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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宗教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与发展

时间:2024-04-24

□ 王 康

建国后,如何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关系的新课题就突出地摆在了我党面前。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我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并执行了正确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1957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随着政治上“左”的错误的增长,宗教工作遭到了党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一场浩劫。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党以来特别是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和论断。

一、 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唯物史观关于宗教的未来命运问题与关于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及其消亡的条件和途径的基本原理联系在一起,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体系中最为深刻、最有特色、也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作为颠倒的世界观,它的根源在于颠倒的世界。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实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才能把颠倒的世界颠倒过来,才能除去宗教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随着认识的深入,马克思、恩格斯逐渐意识到了宗教的根源和消亡问题的复杂性,不能把私有制度当作宗教的唯一根源。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度明白而又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他们显然认为,解决宗教问题的途径,首先是建立无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政权,但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正因为此,他们坚决反对用强制手段解决宗教问题,主张“信仰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对宗教存在长期性的深刻论述是极富教益的,至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可惜长期以来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注意。

如同我们把现实社会主义等同为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之上的社会主义一样,在宗教问题上,不论在苏联东欧还是在我国,都先后采用过“左”的宗教政策。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了,颠倒的世界就颠倒过来了,宗教就到了消亡的时候了。由于马恩在研究宗教问题时,始终是与对剥削制度的批判相联系(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革命任务所决定的),这就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好像宗教是与剥削制度相伴生的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于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宗教就被视为“旧社会的残余”。由于这种观念和认知上的局限,我国宗教在一定程度上被置于社会的边缘,甚至成为与社会主流隔离的一块“飞地”。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只能是“绝对对立”的关系,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社会敌对的异己力量,甚至提出“消灭宗教”的口号。这些违反社会发展规律和宗教发展规律的措施,毫无例外地以失败而告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拨乱反正,重新审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问题。1982年中共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江泽民更是明确地指出:“宗教的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这是我党在新时期对马克思关于宗教长期性论述的继承和发展!

既然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共存,那么,宗教就不再是与社会主义社会格格不入的“旧时代残余”,而是社会主义社会内在的组成要素,是一种具有正当功能的必备器官,而不是反常的赘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那么,它的上层建筑也必然是以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为主体,多种包括宗教文化在内其它健康的思想文化并存。那些真正懂得宗教、明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的共产党人是绝不会用简单武断的办法去打击宗教的。正如江泽民指出的:“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72—73页。

