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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时代特征 着力于落到实处——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务必辨识和把握的几个关系

时间:2024-04-24

□ 韩 锴 袁新国

当今世界,是各种政党的“党天下”,从世界政党的执政实践看,无论哪个政党,其能够并持续执政的原因主要在于民心向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我们党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国际上各政党取得政权和维持政权的铁律。在新的形势下,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表现形式,既与执政以前大有区别,也与改革开放以前甚有差异,甚至与改革开放的初期也有所不同。因此,当前对群众路线的探讨,中心应该不在于要不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而在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本文试图从正确处理和把握几个关系的角度谈谈如何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到实处。因为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过程中,对这几个关系我们必须要有正确的辨识和妥善的把握,唯其如此,才能真正有助于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到实处。否则,我们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会有难以深入的可能,甚至有陷入形式主义泥塘的危险。

一、准确把握群众整体与部分群众的关系

群众是一个集合概念。辞海中解释群众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大众”或“居民的大多数”,即与“人民”一词同义。另外则是指“未加入党团的人”,表示“党员”与“群众”的区别,“干部”与“群众”的区别。从后一层含义来看,这个解释也许长期没有人研究过它了,因为它把党员与群众的区别和干部与群众区别放在并行的位置上,其原因或许是在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前,党员数量少,凡是党员,绝大多数都是干部,所以党员与群众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和干部与群众的区别相侔。现在看来这一含义也许已不甚贴切了,因为今天我们的党员数已经达8500多万,许多党员或绝大多数党员已经不是干部了。这也许是我们要对群众概念作深入研究的理由之一。因为许多普通党员相对于我们的党员干部而言,已成了我们必须密切联系的对象。

从时代特征看,现在我们讲群众路线,应该深入研究群众的确切含义。首先,笔者认为,群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非党团群体而言,党员对他们有个群众路线的问题;相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一般党员也是他们的群众;相对于更高的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下级的党员干部也是他们的群众。其次,同一个人也可能有的场合他是群众,有的场合他是领导干部。如某一个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他的企业中是领导,也许他还是某级人大、政协中的领导,但他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时候,我们仍然可以把他视为群众。再次,群众这一集合概念的构成也极其复杂,所有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都包涵在里面,有强势的,有弱势的,有贫困的,有富裕的。这些概念的相对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为我们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出了许多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新课题。当然群众概念也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含义,这就是第一层次的含义,群众指人民大众,即人民。所有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为人民大众服务,都要以绝大多数人作为密切联系和认真服务的对象。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结构有所瓦解,新型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形成,显性的敌对阶级及其斗争已日趋淡出,在当下中国,所有的社会主义建设者都是被我们党所代表的人民群众。但群众的概念又有整体、部分和个体之分,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包括构成群众的阶层结构,每一部分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征及其特殊利益诉求,部分群众与部分群众之间的利益分歧甚至矛盾,进而研究我们如何采取不同的方式切合实际地与他们发生多样性和多层次的密切联系等,以便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首先,当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处理好总体群众和部分群众的关系。我们的党中央当然会着眼于全国人民的利益,处理好东中西部群众利益的平衡。我们的各级党委政府也要着眼于本地区本部门所有人的利益。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要处理好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关系,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当然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也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还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每个党员,尤其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明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①《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其次,当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处理好困难群众和富有群众的关系。我们既不能回避富有群众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较大作用和贡献,从而密切联系他们,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排忧解难。但这应该有一个限度,要防止党员干部傍大款、一心一意只为富有群众着想,而对困难群众熟视无睹,甚至在困难群众与富有群众发生矛盾时,无原则地迁就富有群众的利益,且美其名曰为发展经济让道。各级政府也要防止被当地经济发展的税收大户所“绑架”,从而做出迎合或迁就税收大户而有损人民大众利益的决策。我们应当明白,共产党在本质上是为困难群众服务的政党,应该讲为富人合法致富创造条件或许是工具理性的思维。共产党在马克思的那个时代就是为劳苦大众翻身解放而奋斗的。所以走群众路线,“关心群众,首先要关心困难群体的疾苦;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首先要为困难群体谋好利益,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他们的困难如果解决不好,就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而且可能产生影响人民团结和社会安定、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的种种问题。”②江泽民:《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545页。

