依靠城邦领主向中央进贡,中国古代税收的征收主体为个人或家庭生产者,中央政府及皇帝本人显然无法应付庞大的被征收对象,需要依靠多层代理人制度加以实现。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财政的状况也不尽相同,税收和财政的安排需要因地制宜,但是中央并未从制度上确认地方基层对于税收和财政的自主权,反而以非正式的方式默认地方政府采取非法定的以各种名目征收苛捐杂税的方式来弥补制度的这种不完备,以增加财政的弹性。中央政府与基层的关系变得十分微妙,在征税过程中,中国古代政府实行的是非正式的弹性调节机制,体现了兼顾中央集权与地方灵活性的目的。但是由于这种灵活性往往诱使基层政府寻求更大的资源动员能力,往往通过巧立名目收取各种税费,使得民心相背甚至揭竿而起,中央政府将面临统治危机;而中央政府一旦收紧这种灵活性,压缩地方治理的空间,其统治传达至基层并落实的难度也将增大,也使全国行政系统陷入低效运行的局面,如《明史》所记载的“一条鞭法”,通过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这就是对地方灵活性的限制。如果将基层主体视作中央政府的代理人,那么基层自治行为本身就是通过授权而获得,其目标本应一致,只是这种授权的大小及边界难以确定,古代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总是在“上收—下放”的周期性中波动演变。
这种周期性的波动需要一些非正式因素加以调整,使其不至于过于偏离。这种非正式因素体现在中华传统伦理思想当中:一方面包括了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论述了从唐初租庸调之法到晚唐杨炎的两税法,以及明朝一条鞭法前后的并税式改革的“积累莫返之害”,分析了并税式改革导致更多名目的苛捐杂税出现的严重后果。①王家范、谢天佑:《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兼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1983年第3期。这类思想类似于早起的民主思想,提出君主制度是“天下之大害”,反对君主把天下当作私人财产,认为君主应“以天下万民为事”,这种思想是促成中央权力下放基层的主要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包括了忠君思想。宋代将忠君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极致,宋代统治者重视中央集权,包括政治、军队、财政、司法等权力全部统归中央,而集权于皇帝一人,在这种忠君思想背景下明朝产生了程朱理学为封建集权辩护,“理”具有伦理道德的属性,是封建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总和。 程颢曰:“父子君臣 ,天下之至理 ,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将忠君思想提高到了理学的高度,谁违背此“理”,则为天下所不容。②雷学华:《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忠君思想》,《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类似于“用学术讲政治”。基于两种不同价值目标取向的社会治理伦理,导致中国古代的治理关系总是在治理弹性中寻求平衡,且其最大的特征就是非正式性。那么为何非正式性无法过渡为正式性,分析原因主要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政治文化有关,历史上以亲属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基层村落导致了宗族势力长期占据农村治理权,进而形成了基于亲属关系的人情社会。王晓霞指出:“目前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的人际关系实质是由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弥合而成的。”③王晓霞:《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文化传承》,《南开学报》,2000年第3期。同时这种人情社会的治理在一定时期内是合法且高效的,一方面宗族势力通过中央授权能够取得治理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中国人骨子里的伦理观念使得宗族管理村民变得更为权威高效,基于这种关系体系,村民往往变得不易反抗或带有很强的依附性,遵守乡规民约成为一种内心自觉。而这种非正式的影响因素也持续影响到了当代,造成乡村基层法治建设推进困难,乡规民约往往比正式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可接受性更强一些。
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是利益分配的博弈,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紧张的地区不仅说明政治关系错综复杂,更说明其社会构成复杂,治理难度大。通常复杂社会构成情形下,其政治利益博弈也相对复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治理博弈将会趋于紧张。这一点在法律方面可以找到依据,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众对于政府是附属关系,那么就没有出台法律的必要,法律往往都是不同阶级或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在民众高度依附性的社会如奴隶社会法制的发展总是较为缓慢。列宁曾指出:“基本的事实是不把奴隶当人看待,奴隶不仅不算是公民, 而且不算是人。罗马法典把奴隶看成一种物品。关于杀人的法律是把奴隶除外的, 更不用说其他保护人身的法律了。”④《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因此古代奴隶社会的法律并不调整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这种形态的社会属于“一元性”社会,奴隶是从属于奴隶主的物品,而非法律地位上的“人”。但是比如古罗马及希腊诸城邦形成了一系列复杂法律制度,成为当代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源头,如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形成,其中市民法调整的是自由民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如《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更是由公元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亲自组织编纂包括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有人认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元化”社会,是国家控制和管理以地主直接经营为主的经济结构。