二、重新评价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

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理论内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也论及宗教的认识功能、心理功能、文化功能,但他们主要论述的是宗教的社会政治功能。他们虽然也明确指出,宗教的社会政治功能有两重性,即著名的“宗教外衣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力图借助宗教来加强其统治力量,而被压迫群众或新生的进步阶级(如新生的资产阶级)也往往以宗教作掩护或号召掀起反抗的革命风暴。但他们更强调、更关注的是宗教为剥削制度辩护、麻醉人民的消极否定的社会政治功能。马克思认为宗教作为剥削制度的上层建筑,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政治工具。宗教给人民以“幻想的幸福”,是装饰在他们的锁链上的“虚幻的花朵”,虽然这对被压迫人民是一种精神慰藉,但这种安慰实质上是对他们的精神麻醉和欺骗。马克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名言,正如列宁所说的,“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充分反映了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诞生时的欧洲,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影响仍巨,基督教教会势力很强大地存在着并继续维护着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无疑是对无产阶级革命的阻碍。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不对宗教作彻底的批判,就不能为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开辟道路。因此,马恩对宗教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彻底的批判。他们对宗教作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社会作用,对于宗教维护现状、阻挠社会变迁的保守性所见相当深刻。这显然是由马恩所处的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他们意欲唤醒广大信仰群众起来“打碎旧世界”的时代需要所决定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我国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政治面貌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天主教、基督教通过反帝爱国运动割断了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经过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中的各种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及封建特权。面貌一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已不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群众的工具了,变成了广大信教群众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本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观察宗教问题我们应该有新的视角。但长时期以来,我们却囿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片面化和教条化的理解,总是习惯于从负面、消极的意义上来看待宗教,似乎宗教唯一和全部的功能就是麻醉人民、维护剥削阶级统治。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宗教发展的历史和宗教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我们就不难发现,宗教的社会作用绝非仅仅局限在消极的社会政治功能一方面,而要复杂得多。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世界发生了质的变化,宗教也随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从总体看,宗教的影响逐渐从人类社会活动的核心淡出,其功能产生了结构性转变——政治功能弱化,文化、社会、道德等功能增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是马克思作为革命导师就宗教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无产阶级革命斗争所起的消极作用这一特定意义而做的论断,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时代、特定社会条件下就宗教的某一方面的社会作用所做的结论视为他们对于宗教的全部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深刻地认识到过去那种只从政治功能角度看待宗教有很大的片面性。在古今中外的人类史上,宗教无疑在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第一,这种政治功能正如马恩所说并不一定是完全消极和反动的;第二,宗教除社会政治功能外,还有很多别的功能。若侧重于社会角度,宗教有经济、教育、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若侧重于个人角度,宗教则有信仰、认识、调适、慰藉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宗教的社会功能或曰社会作用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同时兼有“正负功能”。比如,从宗教对人们的“心理调适功能”来讲,它在克服和消解人们的不良精神状态、使其在逆境中得到消解的同时,也容易使人过分相信宿命、产生消极对待或逃避现实的不良作用。江泽民指出:“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这个基本的现实,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第373页。正是基于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清醒把握,党提出并全面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如果宗教的社会作用只有消极而没有积极的一面就不可能加以“引导”,就应该禁止或限制;如果只有积极而没有消极的一面也就不需要加以“引导”,就应该倡导或发扬。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另一方面也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努力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使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我党的这个理论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同时,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社会作用上的另一个贡献在于,第一次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文献中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的重要思想。具体创造了哪些条件呢?江泽民指出:我们“制定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坚持了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宪法规定,确立了党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正确处理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要求,明确了宗教界要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行为准则,建立和发展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③《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第373页。这一切都为我们提供了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最大化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的保证。

三、 全新地认识“宗教是文化”

过去,由于对宗教缺乏全面、科学的认识,大多数中国人对宗教的印象是负面的,认定宗教是旧时代的残余,是唯心主义的、非理性的、反科学的、阻碍社会进步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根源、对宗教的历史作用和社会功能探讨和认识的全面和深入,我们逐渐摆脱了只把宗教定性为政治性意识形态的观点、摆脱了长期否认宗教有任何积极作用的宗教观,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宗教是文化”、“一个民族的传统宗教是构成其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这其实并非什么新的发现,中外学者早有论说。但中国在很长的时间里、特别是在极“左”年代,这种宗教文化观却被视为异端邪说。现在,随着思想的解放,中国人重新发现了它的价值和意义。这是我们宗教观念上的一次飞跃性的突破和更新,使我们对宗教的认识更趋真实。

什么是文化?文化就是人类精神陶铸过的自然,就是自然的人性化。它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而非“自然”之“道”本身。①吕大吉:《“文化”真义之我见:人类精神(人性)陶铸过的自然》,《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事实上,一切人类精神的活动,都不过是人性化的活动。因为它们都是把人性加于自然之上,从而改变自然原有的质野状态,把自然人性化、精神化。人类之所以要创造性地改变自然的固有状态、进行文化的创造,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人性的满足和人类生存的需要。为了人类的生存,人类才把人的意志、欲望,亦即人的人性加诸于自然之上,于是实现了自然的人性化,创造了新的自然。这种使自然人性化的活动就是人类的文化创造活动,其活动的产物就是“文化”。随着人类的进化、社会关系和历史的发展,人类需要的内容也必然日趋复杂多变,人性本身也日益自觉、日益升华。适应不同的需求,产生出了不同的文化回应。这种人性不同的内容并随着人类生存需要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状况,就决定它展现而成的文化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宗教是人类进化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和哲学、科学、政治、伦理、艺术等一切其他的形式一样,都是人类按照自身的需要把人性对象化、使自然人性化而创造出来的精神文化形式。它与人类创造的其他文化形式相比,其独具的特殊性在于它把人性对象化为一种与人对立的“异己之物”——神。人性异化为神圣的过程也就是宗教诸要素的形成并构成整个宗教体系的过程。宗教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因素是具有超自然神性的神灵观念。人类之所以创造宗教这种文化,“其根本原因亦无非是为了应对人类的生存需要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人类群体维护社会秩序和行为规范的需要。”②吕大吉:《为什么说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宗教又如何作用于各种文化形式?》,《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宗教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有自已的一套思想体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思维方式、符号体系、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等,这是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一种高级文化形式;它又具有自己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与制度;同时,它也外化为许多物质产品,包括宗教经籍、建筑、用品及艺术品等,其中不乏人类文化宝库中的瑰宝珍品。评价宗教文化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幸福。任何一种形式的人类文化都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促成人的幸福。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宗教,自然也不例外。