其三,当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还要注意对下级干部的关心。相对于党的更高层干部而言,下级党员干部也是群众。我们开展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中,要防止上级领导机关把重点放在自己部下的身上。这种情况有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宗旨。当然关心下级领导干部是有限度的。与关心群众相比,对下级干部的关心应当采取的是“有限关怀”的原则,其主要方法是体现在公平公正和一视同仁上。据相关材料显示,现在从中央到县级党委政府一些部委办可以“高配”的单位的干部升迁就快于其他部门。也许这些部门的干部素质高于其他部门,但也有相对平衡协调的问题。否则就会有难以服众的可能,且损害的也是党的“群众”基础、执政能力和党的威望。

最后,当前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还要注意公共利益与实际利益关系的把握。我们的交通改善了,公园增多了,上大学的条件改善了,国家文化设施健全了等都是公共利益的增加。而全国养老资金的落实到人,全民医疗报销比例的提高等都是实际利益。公共利益虽然很需要但没有实际利益那么让人实实在在地感觉到党和政府的阳光雨露,所以应该两者并重。有些公共利益要让其具体化成群众的实际利益,如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扶农资金现在大量地消耗在中间的环节中,这不利于让群众实实在在地分享到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也容易滋长消极腐败现象。比如对于高尔夫球之类的公共利益,由于享受的人很少,应该注意限制。许多利益要克服其虚幻性,增加实在性,防止人们对公共财产的“秦失其鹿,群雄遂之”的腐败现象出现。

总之,从当前的时代特征看,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关键是着眼于全体人民,抓好社会建设,处理好不同群体的群众利益诉求,平衡好他们的利益关系,做到统筹兼顾,防止厚此薄彼。

二、正确辨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概念是由马克斯·韦伯提出来的,二者均为人的理性的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所谓“工具理性”,就是通过实践的途径确认手段性工具的有用性,从而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以便为人的某种功利的实现服务。所以“工具理性”又叫“功效理性”或者说“效率理性”。 所谓的“价值理性”,是行为人注重行为本身所能代表的价值,即是否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的忠诚、勇敢等,甚至不计较手段和后果地看重所选择行为本身的价值。它所关注的是从某些特定的价值理念的角度来看行为的合理性。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价值理性最突出的代表。价值追问的是“是非曲直”,工具只帮助人们服务于自己的欲望满足。二者之间并不是平等的对立关系,而是主从关系。也就是,就理想状况而言工具理性应当服从于价值理性。然而随着科技进步及其广泛应用,工具理性占了主导地位,价值理性日益失落,两者间的疏离和扭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中各种危机的根源。①此处内容,参考了马武刚《试论科学发展观对传统理性难题的破解》,《郑州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重执政地位的巩固,轻党群关系的密切,重经济能人的作用,轻普通群众的关怀,这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背离,应该也是造成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脱离群众,从而偏离群众路线的根源所在。

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些人不是视群众路线为价值目标,而是视服务群众为工具理性,如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过分关注发展经济作用较大的那部分群众,而轻视或者忽视一般群众的地位和作用,甚至视群众路线为手段,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价值。他们忘记了共产党是没有与人民大众相违离的利益的,且巩固执政,发展经济应该是工具理性的东西,而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好生活才是我们按价值理性思考的终极目标。

