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1
问:
金某与徐女士是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7日,金某向我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妻子徐女士在该借条上签字后离去。徐女士走后,金某与我商量并经我同意再借钱2万元,金某在独自出具借条时,再三告诫我不要让他的妻子徐女士知道。事后金某与徐女士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今年1月,我将金某及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他俩还款8万元。法庭审理时,我如实讲述借款,特别是金某独自出具借条时告诫我不要让其妻子徐女士知道这一细节。根据我的陈述,法院最终判决金某和徐女士共同偿还我6万元,金某个人偿还我2万元。请问:法院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金某第一次借款时,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是具有夫妻共同合意的借款合同,應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第二次借款,发生在徐女士离开之后、由金某单独提出,而且金某明确告诫你不能让其配偶徐女士知晓此事,你也认可金某的确明示过,这种情形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因此,这后一笔2万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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