①黄敏兰:《中西封建社会结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1985年第10期。《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在描述封建社会时认为封建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以及“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是农民和地主阶级的矛盾。②《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3-625页。以李风华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秦汉至明清中国社会的基本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而在阶级主体上是自耕农占主体,由此决定了这一阶段的社会形态为小生产社会。同时,他认为这一时期是由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③李风华:《论秦汉至明清中国社会为小生产社会——兼论封建社会论的内在逻辑矛盾》,《史学月刊》,2013年第8期。笔者倾向于认同后面这种观点,中国古代社会分工的程度远比我们所习惯认知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中国古代社会与古罗马及希腊社会也十分类似,但更为复杂,农业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单位是社会经济构成的主体,地主所控制的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反而是少数。将中国古代农业劳动力分为普通农民和农业奴隶,前者包括自耕农、半自耕农和富裕农民,后者则主要指没有生产资料,在政府和私人地主的田庄上劳作的人。宋代以来自耕地在逐步减少,到了康熙时期“小民所自有田者不过十之三四”,即使如此,自耕农仍然达到30%-40%,这一比例仍然很高。④冯尔康:《从农民、地主的构成观察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由于自耕农与地主并不存在生产关系,仅仅存在市场交换关系,因此主佃关系并不是社会的主要生产关系,地主与佃农的矛盾也并未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这就意味着其实中国古代从秦汉到明清是复杂的商品社会,唐朝时期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及《唐律疏议》,反映出当时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中国古代社会大部分农民对于地主阶级并没有人身或经济依附关系,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的关系源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复杂结构的社会。明朝初期朱元璋规定“皇权不下县”并规定在《明大诰三编》当中,县官不准到乡村执行公务,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乡民亦可以将违反规定的县官押送至上级政府。然而中央政府通过地主作为代理人来实现基层治理的方式并不总是十分有效,这是因为一个朝代初期自耕农的比重往往最大,而地主乡绅无法完全履行好这一代中央政府管理自耕农的非正式职能,因而二者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大体平等的。在朝代初期,在自耕农的斗争下基层自治往往是政治的主流,而到了后期由于垄断加剧和帝国财政的危机,则往往是国家治理和中央集权成为政治主流,因而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的博弈反映了古代复杂结构社会的矛盾性,是各种力量角力的过程。
建国初期如何在幅员辽阔的版图内把众多的基层人口迅速组织起来,这是摆在新中国面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难题。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向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⑤[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社会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26页。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管理的政治经济体制。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就指出:“我们应当进一步组织起来。我们应当将全国大多数人组织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他各种组织中,克服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用伟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力量,拥护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建设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2页。通过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村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和经济的整体控制,人民公社具有中央派驻基层的政权组织性质,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同时也是生产组织,是计划经济时代农村组织形式的重要体现。通过人民公社制度,大大强化了中央政府在农村的国家治理能力,在政治上通过党组织的一元控制实现了党管农村的政治意图。人民公社制度改变了农村固有的组织结构,打破了传统血缘纽带和家庭宗族等乡村社会基础。①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8页。然而,这个时期,人民被强制性地组织到公共生活和集体经济当中,人民对于公社以及政府是依附性关系,乡村社会本质上是一元社会和简单社会,并不存在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的博弈关系。由于整个国家高度依赖国家治理下的控制力,在这种简单社会结构中,缺乏自由流动的社会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社会空间,真正意义上的组织根本无法立足。