党的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一切为了群众,是工作目的,具有价值理性的特点。而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过来,到群众中去,是工作方法,具有工具理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党的群众路线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但在当前,往往有些党员干部在贯彻群众路线时,割裂了群众路线有机体的统一性,也就是没有弄清楚所谓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关系。从而往往或者一味地追求功效,过分地重视工具理性,导致了短期效应;或者过分强调了价值理性,唱高调,说空话,而没有注意属于工具理性性质的具体的实现措施与之相匹配,导致了只有为民服务的雷响,而没有为民服务的雨落的现象,从而失去了公信力。这两种背离,都是脱离群众进而也偏离群众路线的表现,如果任其发展,就可能有失去民心之患。苏共就是一个典型。据1990年一个“苏共究竟代表谁”的调查,结果认为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只占7%,认为代表工人的只占4%,认为代表党的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却占85%②黄明哲:《党员干部的15个群众观》,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6页。。这充分说明,人心向背决定了政党的兴衰和政权的更替。对此,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向全党发出了强烈警示,重新高扬群众路线的旗帜,要求全党牢记人民至上的群众观点,永远在认识上把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比之鱼水,喻之血肉,并要求在实践上切实加以维护,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一言以蔽之,在当前条件下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我们必须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清廉本色,切实做到“闻过则喜,有过则改”;保持清醒头脑,常怀敬畏群众之心;真正把群众当亲人,践行党的宗旨;着力强化从事群众工作的“第一能力”的建设,提升服务本领;把握好群众工作方法,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但这些都是出于工具理性思考的过程性的东西,其出于价值理性思考的终极目标是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心为民所思,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利为民所有,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让人民群众人生更出彩,实现广大民众的“中国梦”。

三、妥善协调为民之心与为民之迹的关系

我们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注意为民之心与为民之迹问题的研究。我们必须在内心深处树立起为民谋福祉的意识,否则我们就会出现在内心深处由于缺乏为民之心的导向、匡正和鞭策而只图为民之迹,进而导致只求政绩而不注意甚至无视人民群众痛痒和承受能力的现象出现。应该说,当今中国的许多无视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问题都是只求迹而不讲心的政绩观所引起的。

《隋书》在深入阐明隋朝灭亡的过程中,把文帝、炀帝时期的政治作了比较:“夫以开皇之初,比于大业之盛,度土地之广狭,料户口之众寡,算甲兵之多少,校仓廪之虚实,九鼎之譬鸿毛,未喻轻重;培塿之方嵩、岱,曾何等级!论地险则辽隧未拟于长江,语人谋则句丽不侔于陈国。高祖扫江南以清六合,炀帝事辽东而丧天下。其故何哉?”①【唐】魏徵等:《隋书》(卷七十),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636页。经过这样的比较之后,史家认为:文帝、炀帝“所为之迹同,所用之心异也”。即文帝的统一战争“十有余载,戎车屡动,民亦劳止,不为无事。然其动也,思以安之;其劳也,思以逸之。是以民致时雍,师无怨讟,诚在于爱利,故其兴也勃焉”,而炀帝则不然,“嗣承平之基,守已安之业,肆其淫放,虐用其民,视亿兆如草芥,顾群臣如寇雠,劳近以事远,求名而丧实。兵缠魏阙,阽危弗图,围解雁门,慢游不息。天夺之魄,人益其灾,群盗并兴,百殃俱起,自绝民神之望,故其亡也忽焉。”这也是黄炎培在延安与毛泽东论政权巩固之策所言“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由来。

这里实际上讲的是正确政绩观的人民性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说到底就是要忠实实践党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不盲目攀比;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脚踏实地,艰苦奋斗,不搞花架子;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急功近利。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准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②胡锦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10-511页。这段话对领导干部的为民之心作了多方面的要求。

这里讲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干部在心里要有党的宗旨意识,即为民之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始终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实实在在地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而不是用手中的权力去为自己的升迁谋什么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坚持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他们确确实实希望解决的困难。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立志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从为民之心的角度看,一切行为是不是为群众谋利的检验标准是群众的内心感受,是群众的口碑。

这里讲的第二个问题我们的干部在做政绩时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的理念。我们知道实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的政绩是要随群众愿望的改变、需要的提升、利益的转移而改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所以干部在做政绩时要细心体察群众内心愿望和利益要求的变化,让政绩能更全面、准确地满足群众的诉求,所以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历史上看,任何正确国策的确定和政绩的实施,虽然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但民情的动向实为最重要的因素。只有依民情动向看历史,历史就不止是少数人的活动,历史也不是历代皇朝的作为,而是民情作用暗中推动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所在。应该说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民情是按客观规律办事的重要依据之一。

