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唐 晓 燕
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内在的三重逻辑中,批判逻辑是显性逻辑。马克思主要发展了意识形态理论的批判逻辑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的时代需要——揭露资本主义制度的虚伪性和理论需要——摆脱意识形态襁褓束缚并建立历史科学的必然结果。然而,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还有另一重以隐性形态呈现的逻辑即建构逻辑,其存在的逻辑事实长期被遮蔽。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经出现了马克思意识形态建构思想的萌芽,《〈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则确认中性含义意识形态概念的存在。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对其意识形态理论的建构逻辑多次予以阐发。建构逻辑的出现非常重要,表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出现从哲学认识论、存在论到政治社会学的视域转换,越来越接近本质问题——意识形态存在的价值正是在于影响行动而非科学认知。
批判逻辑是否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内在的唯一逻辑?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界论争不断。值得注意的趋向是,虽然批判逻辑仍被视为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最重要的一重逻辑,但在这一逻辑是否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唯一逻辑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对意识形态概念定义的性质。
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是每一个涉猎马克思意识形态思想的学者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此国外学界展开了长期论争。乔治·马尔库斯、约翰·B.汤普森、雷蒙·高斯、马丁·塞利格等学者都认为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批判性定义并非充分定义,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尚存批判性定义所不能容纳的内容。马尔库斯、汤普森注意到批判性定义的不足之处。前者认为,任何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纳入一个统一的、宽泛的定义中的做法都是存在问题的,无法弥合他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多重内涵间存在的紧张关系。除了对唯心史观的否定,这一概念还有对社会存在的系统解释、总体上是一类确定的文化两层含义。①[澳] G.马尔库斯:《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三种定义》,闵家胤译,《国外社会科学》,1984年第1期。后者通过追溯意识形态概念演变史,指出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方式是不确切的,至少存在论战概念、副现象概念、潜在概念三种用法。《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意识形态概念是论战概念,主要基于回击青年黑格尔派的需要,同时在阐释社会结构和历史变迁时,更为一般意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已经出现。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作出多重含义的区分是必要的,马尔库斯的“对社会存在的系统解释”,汤普森的“副现象概念”是对马克思在建构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的提示。但二者并未清楚揭示意识形态的中性含义与批判性含义在马克思那里的复杂关系。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涉及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中中性含义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位问题。在这方面,高斯和塞利格作出了自己的回答。高斯将意识形态分为三类,一是中性意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只是描述不做价值评判;二是贬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强调意识形态是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虚假的意识;三是建构意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在区分了三种含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后,高斯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的肯定意义和贬义的差别并不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尖锐”②Raymond Geuss.The Idea of a Critical Theory:Habermas and The Frankfurt School,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p.24-25.。塞利格的观点最富有创造性,他注意到马克思在意识形态概念使用上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将之放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发展历程中加以考察,得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属于“限制性概念”的结论:“马克思没有按照齐一的定义使用‘意识形态’”③Martin Seliger.The Marxist Conception of Ideolog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 pp.26.,他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界定是“不充分的”;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中可被包容的内容是由列宁等人加以表述的。
笔者认为,塞利格所称的可被包容的内容,正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中建构性的内容。为什么会出现理论内含的思想内容经由后人加以表述的现象?可以这样理解:思想总是属于那个时代的思想。马克思基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理解与批判存在论意义上的革命。在意识形态理论的建构逻辑上,马克思有着隐性的理论贡献。如果不承认马克思存在中性含义的意识形态概念,以及潜在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构思想,则马克思与列宁意识形态理论的接续关系将被遮蔽,列宁的意识形态建构思想将成为毫无根据的玄想。就实践层面而言,如若否认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建构逻辑的存在,则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将缺失最为重要的一重思想资源。问题不在于马克思缺失对于意识形态的建构理解,而在于对这方面思想内容的阐发远远滞后于实践诉求。
相较于国外学者,国内学者注重从对意识形态德文词的考察入手,为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批判性含义澄清前提、划定界限,恢复中性含义的存在空间。学者周民锋经细致的词源学考证指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具有两个来源,相应地具有两重含义。一个意谓“意识形态之全体”(Bewuβtseinsformen),一个意谓“意识形态之部分”即“思想体系”(Ideologischen Formen,或Ideologie)①周民锋:《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两个来源及其两重含义》,《学术研究》,2008年第6期。。显见的是,当且仅当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被限定为“意识形态之部分”即“思想体系”的前提下,“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学说本质上是意识形态批判学说”②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才是符合逻辑的论断。马克思最初使用的意识形态是贬义的概念,用以揭露德意志青年黑格尔派思想观念的虚幻性,但此后马克思从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批判,扩展到对整个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以及对一般意识形态的分析,意识形态概念的能指大大扩展了。作为人类史一方面内容的意识形态,是“能指意识形态”,是“观念的上层建筑”,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内的意识形态概念正是这个意义上的。
