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海夫
(西南林业大学 思政部,云南 昆明650224)
我们处在一个波澜壮阔的开放时代,各种社会和经济力量相互交织、多重叠加,并重塑人的观念和心理结构。“乡村巨变”已成时代强音之一,乡村治理和发展正面临诸多挑战和考验,乡村是边疆民族地区的基座,是边疆民族地区团结发展的基石。多年来,人们一直致力于探索和寻求有效的应对策略与方法。作为新型民主类型的乡村协商民主被寄予厚望,承担着乡村治理的重任。
众所周知,人民政协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民主功能。在长达几十年的实践中,政治协商理论不断完善,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协商、人民政协内部的协商两种形式互动,形成独具特色的政治协商理论体系,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协商机制日臻健全。这是一种独特的民主理论,又是实践性极强的民主形式。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没有提出之前,大家也没有刻意将具有中国品格的政治协商称为“协商民主”。垂直向度看,政治协商作为国家层面的民主形式,其实践功能虽对乡村事务协商解决有影响,但客观讲政治协商的理论并未向下直接延伸至乡村自治领域而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两者之间彼此独立边界清晰。政治协商的那套成熟的技术规程和理论体系,也没有成为乡村协商民主的复制对象。
另一理论进路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和实践,正好契合了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的民主价值。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的解释、转换和传播显现出极大的热情,把西方民主话语下的协商民主概念移植到我国,影响日益扩大,逐渐成为主流民主的话语,使得协商民主发展成为社会共识。在谈论这类协商民主时,普遍赋予其公开、公正、宽容、理性、平等的品质。并认为协商民主是竞争性民主发展之后的一种民主形态,有利于克服竞争民主的缺陷,比如选举性民主存在的多数暴政、分裂、不透明,甚至出现贿选、暴力选举等严重倾向,个体选民容易成为意欲当选者的侵蚀和俘虏对象,选举性民主的整体主义精神稀薄。人们对选举性民主的热情大大减弱,感到一定的厌倦,协商民主理论兴起满足了部分民众的心理需求。尽管出现新的民主动向,但是,目前看,在西方协商民主还不是民主的第一形式,撼动不了选举性民主在政治格局中的中坚地位。而且,从诸多研究者文献来看,真正非常详细并且具有高效的协商民主议程和重大政治生活中的成功运行不多见。基本上都是宏观定性协商民主的优秀品格,一定意义上带有“品格先赋”的理论预设,较少看到详细介绍国外协商民主运行的具体机制及缺陷分析。西方协商民主在国内的转化还是显得有些生硬,没有打造转化为本土的顺畅管道和本土化机制,理论与实践的张力无法缓释。
村级层面存在选举性民主和协商民主。前者指的是村民自治的“海选”,属于竞争性民主的范畴,而协商民主并非村民自治“海选”缺陷的催生物,它属于解决乡村公共事务、乡村公共利益及维护村民权益,应对乡村治理的另外一个民主形式或治理形式,不是对村民自治“海选”的否定,是并存的两种民主形式,二者之间形成有机互补。“海选”至今已经走过20多年的历程,其间村民(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塑造村民的民主品格起着积极作用。协商民主则起步较晚,其缘起的理论趣旨在于应对乡村治理困局,为推进农村社会结构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而开辟的治理路径。从乡村协商民主运行的过程看,村民创造性的实践着诸如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党群议事会、新村发展议事会等形式,有的地方“以访谈日”“民情沟通日”的形式进行村务协商,参与协商的主体限定在村内,主体议事具有地位的平等性,遵循协商一致原则,主持人一般由村内德高望重或者热心村务、秉持公平正义的乡村精英担任,规范性的民主议事规程与乡规习惯共同起着协商作用。协商的内容多集中在村级公共产品的提供、安全防范、村内基础设施、卫生健康、养老、新农村建设、留守人员的生活、扶贫、教育、边境禁毒防艾等社会民生领域,部分村庄还涉及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协商。从运行机制看,通过协商提出解决事务的各种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求同存异,寻求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由此可以看出,乡村协商民主不同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乡村协商民主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范畴,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属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二者在协商主体产生、协商程序、协商机制、协商事务、协商是否纳入党政部门决策环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同时,乡村协商民主也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西方协商民主是与西方选举行民主并行的一种民主形式,其适用于国家范围内从上至下的多个层级的政治活动,而我国的乡村协商民主基本上局限于本村内的自治事务。西方协商民主多被赋予平等诉求、主体意识勃发、宽容贵和、法治文明、公共利益实现等品质,我国边疆地区乡村协商民主则更多的吸纳和融入当地民族文化和习俗中有利于大家共事协商的民族规范,在保障世居民族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实现村内公共利益。
乡村协商民主在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涉及到征地补偿等重大事项时并无与征地方或开发方的外部协商机制,致一些地方出现严重的群体性事件,部分村民不断走向上访之路。比如,2014年发生在云南昆明晋宁县村民维权烧死多人的特大群体性事件。另外,协商机制还不够完善,没有科学的协商制度,协商结果的监督执行也常常乏力。因乡村留守居民结构变化,参与人员的老人妇女往往缺乏协商能力,其意见难以有效表达和得到重视。再者,协商过程过于倚重传统威望和民族习惯,甚至过于依赖村干部的意见。