这里讲的第三个问题是在心理上要有不搞花架子,不急功近利的意念。为人民谋利的政绩必须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感受。在执政条件下切实做出政绩,必然也会涉及动用人民的财力和人力,比如征地开发等,我们应该明白,这些财力与民力只有取之于民,才能用之于民。这时已无夺取政权时旧政权的那些外财可取以为民办实事了,所以在当前条件下讲政绩还要让属于人民群众的民力和财力支取短期承受得了。中国历史上秦朝的长城和隋朝的大运河,从长远观点看对人民不可谓无利的政绩,但秦朝和隋朝因为急功近利而不顾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而恣意妄为,最后也只有“其亡也忽”了。所以我们干部讲实干,讲政绩必须顾忌人民群众的承受力。

总之,从当前的客观情况看,我们要为人民做出政绩必须出于实实在在的为民之心,心有异志,只图“为民”之迹,政绩必然变样,人民也会“被得益”。仔细观察、理性思考当今社会的许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问题,大多是由于缺乏为民之心而只图为民之迹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中发生的原生问题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仅仅是次生性问题或再生性问题。因此,上级组织部门考核干部既要考核干部的为民之迹,也要考核干部的为民之心。正如孔子所说,要“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①张燕婴译注:《论语》,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页。

四、有效调处“逆取”之法与“顺守”之策的关系

现在讲群众路线,人们往往用解放前党夺取政权过程中如何自然地形成密切联系群众的机制和体制来对比,而没有深入研究攻守之势的差异,即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之间不同的形势及客观之势要求我们采取的不同措施。这恐怕是我们反复强调共产党人应该密切联系群众,而在实践上往往与我们党的要求有差距、有出入的根本原因所在。

“逆取”与“顺守”是西汉初年陆贾提出来的,它研究的是夺取政权与巩固政权的区别。汉朝初定,“陆贾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②【西汉】司马迁:《史记·郦生陆贾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99页。司马迁写《史记》,在深入探讨秦汉之际“成败兴坏之理”时,反复讲到了“逆取”而“顺守”之理,也就是攻守异势之理。后来的贾谊也在《过秦论》中谈及“兼并”时期与安定时期应有不同的政策措施,即“取与守不同术也”。

逆取与顺守最根本的不同是夺取政权主要对付的是旧有的统治集团及其既得利益者,而顺守主要必须面对的是在本党领导下的本国人民群众。对旧有统治集团我们主要采取的是武力削夺的方式,夺取的利益可以分给跟随我们的人民大众,而面对夺取政权后的人民,我们不能采取强硬的措施,而必须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

就我们共产党人而言,攻守异势的主要内容有:在夺取政权时,我们的群众概念是明确的,我们的敌人概念也是明确的,所以我们对付国民党的办法中所隐含的群众路线也是极其明确的,即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打倒地主富农,给农民分田分地。而在农业社会,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利益,所以农民群众自然会跟着共产党闹革命打天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依靠普通工人,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建立公有制,让工人拥有生产资料当家做主人。一言以蔽之,即所依靠的群众和所斗争的对象的明确性及与之相应的政策措施的简洁明了性是夺取政权的特征。但夺取政权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作为执政党,就失去了明确的夺取对象,我们只能靠领导人民去在生产斗争中创造财富,并建立广大群众满意的分配机制。在这个过程中一不小心往往就会有意无意地“得罪”一部分人民群众。如我们前几年不少地方从农民手中低价征用土地,且性价比不甚合适地把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虽然国家拿了有利于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一大部分收益,但在这个过程中,群众很容易产生误解,而在实际上也真的往往比较有利于开发商而不利于失地农民。这种有利于也属群众范畴的开发商而不利于更属人民群众范畴的农民的做法显然有考虑欠周而值得研究的地方。这显然是有损党群干群关系的做法,且其初期往往还派警察去帮助开发商强征强拆,这种做法更容易导致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初衷的误解。