宗教是各民族文化传统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人类文明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或民族的文明史中,无论是政治、经济、道德,抑或是哲学思想、文学艺术、科学理论,乃至各民族的风俗习尚,人们都可以发现宗教的影响。宗教伴随人类文明的脚步从昨日走到今天,还将走向明天。人类早期文化主要通过宗教形式表现出来,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逐渐分离,但始终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双方既是对方的挑战者又是对方的推动者。宗教是人类文化知识积累、整理、延续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和文化活动已涵蕴在民族文化传统之中,有连续、积累、发展的过程,很难割断或抹掉。同时,宗教历来也是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种宗教文化之间、宗教与其它文化形式在交流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冲撞与矛盾,不同质的文化经过相互冲突、融合、吸收、改造、扬弃又渐渐整合为一种新的文化体系。当然,宗教文化中有糟粕,也有精华。我们当重新审视宗教的文化价值和意义,看到其与先进文化建设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建构在传统文化积淀的根基之上的,发展先进文化,要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四、 社会主义社会信教群众新的社会政治定位

宗教问题实质上是个群众问题。正确看待和对待信教群众,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总任务,本来就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精髓。过去,囿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所持批判态度的影响和我们对宗教的认识上的偏差,许多人习惯于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信仰上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而划入“另类”,把他们作为社会落后的、消极的力量而进行歧视、打击和排挤。一直以来,我们对信教群众缺乏正确的社会政治定位。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后,通过拨乱反正,我们已深刻认识到,“拿共产党员马列主义的认识要求所有的人,要求所有人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一样,这是不可能的。”①《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01页。宗教是人民内部思想信仰的问题,有无宗教信仰并不是政治上分野的标志,事实证明有宗教信仰的人也可以成为革命者。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他们的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是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这样,我们就划清了世界观问题同政治问题的界限,把一度被视为落后面、消极力量的信教群众变为自已人、积极力量。江泽民明确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②《紧密团结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第一版。“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③《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页。“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④《紧密团结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第一版。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我们党正是着眼于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要求,着眼于履行党“为人民服务”宗旨和执政为民的要求,肯定了一个基本的事实:跨民族、跨区域、跨行业、跨阶层而存在的一亿多信教群众,他们首先是投身于改革开放之中的工人、农民、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医生……,其次才是宗教的信仰者。因此,他们不是别的什么力量,只能是建设我们事业的“积极力量”,他们不是“异己力量”、不是“另类”,而是“自己人”。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迄今为止对信教群众作出的最为明确、最为客观、最为科学和最为积极的社会政治定位。这种定位认识,标志着我们党在理论上的成熟。

而对信教群众作这样的社会政治定位,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把团结信教群众为实现工人阶级政党的基本任务而共同奋斗放在首位的基本原则。在现阶段,我国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虽不排除有的矛盾带有对抗性质,但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的宗教信徒是爱国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⑤《紧密团结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第一版。他们与我们在信仰上虽有差异,但最重要的是在经济上、政治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历史表明,如果我们片面地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煞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那么就只能是加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对立,甚至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而宗教工作是要始终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中共中央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的恰当定位,为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思想认识的保障。

这样,中国共产党经过多年的探索,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进行了深刻透彻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的宗教工作指导方针,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理论和政策方面较妥善地解决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为中国宗教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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