可见,国外学者承认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批判性定义并非充分定义,国内学者则划定了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批判性含义的界限,恢复了中性含义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存在空间。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概念应被纳入政治社会学视域考察其社会功能。在这层意义上,可以说“意识形态是什么的问题,只能从意识形态的社会效力和社会职能中去理解”③[匈]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下卷),白锡堃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506页。。
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建构理论的贡献在于:其一,马克思是中性含义意识形态概念的首创者。所谓中性含义,是描述性含义,本身并无褒贬之义,在特定的限定条件下可以呈现为褒义或贬义。将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的中性理解应用于社会主义阶段,就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构的思想资源。其二,马克思已经意识到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存在的必然性与功能性,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构理论的发展奠定了根基。
在马克思早期著述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已经暗含对意识形态功能的理解。然而,这一阶段的马克思,其思想任务是从沉重的意识形态襁褓束缚中脱身而出,虽然提及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但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这正是所处时代背景和思想环境客观上造成青年马克思在思考意识形态问题上的局限性。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时,唯物史观这一全新的历史科学的确立,标志着马克思“越过幻觉的重重障碍”,“终于突破了沉重的意识形态襁褓”④[法]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72页。,完成了破茧成蝶的蜕变。此后,蜕变的过程就只具有次要的、历史参考的意义。因此,当得知《德意志意识形态》无法如期出版时,马克思既能充分肯定这一手稿在自身思想转变中的“界标”作用——“自己弄清问题”,又能轻松坐视手稿“留给老鼠的牙齿去批判”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3页。。学界往往过度重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批判含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但马克思本人对这一手稿的辩证态度充分表明:唯物史观的确立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思想成就。虽然马克思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摆脱德意志意识形态襁褓束缚,但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批判是针对特定历史阶段——19世纪30、40年代,特定意识形态——德意志青年黑格尔派哲学的。将这种特定历史阶段对特殊意识形态的批判视为马克思对一般意识形态的批判,不仅在方法论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也是有违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批判初衷的。马克思对一般意识形态的理解惟有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才能被合理定位。在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只有把意识形态理解为‘观念上层建筑’,才能真正把握住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和实质”①杨生平:《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问题:兼与俞吾金等同志商榷》,《哲学研究》,1997年第9期。。
事实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创立之际已经开始运用这一全新的历史科学分析意识形态问题,将意识形态纳入社会结构框架中进行功能阐释。“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8、695页。这段话表明,随着唯物史观的确立,意识形态理解视域发生根本转变,从哲学存在论视域转入政治社会学视域给予意识形态以功能定位。视域的转换并不意味着哲学存在论层面的理解与批判不再有效,相反,视域的转换使得问题变得更复杂。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批判是与形而上学批判结合在一起的,意识形态的建构也与唯物史观的确立结合在一起;观念形态与思维方式是同构的。就资本主义社会而言,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伪性、掩蔽性程度的高低与统治阶级所处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虽然马克思并未直接讨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特征,但可以推论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存在与唯物史观的确立紧密相连。
如果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功能的论述还停留于理论层面,1848年前后法国革命的现实状况则给马克思以极大触动,对上层建筑尤其是观念上层建筑功能的认识前所未有地得到强化。此前马克思将研究重心置于从社会现实生活中引申出全部意识形态,强调经济基础之于意识形态的基础作用,1848年前后法国革命的现实促使他意识到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以往“市民社会—国家”的理解框架需要实现一种颠倒,即“国家—市民社会”。由此,包含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功能维度凸显出来。任何政治国家必然建立一定的观念上层建筑,使之作用于市民社会。在这里,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与实践意义远远大于其认知功能与哲学意义。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思想斗争被视为革命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意识形态的中性含义已经非常明显,“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8、695页。意识形态被纳入相对于财产形式(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中加以考虑,其历史作用由此成为某种客观存在。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在革命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平常时期人们意识不到意识形态作为人类创造历史的先决条件而存在,但到了革命年代,人们意识到意识形态之于现实革命活动的先在性,不得不“请出亡灵来为自己效劳,借用它们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崇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的一幕。”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1页。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明确使用了另一个意识形态概念,即Bewuβtseinsformen,用来指称“意识形态之总体”,意识形态被定位为“观念上层建筑”,其中性含义和实践功能首次得以清晰呈现。人们在自身的生产生活中必然发生一定的、不以自身意志为转移的、与当时物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在这一全新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理论框架中,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式,gesellschaftliche Bewuβsteinsformen)被视为整个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被界定为观念上层建筑,其变动是导源于经济基础变更的“副现象”。在社会结构发生整体变动的过程中,伴随经济基础变更的是整个建基于其上的上层建筑的变革,其中之一就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Ideologischen Formen)的变革。在上述两段叙述中,马克思分别使用了Bewuβtseinsformen和Ideologischen Formen,前者是抽象的、总体性的概念,表示“意识形态之全体”,后者是现实的、具体性的概念,表示“由思想体系表现的社会意识的形态”。二者都是中性的科学用语,并不具有否定涵义。在乔治·拉雷恩看来,这正是马克思转向更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的标志。