所以我们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深入研究夺取政权和巩固政不同时期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不同办法及注意事项,事事都要谨慎地处理群众与群众的关系,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群体的诉求,力求更大范围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应该说,在巩固政权的条件下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键在于建立人民创业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分配公平的机制,在源头上杜绝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相违背的体制和机制。要在任何改革和建设实践中多注意行政管理学上说的“帕累托改进原理”,即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甚至可以使整个社会受益,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同时还要在履行有利于人民的“积极义务”的同时,注意不损害人的“消极义务”的履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概念用中国传统文化的概念表示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③张燕婴译注:《论语》,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3、171页。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④张燕婴译注:《论语》,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3、171页。。如果用群众路线的思维加以思考即多为群众办好事是积极义务,不损害群众的利益是消极义务。如果说在逆取过程中我们要倾重于积极义务即“多为群众办好事”的履行,那么在顺守过程中我们要更倾重于“为群众办好事”的积极义务和“不损害群众利益”的消极义务履行的共时性。

五、积极关注为民作主与人民作主的关系

为民作主与人民作主或说人民自主是政治学研究经常提及的一对范畴。一般而言,为民作主与权力相对集中的体制相联系,人民自主是与人民民主进一步完善的体制相关涉。且从中外历史上看,在决策中注重人民自主以保证决策正确,在执行过程中政府保持一定的威权可以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其成效有可能会比较显著。我们的体制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应该是人民作主的体制,这种体制在理论上应该有利于形成决策的民主化和执行的坚定性相结合的为民机制。但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体制的影响,我们的少数干部们仍然习惯于为民作主。

戏剧《七品芝麻官》中那位不畏强权、为民作主的县令慷慨陈词:“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令人拍手叫好、传颂不息。“为民作主”一词,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一直是被大加赞扬的。但为民作主,实际上蕴含着一种官本位的思想。当然,在封建专制社会中,对比欺压百姓的官员而言,能为百姓作主、代言、行事的“父母官”是清官,是好官,值得人们钦佩。且许多为民作主的官员在软化专制体制方面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共产党的执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国家不再是少数人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了。当“官”者不再是百姓的父母官,而成为了“人民公仆”。这是宪法的规定。因此,贯彻群众路线,一定要清楚为民作主和人民作主的不同,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否则,仍然以为民作主的思维来对待群众,那么官僚主义就容易滋长,人民公仆的观念就难以树立。“为民作主”与“人民作主”有天壤之别,“人民作主”体现的是人民是主人,即做主的主体;“为民作主”体现的是人民是仆人,即被作主的对象。一般而言为民作主,容易在作主过程中加入私货,让实际行为走样。只有树立人民作主的观念,真正贯彻好群众路线,干部的行为及其行为的结果才会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但现在,还仍然遗留着为民作主的思想,不管是官员还是民众。民众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想到的是找官员作主,比如拦路喊冤。信访制度的存在就表明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请求官员为己作主的思想依然存在,也表明了党委政府在顺应民心,切合民情方面的积极回应。但从学理上讲,这是过渡性的对策措施。为此,我们的很多党政干部在行使自己手中权力的时候,也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境,一方面要求要为民作主,另一方面又要强调权力回归。到底是为民作主还是让民做主?毫无疑问,让民作主,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力,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所在。如果要作更深入的探索,那么决策由民,而在执行决策时保留一些为多数人的利益而敢于负责的精神会更有利于人民的利益。为民作主,尤其是决策由己的为民作主造成的后果是某些党员干部“遇事拍脑袋,个人说了算” 现象的层出不穷。很显然,罔顾民意、脱离实际的“为民作主”,实际上仍是长官意志的“领导当家”,往往可能违背民众的意愿。如有的地方强行拆迁上项目,名曰“加快经济和城镇发展”,实则掺杂着领导干部“快出政绩,早日提拔”的私心,甚至隐含着从上项目中谋取私利的邪念,以至劳民伤财,引起群众不满。诸如此类“为民作主”的行为,不但没有给群众带来实惠,甚至损害了群众利益,实在有背党的群众观点。只知为民作主而缺乏群众路线的意识,即使出于好心,也有可能把好事办坏。党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促进“为民作主”向“人民作主”的转变,才能合乎民心,将好事办好。坚持“人民作主”,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的需要,也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