②陈华:《吸纳与合作 非政府组织与中国社会管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6-88页。这个时期基层党组织的管理其实质是国家和政府在基层的延伸。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与基层社会在治理上重合的管理方式已经挤占了基层社会的发展空间、弱化了基层社会自治和发展的活力,萎缩的社会功能无法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要求。基层自治在暗地里进行实际上削减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如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包产到户”是一种违法行为,禁令在1979年严格执行,这个时期,把农村“包产到户”谴责为危害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但是,各种名目的包产到户仍在暗中继续蔓延。③[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3、76、77、67页。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82年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而1982年新《宪法》则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要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府,保留人民公社作为单纯的经济组织,不再承担政府管理职能。这个时期极大地发展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
然而,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出也体现着国家治理的意志,李怀印认为一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制定为国策,集体耕种的存在便会被视为对现行国家农业政策的直接挑战。因此,即使曾经表现良好的集体耕种也难逃被废除的命运。④[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3、76、77、67页。由于农民对于政府的依附关系,能够很快地适应这种经济模式的调整。罗纳德更进一步指出: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这种“一刀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毫无疑问是一次倒退。⑤[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3、76、77、67页。事实上由于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集体经济,血缘和宗族纽带的组织关系基本被替代,以家庭和个体为单位的经济组织已经不符合人们的生产习惯,生产队目前在中国少数地区仍然存在,在特定领域如灌溉农田方面更有优势。20世纪80-90年代,国家治理体现为要求全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而基层自治则倾向于集体经济的多样化,因为组织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十分巨大的,Banf i eld、Weber、Arrow等人都对组织在经济生活中重要性进行过论述。这需要现代组织规章制度与价格相互协调以及组织的多样性来实现集体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适应性,王宁认为生产队作为组织资本也许能以不同的方式得以存活。⑥[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3、76、77、67页。
不难看出,家庭承包责任制和传统集体经济的博弈也体现了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的博弈。1980年后农业改革的最大成就并不是改革设计者最初期望的农业产量的显著提高,而是农村劳动力的意外解放,以及在农业人口中形成的收入来源多样化。①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0页。因此农民从政策的结果来看还是获得了很大的好处,以至于成为当今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通过博弈,家庭承包责任制和集体经济进行了一个结合,即个人向集体承包土地,不改变集体所有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相分离,这也为2014年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打下了基础。然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中国古代与1979年以前的新中国在乡村组织结构上有一定的类似性以及区别,前者依靠乡村治理的基层组织,如商朝的里邑制、清朝的保甲制里甲制,存在一定的政治和经济职能,然而“有自治无民主”是古代乡村治理的基本特征;而后者则主要依靠集体经济来重构乡村组织秩序,体现为有国家统一治理而缺乏自主性;前者政府通常只对基层乡村进行间接控制,而任命士绅、族长等少数农村精英充任乡长、里长、保长、甲长,对乡村社会实施间接控制;而后者更是直接任命乡长、社长行使国家直接管理权力。在这种特殊的文化政治传统背景下,决定了一旦将户籍制度放开,乡村容易遭受“空心化”,缺乏向心力,加之集体主义文化在当今严重缺位,乡村宗族势力重新抬头,政府下乡也容易遭到本地势力的抵制,将同时挑战国家治理和社区自治的效果。而1979年之后,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经济传统形式,尽管同为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但其组织力远远弱于经济发展力,也可以说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强调经济功能的一种组织力较弱的集体形式。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总目标主要定位为“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水平”。而更早一些的1982年1月1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将家庭承包责任制定位为生产责任制,与组织和政治功能并无关系。集体经济应该包含组织和经济双重职能,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劳动联合”强调了组织和政治上的联合,突出了集体经济的功能属性。因此,当今存在的问题是,乡村集体文化缺失,血缘宗族文化抬头主导乡村自治,与国家治理能力在乡村弱化之间存在较大矛盾。
