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1
母亲前些年去世后,我们一家与父亲共同居住在父母的一套房子里。近年来,单位安排我去外地工作,妻子独自承担起照料父亲的责任。日子久了,父亲对儿媳很感激,决定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她。为防止我反对,父亲与儿媳私下里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今年初我提出与妻子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了父亲将房子赠与她的事情。我认为,该套房产属于父母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我应享有对房产的部分继承权。请问,他们二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争议房产系你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应為二人的共同财产。你母亲去世后,你父亲与你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因各继承人未对包括房屋在内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故该房屋应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你父亲未经你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儿媳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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