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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的常见问题

时间:2024-05-11

刘辉

2006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针对以食品包装为主(塑料包装膜(袋)、容器、工具、编织袋和纸质包装)的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使国内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其中对于标签的要求首次在部门规章(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得以体现。为了体现法规、标准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我国于2015年9月1日实施了GB/T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标签的制作

在制作要求上,《通则》5.1条款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应印刷、连接或粘贴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本身或其销售包装上,且不应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分离”。对于销售包装,《通则》3.3条款定义为“以销售为目的,与盛装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一起交给消费者的包装物”。对此应注意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问题,以纸杯的销售包装为例,部分生产者在外包装的纸箱上对应有的信息作了详细的印刷标注,但是对于最小独立销售包装的塑料包装袋上的印刷,通常是以塑料袋装为单位,缺失内容较多。因此,除了纸箱包装上的标签以外,塑料包装袋上同样需要按《通则》的规定进行完整而正确的印刷标注或用不干胶标签粘贴标注。

产品名称

在产品名称方面,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专用名称,且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当没有名称的标准依据时,则以不误导、不易混淆为基本原则。由于社会生产专业分工不同,多数消费者缺乏从专业角度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过程及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对“塑料”、“苯”以及包装上出现的化学物质忌讳莫深。很多生产者便顺应消费者这一心理,在标注产品名称时避开使用可能会产生消费者反感的化学合成材料字眼,而使用英文名称代替中文名称,如用PP代替聚丙烯、用PET代替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而缺乏对应的中文标识。另外,还有部分生产者为了增加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在产品名称附近冠以醒目字体或颜色的“无毒”、“婴幼儿可用”等表示,但又无充分依据,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

材质及添加剂

《通则》6.5条款规定需要标注主要材质的通用名称,但是对于多个部件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分别标注材质。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不少产品对于主要材质的标注并不完整,尤其是多部件构成的产品。例如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不锈钢内胆的保温壶(或杯),绝大多数生产企业在材质上的说明,通常仅限于缸体材质,即“不锈钢”,但对于瓶塞所用到的材质如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以及密封垫圈所用到的材料如橡胶、硅胶等,常被忽略或未被标注。现在的很多塑料制品并非单一材质,生产者常通过加入添加剂或工艺调整对各材料进行改性,以达到提高产品性能的目的。因此《通则》要求标签必须按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对所使用添加剂进行完整标注。

生产日期

《通则》中6.7.4条款中明确规定:“日期的年代号一般为4位数字,小包装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年代号可为2位数字。月和日为2位数字”。但是很多生产者在标注日期时经常出现月和日使用1位数字的情况。例如生产日期是2015年7月8日的产品,其正确的标注应为2015年07月08日。《通则》中6.7.5条款规定:“生产日期一般按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注,若不按此顺序标注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很多生产者在标注日期时,常出现经常出现未按照年、月、日顺序进行标注,却又未注明日期标注顺序的情况。例如生产日期是2015年7月8日的产品错误标注为“07/08/2015”,其正确的标注方式应为:“(月/日/年):07/08/2015”或“(日/月/年):08/07/2015”,否则会使消费者在日期识别上产生混淆。

产品执行标准及质量等级

《通则》6.10条款规定,“国内生产并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实际的抽样检验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生产企业错误标注标准标号,突出表现在标注过期或废止标准的问题。以纸杯标准为例,GB/T27590-2011《纸杯》于2012年6月1日已经实施,但是部分纸杯生产企业至今仍在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编号为QB2294-2006《纸杯》(已废止),其主要原因可能来自以下3个方面:①生产者对质量管控的不重视,标准未及时查新更新;②生产者为了节约成本,仍使用旧版包装印刷,无视标准更新;③监管部门对新标准宣传贯彻不到位。《通则》6.11条款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应标注质量等级”。部分生产者为了提高产品利润,常出现以次充好、虚假标注较高质量等级的情况。

使用说明

《通则》规定“凡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安全风险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语或警示图形标志。安全警示语应以“注意:”、“警告:”或“禁止:”等作为引导语,其字体高度不小于3mm”。使用说明的意义在于最大程度规避错误消费和错误使用所造成的安全风险。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风险,归根结底分为两点:一是存在过量的有毒物质迁移到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二是错误使用造成毒理和人身伤害风险。因此,生产者在使用说明方面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风险提示图文并茂、通俗易懂;二是使用方法、条件、禁忌详细而周全。这样即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也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的科学引导,到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正确指导,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标签是其本身的“名片”,更是一份无声的“承诺”。一份完整准确的标签不仅能充分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安全水准和性能特点,引导消费者更为理性地选择自己所需的产品,还能起到向产销各环节普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品安全知识的作用。因此,逐步规范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同样是保障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环节,理应引起以生产者、销售者及监管部门为主的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作者单位: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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