当代我国乡村社会组织结构呈现复杂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乡村阶层分化,集体文化缺失,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弱化、虚化、边缘化,以及“能人经济”走向异化等方面。这是由于我国乡村社会已经从阶级矛盾实现了向阶层矛盾的转变,杨华锋认为把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从“阶级问题”转向“阶层问题”,既符合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历史事实,也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②杨华锋:《协同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路》,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7页。社会之所以出现阶层是因为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不同,只有区别性分配才能保证公平和效率。阶级突出的是对抗,阶层突出的是社会合作。尽管不存在阶级和对抗,这与建国初期农民对于政府的依附以及利益一元化的情况还是存在差异,由于利益目标的不同,导致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的矛盾仍然存在,基层治理的难度仍然很大。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已被分化为职业取向、利益来源、经济收入、关系重心、价值观念和政治态度差异极大的不同阶层。③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45页。但是农村并未出现各阶层之间相互冲突,保持了相对安定的局面,④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这实际上体现了阶层的合作关系。然而,尽管没有太多冲突,但因为各自的目标不同,要将不同阶层的人聚集在一起也并非易事。杨华以土地占有和收入为标准将农村基层分为精英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发现精英阶层、中上阶层愿意将土地转出,中农阶层愿意将土地转入,而中下阶层分为两类:举家外出农户希望转出;兼业农户希望转入,弱贫阶层希望转入更多土地。中下阶层农村外出打工比例最高的,比重也是最大的,约50%以上,这是农村空心化的直接原因。由于对于土地需求意愿的不同,精英阶层、中上阶层通过国家政策大量流入其他基层的土地,尽管中农阶层与贫弱阶层并不愿意流出土地,但通过前者集约规模化经营,而后者或成为前者所雇佣的农业工人或出租土地成为股东而后到城市发展,不管如何其收入水平大大高于此前独立经营。对张家界慈利县农民的调查走访后发现,通过这一转变,后者的人均收入从2000元左右提升为5000-7000元。这种产业越是发达,空心村的现象就越严重,因为根据国际经验,越是发达的地区,农业人口将会越少,并伴随着农业人口的外流,即使在日本东京周边仍然存在大量的空心村。可见,农村社会组织的复杂性表现为不同阶层在目标价值上的差异性,这一差异性将会伴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
另一方面,在农村高收入阶层的带动下,各阶层农民价值观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扭曲。农村“拜物主义”越来越盛行,不少企业和农村精英阶层愿意流转获取大量土地以发展各种产业,以及获取政府补贴,造成了土地流转行业十分兴旺。土地流转的背后是开发商复制城市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就指出:一些农村地区大拆大建,照搬城市小区模式建设新农村,简单用城市元素与风格取代传统民居和田园风光,导致乡土特色和民俗文化流失,以乡土文化为基础的乡村组织正面临着进一步的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来自外部的组织管理。通过研究日本乡村振兴和韩国新村运动发现,乡村振兴的根本动力应该是来自乡村内部的组织力,外部的管理都只能是辅助性的,对于乡村振兴并没有决定性意义。当代中国的乡村组织振兴则是通过政党下乡让基层工作都在党组织的指导和规范下进行,然而美好的蓝图下仍然存在着外部管理制度嵌入乡土过程中的不兼容,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一个令人诧异的现象则是,不少空心村50%以上人口常年在外打工,而村两委每年大量的会议决议全部都通过了,这使基层农民的投票权和选举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通过流转土地实现产业振兴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精神,而这一过程实际上却客观削弱了乡村组织振兴的群众基础,也削弱了基层自治的能力。
另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能人经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部分提出“加大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培养选拔力度”。其背后则是看到了能人经济带来的低投入高效益的基层组织模式,曾经的华西村则是最好样本,创业初期党组织带头人确实带领村民共同发展产业,然而进入中后期难以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沦为家族企业。在能人经济模式下,村民最关心的是当老一辈退休,谁来继续领导村民。但是以血缘和宗族为传统的文化残余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2003年,76岁的吴仁宝将自己执掌42年的华西村最高权力移交给了四子吴协恩,这就是“能人经济”的延续。除此之外,华西集团的要职均由其家族成员分管,这种家族式企业也因无法适应现代经营管理理念要求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念而大大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北京的留民营,当老张书记退休后出现了候选人无法服众的局面,大兴县不得不把时任大兴县委组织部的副处级干部小张派回村里兼任书记。“能人”的火线培养使用作为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往往改变了乡村组织结构的力量对比,使用不当则有可能突出个人权威,导致组织集体权威丧失,当前对“能人”的监督大多来自上级监督,村集体内部监督力度不大。