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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诊奖励”灵活防控疫情允许尝试

时间:2024-05-11

在强调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救治的防疫当下,“就诊奖励”值得尝试,但应规避奖励目的不够精准、完整,奖励对象内涵模糊,奖励方式过于单一的不足。

2020年始,一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阻击战在全国展开。为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健康人群,全国各地强调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救治。湖北省作为此次最早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省份,疫情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感染人数多,潜在患者多。为此,湖北各省市采取不同措施找出潜在感染患者。其中,2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发热病人就诊奖励办法公告》。

公告称,为促进发热人员实现四早(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凡发热人员主动到县乡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的,奖励1000元;凡乡镇、村、组干部(含工作队、村医)排查发现核实1例发热人员的,奖励500元;凡群众举报发热人员并查实的,每1例奖励举报人500元。

公告一经发布,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各界对此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支持与反对声此起彼伏。支持者主要认为通过奖励可使发热病人及早就诊,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早发现、早隔离、早就诊起到促进作用,为防疫工作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反对者则主要针对公民责任问题提出疑问,认为主动报告疫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义务是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通过奖励的方式会削减公民的责任意识。

就此做法,笔者认为,应以辩证视角看待,一方面,发热病人就诊奖励对疫情摸排起到正向积极作用,应允许尝试;同时对于奖励公告存在的不足之处,可加以改进。

“就诊奖励”可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疫情当前,灵活应变并不是件坏事,湖北十堰房县所采取的发热人员就诊奖励的举措对促进疫情摸排工作可以起到正向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其一,奖励举措没有违背法制精神

《宪法》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所构建的健康权体系框架,包含健康权、基本医疗服务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医疗保障权(医疗保险权与医疗救助权)、紧急医疗救治权、医疗损害求偿权。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权涉及法律主体——医疗机构、行为——医疗行为以及诊疗秩序——保障健康形成的有机整体。奖励举措为正面导向《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引下,引导确立的一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诊疗方案;表现为引导防控服务项目的具体实现;奖励举措侧重创造条件实现对人群健康权的保障,通过强化防控措施,落实医疗救助、卫生管理举措,加上医疗保险等因素,具有积极作用。

其二,实现权利的一种正向激励手段

一方面,健康权具有消极权利的性质,与此相对应的是自由权意义上的健康权;发热人员基于医学知识、就医习惯、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生活经验、文化程度等因素,对主动就医有不同的想法,有人在严重疫情面前,会表现出恐慌情绪,害怕看病或者怀有侥幸心理拒绝就医。

另一方面,健康权又衍生出积极权利的性质,具体表现为社会权意义上的健康权。发热患者可以顺应疫情防控的各种政策措施,按照一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到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就医。正如美国心理学家麦格雷戈提出的X理论和Y理论,其中X理论主张人是“经济人”,天生是懒惰的,不愿负任何责任且甘愿接受别人的指导,需要采取综合的激励机制引导行为,提高效率。

湖北十堰房县所提出的这一政策,就是为了促进发热人员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发热病人就诊奖励办法。针对不同类型(主动就诊、排查发现、举报发现)的人群,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奖励,结合对故意隐瞒症状、讳疾忌医等行为人的法律上的处罚,这就是一种科学管理方式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激励居民正向面对此次疫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排查工作,奖励政策有利于患者选择积极健康权。

其三,促进疫情群防群治和联防机制

美国心理学家赫茨伯格提出双因素激励理论,也称为“激励-保健理论”。从“满意”和“不满意”两个维度出发,与环境相关、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不能激发其工作热情的因素被命名为“保健因素”。

在当前防控环境下,湖北十堰房县采取的这一政策,可以有效促使发热人员及时到医院就诊,减少更多的疫情扩散状况出现。同时,还可以提高普通民众互相监督的意识,起到无形的第三方监督作用。倘若发热人员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及时发现也就可以使传染源更快地被控制,阻止病毒的再次传播,从而减少由于这一传染源而受到感染的人数。

此外,此举措也可以减少政府每家每户摸排的数量和成本,提高防控效率,降低防控成本。

其四,遏制传染病传播的有效做法

传染病及其影响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人类对传染源的认识还很肤浅。目前,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还存在不确定性。如,气候变化,区域间人员、物资来往导致的新冠肺炎病毒的输入、输出,甚至病毒变异,不安全的接触行为等传播途径变化,给疫情的发生、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

我们仍然需要摸索防控工作的有效做法,包括实施奖励措施,引导发热患者采用正确的就医渠道等。防控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努力,也需要政府的引导、社会的支持,包括奖励在内的有效做法须臾不得有任何放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实行奖励”仍须避免三不足

此公告发布的关于发热病人主动就诊或主动举报实行奖励的措施,因上述四因素值得尝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奖励目的不够精准、完整

《发热病人就诊奖励办法公告》(第7号)奖励的目的是为促进发热人员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旨在促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病者、感染者,包括潜在感染者进行及时临床学诊断、早日隔离、合理治疗,防止传染扩大。

但房县发布的公告针对的是县域内主动就诊的发热病人,虽然发热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发病的一个主要临床症状,但并不是确诊的唯一指标,且引起发热的因素众多。发热病人主动到定点医院就诊即可在就诊医院领取奖励的做法,会导致部分奖励给予的对象泛化为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后者则不需要隔离。因此,公告奖励对象不够严谨。在现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率高、治疗成本耗费大、物资资源较为紧缺的状况下,不利于把有限的资金应用到刀刃上。

2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发热病人就诊奖励办法公告》。图片来源:房县人民政府网站

其二,奖励对象内涵模糊

奖励对象共分为三类,一是县内主动就诊的发热病人,二是排查、核实发现发热人员的乡镇、村、组干部(含工作队、村医),三是举报并查实发热病人的群众。为实现可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早日确诊,未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发热人员解除忧患,对主动就诊病人实现物质奖励无可厚非,也能为单纯发热患者提供诊治的物质基础,但可能存在为获得奖励而冒充发热患者或制造发热现象,不仅造成奖励不正确,医疗物资、人力资源浪费,还会导致多人交叉接触,引发新的患者感染,适得其反。第二类和第三类奖励对象存在受金钱诱惑开展不法行为的可能,相互勾结,降低政府公信力。

其三,奖励方式过于单一

公告中提到,奖励方式是1000元或500元的物质金钱奖励。奖励时间是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18日,共10天。以金钱作为奖励方式的效果立竿见影,但容易形成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且奖励的时间也存在一定问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一般潜伏时间超过10天,二者时间不匹配。

此外,十堰市房县对于主动就诊者给予奖励,对隐瞒者未给予惩处,势必会影响到其他采取惩戒措施地区的政策执行,削弱当地民众对政策的支持度,不利于各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落实。

最后,新冠肺炎的感染性强,暂时没有治疗的特效药,严格限制患者和密切接触人员流动,引导潜在感染者及时到定点医院及发热门诊就医,成为避免疫情传播的重点。湖北十堰房县的这一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有限的时间里,尽最大可能让更多的确诊、疑似患者从人群中走出来,并及早统一隔离收治,该举措所产生的积极成效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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