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1
医生从公立医院离职而引起的纠纷,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是影响法律判决的关键因素。
3月底,“毕节医生辞职前前后后:高薪引进为何纷纷出走?50万高额违约金是否合理?”相关新闻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2017年,毕节市七星关区启动了人才引进工作,高薪引进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急诊医学、内科学、外科学、肿瘤学、妇产科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等。但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包括赖铁强在内,徐睿等5名医生先后辞职。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法院审判,这几名离职医生都输了官司,被要求赔偿50万元违约金。
很多业内人士希望看到专业的解析,因为,无论是用人方的医院还是作为被雇用者的医生、劳动者均希望得到法制保障,解决当下以及未来可能的困境。
为了客观地分析,笔者查阅了本案判决书,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二、赖铁强应否向七星关区医院支付500000元违约金及退还333336元的工资及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七星关区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赖铁强系七星关区医院以人才引进方式聘用的放射科大主任,双方签订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现在双方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属于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赖铁强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七星关区医院支付违约金。故对七星关区医院诉请判决赖铁强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赖铁强系以人才引进方式聘用进入七星关区医院的,不属于聘用合同约定的被招考、调入人员,因此不适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退回制度,且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法定权利,七星关区医院诉请赖铁强退还333336元工资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在审理本案及判决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八年,如赖铁强提前终止合同,须赔偿被告违约金50万元。
赖铁强的代理人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只是规定聘用合同的违约条款,并未规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不能视为对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且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聘用合同的服务期、违约金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本案关于违约金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但是法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聘用合同中必须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应优先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可见,法院认为国务院有文件规定聘用合同应当有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本案聘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8年,违反了该约定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而赖铁强的代理人认为上述国务院文件只规定了应当有违约责任的条款,对于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与此同时,赖铁强医生及其律师还认为,在其工作的8个月内,医院的社保金才缴纳了1381元,而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上写的是“合同工”,作为未获得事业编制及其待遇的编制外人员,双方争议属劳动争议,合同属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违反培训约定服务期,按比例赔付培训费;(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赔付违约金。
那么,如果医院没有出资给赖铁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赖铁强就无需因违反服务期而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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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案聘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我认为,本案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因为签署聘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赖铁强在签署合同时,对违约责任应当认真阅读,对于自己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应当有一个预判。所以,因为自身的不重视导致对合同条款的忽视,其需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Q:违约金50万元,是否过高呢?
关于违约金的高低的确值得商榷:既然是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就违约金的标准并没有规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如果赖铁强主张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酌定减少,此时单位应当就其损失举证。法院也会考虑七星区人民医院对赖铁强的投入。所以关于违约金的多少,法院会权衡各个因素予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当然这也建立在诉讼主体主张违约金过多或过少的基础上。否则,法院不告不理。
Q:医生的社会保险推迟缴纳怎么办?
医生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属于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是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保行政机关举报,非法院审理事项。
Q:医生就职于事业单位,那么他们的事业编制哪去了?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享有事业单位编制。但自2002年起,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开始改革,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订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从而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因此,聘用合同制与事业单位编制系两个相互独立且不矛盾的概念,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均同时存在于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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