从制度设计来说,依靠“能人”的自律显然还不够科学。因此,过度发展能人经济而放任不管,就难免陷入将基层治理的权力交给乡村宗族来治理的不利局面,这将是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共同的倒退。加强乡村组织振兴显得迫在眉睫,必须与产业振兴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基于前述可知,中国历史上一直就没有解决好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协调发展的问题,而是一直在两者的博弈中寻求理想的平衡,而现实中的不平衡使农村的组织除了建国初期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之外的其他时期都呈现出了乡村组织的弱化,制约着农村政治、文化、经济多方面的发展进步。要解决这个不平衡问题,关键要把国家治理和基层民主融于一体。一方面理想的乡村组织要成为国家代言人,把乡村振兴的政策落实到乡村一线工作当中去,如建国前后,在土地革命的地区,国家势力大面积覆盖乡村,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使得行政村和乡作为一级地方政权;另一方面理想的新型乡村组织要成为社区代言人,要能够融入到社区当中去,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委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治理和基层民主并未实现很好的统合,而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农民进城,由于城乡总资源是有限的,城市较优势的资源吸引大批农民进入城市谋生,农村空心化现象开始出现,导致村组组织的社会控制能力不断弱化。村组组织对于基层社会的组织和动员具有关键性作用,村组组织的弱化、虚化和边缘化直接导致乡村社会与国家治理的脱节,使国家政策难以在基层得以有效落实。从这些也可以看出,我国一直在努力实现这个平衡,前两个阶段的乡村治理也分别体现了两种精神,但并没有很好统合。基于此,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做好乡村组织振兴工作:
集体经济和文化的弱化是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的博弈在当代继续延伸的重要原因,也是空心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正在阻碍着我国乡村的振兴实现。马克思指出:“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95页。在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进入乡村振兴的阶段,更应该坚持集体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要不断发展创新适应新时期市场发展的经济新模式:一方面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模式来填补乡村基层组织形式的缺位,严控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底线,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以长期的经营权、使用权转移造成变相的所有权丧失,要以提升农民主观能动性为基础创新集体经济形式,进一步体现“劳动是财富唯一来源”的思想,防止劳动异化的出现。重视劳动力、智力要素对于集体经济的主体作用,降低集体经济对于土地之类的自然资源要素的依赖程度,形成农村经济要素科学合理搭配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同时,也要将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的权限融入基层农村集体经济当中,集体经济组织有必要在保证成员极大自主权的前提下保持一部分行政职能、社区职能,不断加强和巩固基层一线的组织力;另一方面也要在基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集体文化,不断凸显集体文化的优势,以先进集体文化取代血缘宗族文化,用集体文化凝聚人心,孕育乡村振兴的内生性发展动力,从而减少对外部资本的依赖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振兴。
收入分配问题是当代社会农村出现阶层分化的原因,也是国家治理与基层自治产生博弈的源头,更对乡村振兴背景下集体主义经济提出了挑战。要关注不同阶层农民收入差距的问题,坚持将大多数人纳入到集体经济分配范畴中来,防止因农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造成阶层之间的对立。要加大精准扶贫的力度,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运用政府调节手段解决收入差距问题,最大程度上实现同步富裕,减少掉队成员,用经济手段提升党和政府在治理基层时的权威,将农村基层群众紧紧团结在基层党组织周围。要注意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过程,控制不好将导致农民生产技能和集体经济生产生活习惯的改变。因此要科学制定流转计划,避免运动式流转和农民投机性流转,要将使用权放置于与所有权同等重要的地位通盘谋划乡村振兴建设,注意避免因土地长期经营权、使用权转移造成变相的生产资料使用权甚至所有权丧失,致使乡村组织振兴缺失经济基础支撑。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可推行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换取城市补贴的政策,鼓励那些确实不想务农的农民自愿放弃土地进城成为市民并进入其他行业和领域,减少乡村振兴的要素整合阻力,提升农村农业的生产和组织效率。
乡村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力量,要以建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发展基层优秀党员干部为抓手,持续推进国家治理和基层自治的平衡。通过政党再下乡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与村组组织自治形成良性互动的同时将国家精神贯彻到最基层,既解决国家治理的问题,又不失基层民主自治,实为两全之策。要探索打破原有的按地区、行业来划分党组织及其成员归属的模式,推进跨区域、行业、层级发展党员干部,将能力素质高、品德好乐于奉献的城市党员干部纳入乡村基层党组织当中,鼓励党员带头下乡援助基层建设。同时也要树立“使用在基层、成长在基层、提拔在基层”的干部用人导向,让农村成为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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