马克思是在中性含义上将意识形态界定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正是确证马克思与列宁意识形态思想接续性的重要指征。易言之,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中性理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构论,即便不是列宁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也会有别的什么人物完成这项历史使命。拉雷恩清楚地指出了所谓列宁将意识形态概念“中性化”的真正含义:对于列宁而言,如果说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非科学的,“那并非因为它们是‘意识形态’,而是因为它们是‘资产阶级的’”②[英]乔治·拉雷恩:《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研究》,张秀琴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2页。。同样,列宁肯定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是科学的,源于它是“无产阶级的”。因此,列宁根本没有改变马克思在建构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的用法,只是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特定背景下,指称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是科学的。正如乔·麦克尼所指出的,“与人们通常声称的列宁曲解或放弃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相反,列宁深入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核心,并给出了一个应用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典型实例”③Joe McCarney.The Real World of Ideology, Brighton:Harvester Press, 1980, pp.42.。在列宁这里,一提到无产阶级,意识形态、阶级意识、科学这三个概念就实现了统一,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也是科学的意识形态。不仅如此,在《怎么办?》一书中,列宁首次富于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列宁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概念是建构性的,这是因为它们是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的。列宁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中性理解最为清楚地表明他对马克思意识形态建构思想的承接与发展。也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建构思想可被称为隐性形态的意识形态建构思想。
马克思逝世后,一些人打着马克思的名义,将其学说庸俗化为经济决定论,经济因素被视为社会历史发展中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恩格斯在1890年9月21-22日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专门对这种观点进行了驳斥,一方面对于经济因素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起到决定性作用作出详细说明,另一方面对于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作用予以充分肯定。恩格斯指出,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多种因素共同发生作用,其中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即经济的因素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起到决定性作用,决定历史斗争的方向。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因素同样起作用,但不是决定性的作用;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影响历史发展进程,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决定着历史斗争以何种形式出现。恩格斯承认,之所以会出现将经济因素视为历史发展唯一决定性因素的状况,他和马克思在客观上是负有责任的。在创立唯物史观之初,他们出于与青年黑格尔派论战的需要,不得不反复强调为对方所忽视的经济因素,注重从现实经济生活中引申出意识形态。这一研究路径的客观效应是,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能动性与作用被不恰当地忽略了。实质上,彻底性的另一面正是片面性,对于历史发展进程中某一方面因素的过度强调,必然导致对其它因素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贬抑。明确意识到这一点后,恩格斯开始注重阐释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功能。在1894年1月25日致瓦尔特·博尔吉乌斯的信中,恩格斯首先确认意识形态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的第二性,“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49页。同时详尽阐释了上层建筑的作用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经济因素是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发生作用,但不是如人们想象的那样自动发生作用,否则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就可以被简化为数学公式。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因素同样发挥重要作用;它们不仅相互作用,而且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由于远离经济领域,意识形态表现为纯粹的、抽象的形式,而且越是远离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形式,它自身的发展路径在短期内看越是曲折的、无规律可循的,但只要考察的时期和范围足够长足够广,就能发现意识形态的发展路径是接近于经济发展路径的。
基于上述多重文本指证的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地位与功能的理解,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内在的建构逻辑得到了清楚呈现。马克思在批判含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一是在哲学视域内针对唯心主义,二是在政治社会学视域内针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建立唯物史观后,马克思使用了中性含义的意识形态概念,肯定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客观作用。明晰了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中性理解,我们就不会再犯混淆“意识形态之部分”和“意识形态之全体”的错误了,“就不会以意识形态某些时候、某个门类、某种观念的虚幻性而去否定它在总体方面、在总的发展中的历史合法性与合理性了”②胡潇:《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多视角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建构逻辑是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隐性逻辑,这一逻辑经恩格斯得以初步阐释,此后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两条路径上接续发展。在历史唯物主义路径中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列宁前后相继,其中列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明确使用肯定性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概念,并以成功的革命实践确证意识形态的建构意义,成为明确指出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存在建构逻辑的第一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路径中,葛兰西极大地拓展了意识形态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在意识形态建构领域作出了最多思想贡献。阿尔都塞在葛兰西的基础上继续前进,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将意识形态建构思想加以系统化。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工程中,既要肯定列宁对于马克思意识形态建构逻辑的明确确证与发展,又要充分吸收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意识形态建构方面的丰富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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