因此,在新形势下,要想真正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就要紧迫而稳妥地改变“为民作主”的陈腐观念,通过有效的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表达权,确保人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加大民意选官、民意管官、民意罢官的力度,唤醒公民意识,使官员们有敬畏民众和敬畏权力的良知,进而做到眼睛向下,真正做到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才能真正实现“人民作主”。

六、全面审视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深入研究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总体上决定了整个政权的人民性,因此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其一致性。严格地讲只要我们的行政体制运转正常,我们的干部对上负责也就是对下负责,对下负责也就是对上负责。但由于种种原因,偶尔会出现上下的分离。这就是我们要对此加以探讨的原因。

所谓“对上负责”,就是对上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所谓“对下负责”,就是对下级和干部群众负责。这两者之间初看似乎是相互独立的。但细究起来实际上是有其内在统一性的。首先就上级而言,上级党委和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以及工作部署,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求实惠,两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其次,从下级或群众而言,似乎“上”是上级,是高层;“下”是群众,是基层。但对于我们党来说,基础是基层,群众是主人。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党的力量归根到底来自人民。广大党员干部切实通过对下负责,尽责尽力地完成各项工作,就是最好的对上负责。因此,只有首先做到、做好对下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对上负责。因此,我们的党员干部要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既不唯上,也不唯下。不唯上,凡事从对下负责,从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的工作中,就不会照本宣科、生搬硬套,整天围着会议、文件转,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也不会因领导的个人好恶而随意变更政策,搞“一个将军一个令”那一套,以至出现建设工程的今日建,明日拆,绿化工程的今天种,明天挖的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不唯下,就不会对中央的政策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至出于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考虑而使部门利益至上风行无阻和地方保护主义大行其道,损害党的集中统一。

在当前情况下,更多的是脱离群众的唯上之风的盛行,表现为对上级满面春风,而对下级和群众却冷若冰霜;对上级的决策,无视本地实际,不管正确与否,毫无异议而不切实际地加以执行。唯上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表现,它已背离了群众路线,不懂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对人民群众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党和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更有甚者,把对上负责等同于对上级个别领导人负责,根据上级个别领导人的喜好行事。根据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在探讨政治领域中经济人行为的假定,那些将党和人民群众分离,并进而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人,他们思考的出发点应该是利益理性在支配自己的行为。因为在现有体制下,上级的不满意是个人政治仕途更为可能的致命伤,而群众不满意,只要不引起极大的民愤尚不至于断送自己的政治仕途。值得警醒的是,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将会断送党的执政前程。这是我们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应该反复告诫每位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观点。依照理性分析,这些行为既非无知的表现,也非感情冲动的产物。应该说对上负责而无视人民群众的做法之所以出现,乃至比较风行,有我们的体制上原因,也有没有认清在宏观上和长远上看对下负责就是对上负责,群众满意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就得以巩固,而且群众满意是我们的本质所在和价值追求的理论的原因。名为对上负责,实则违背人民意愿的人,往往是打着对上负责的旗号,大搞形式主义,违反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其结果只能是疏远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更有甚者,个人也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结 语

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后的今天,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该面对群众分众化、利益多样化、矛盾多源化的现实,并详细而具体地研究政策性层面的对策和措施,以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如果我们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地讲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上,那么不讲全无功效,起码也必将事倍功半。一种理论或一种理念要进入实践层次必须经过政策制定这一中间环节,从而让理论成为可供操作的政策,进而通过政策的引导让先进理论或科学理念进入我们的施政实践。从实际情况看,当下中国有些社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就出在往往从理论到理论,没有人做从理论到政策的细化工作,从而让正确理论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失去对社会实践的指导作用,这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也是“不认真”的结果。应该说,面对当今的时代特征,要贯彻好的党的群众路线,在执政中必须借用走向公共管理语境的公共治理的理念。这种管理的特征是基于群众分众化的多元协调,基于多元依赖的互动管理,基于群众主体性的自治管理。人们寄望于在这次群众路线中从善治的要求出发,借用公共治理的理念出台各种具体化的政策,当然这些具体可行的政策必须通过价值中立机构的审查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实实在在地敦促党员领导干部增强群众观念,贯彻群众路线,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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