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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卖房产,离婚时妻子有份吗

时间:2024-05-13

问:

我丈夫赵某是企业干部,退休后经常根据市场走向做各种投资生意。在与我结婚前,赵某用自己的婚前现金28万元钱购置了一处房产。5年后他以43万元出售。近日,我与赵某离婚分割财产时,我要求对这43万元均分,赵某却认为这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加赢利,完全属于他个人。对此,我应否有份?

答:

你丈夫投资房产如同做生意一样,属于投资经营性质,其所得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共同所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條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你对收益(15万元)部分可主张共有,你应分得1/2份额。而赵某用于投资的28万元婚前财产,仍属他个人所有。对于这部分个人财产,你无权主张权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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