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结构较之内地显得既简单又复杂的特点。简单:经济利益的嵌套没有内地那么复杂,市场经济下资本的影响没有内地深,人际关系相对淳朴一些。复杂是指,与内地的发展落差较大,贫困程度和贫困面大,宗教影响普遍,不同民族的习惯特点不同,观念之间差异性明显,同时,自然条件恶劣,相对封闭循环。文化多元、价值多样、跨界民族流动频繁,敌对势力和境外非政府组织渗透严重。发展的任务繁重,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扶贫攻坚、边疆稳定,团结与发展等多种任务在狭小的时空叠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协商民主发展面临的任务也十分繁杂。此背景下,乡村协商民主呈现出自己的特质。
边疆民族地区的协商范围也比较广泛,村级公共设施建设、留守人员的教育、养老、健康、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之间的纠纷、邻里纠纷、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发展、红白喜事操办、生态保护等,这些都是与非民族地区具有共性的协商内容。从协商的类型看无外乎包括,“建设型协商民主、发展型协商民主、利益分享型协商民主和监督型协商民主等几种”[1]。民族地区具有特殊性,团结与发展是主线,围绕这一主线,边疆民族地区还承担重要的防边固疆任务,应对和防范各种复杂的外来因素的渗透,因此,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协商民主的内容除了上述共性之外,还必须将边防安全、防范外来势力的渗透、协调族际关系、整合边防居民力量、应对文化多元(宗教、各民族、社会主义文化)冲突等纳入协商范围,这些内容较之内地来讲是非常特殊的。比如云南省怒江州的“边三县”(泸水、福贡和贡山)在进行村级协商时,必须将与缅甸交界的边防稳固事项纳入其中,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让边境民众积极踊跃担当起“民间边防员”角色。除了锁定“团结”这一重大协商内容之外,还要聚焦协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主题。马克思曾经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就云南而言,边疆民族地区发展中的头等大事是扶贫攻坚,让民族地区居民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扶贫攻坚国家已有顶层设计,省州县也有中观措施,不过扶贫攻坚的现实之“根”还是在乡村。要悉心倾听村级(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诉求,不能单向的推进,要兼顾绝大多数居民利益,增强持久的内生力,为此,就必须发挥乡村协商民主的作用,将顶层设计与乡村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方可为之。
边疆民族地区的村级协商民主内容的广泛性往往出现重形式轻实质,难免给协商的民主性带来挑战。国家层面的边防稳固、民族地区的团结与发展主题、扶贫攻坚任务与村民日常公公利益交织在一起,政治协商、基层民主自治和村级协商民主的功能与形式出现偏离或代替的现象,导致村级协商民主的民主性流失。比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要的形式是基层党政组织村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布置任务,而村民的参与十分有限。就是在推行“四议二公开”模式①昆明市推行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就是凡村里的重大事项决策,先由村党组织提议,再交村“两委”商议,然后交村党员大会审议,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作决议。决议形成后,还要公开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的地区,也只是主要针对村务公开、干部选举方面工作。有的城市社区推行的是听证制度,在听证参与人员上,有着明显的选择偏好,代表性不足。在涉及村民修建住宅、村级道路修建、扩展、改造、边防巩固等事项往往是党政和村干部主导,甚至出现假协商,协商所应当体现的民主性往往被稀释掉了。
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协商民主的主体多元性主要体现在参与协商的人员构成复杂多样,既包括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也会邀请驻村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和乡镇基层政权的涉农部门人员参与;既有普通的居民,也有宗教人士;既有村民代表,也有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个体户、乡村企业主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甚至还会邀请教育界文化界代表。参与人员的经济地位也有差异,有的经济条件好些,有的可能经济条件较弱。另外,参与协商人员的观念、知识储量、理性判断能力,以及所关注的利益指向也有差异性,非常复杂。还受到裙带、宗教和山头观念影响。比如,怒江州福贡县地处怒江大峡谷,山高地陡,经济发展总体落后,但是,县域内经济水平也不均衡,县城和乡镇驻地周围、公路沿岸以及景观瑰丽和农特产丰富的地方居民经济条件好些,村民参与积极性适当高些,处在大山纵深地带和偏僻边境地带经济条件差些,参与协商的积极不高。
上述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也隐隐含有诸多硬伤和危机。其中,边疆民族地区面临一大挑战就是“无主体熟人社会”。无主体熟人社会是对“空心化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及其性质做出的新判断”[2],自2000年以来,中国中西部农村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而流出的基本上是青壮年劳动力,这些人恰恰是乡村发展的脊梁。虽然,边疆民族地区受制于民族性、宗教性、地理环境的阻隔、教育程度低、语言障碍等因素,但是,民族村里的青年人还是大量外出谋生,从云南怒江州看,“至2014年,还有40%左右的少数民族群众不会说汉语,劳动者素质还处于较低水平”[3]。不过这些劣势阻挡不了人们外出追求更好生活的意志,村里的青年出外谋生的还是很多,到北上广及省会城市可能不多,但是,到县城或镇上打工的不少。村里出现了“三留守”人员、以代际为基础的半工半农,乡村治理主体不足,村庄经营乏力等状况,村庄主体性、公共性、归属感都不同程度的缺失,村庄不再是主要利益来源,公共事务如何似乎与己关系不大,年轻人不大注意村庄是否凋敝与繁荣。以乡村精英、三留守人员(留守老人、儿童与妇女)为主的协商民主,其质量大打折扣,传统习惯和宗教教义的复兴在所难免,甚至有部分协商混进一些“混混”也不奇怪。
乡村协商民主需要公开、透明、真实、全面的信息作为依据,协商什么、如何协商、协商条件、都有谁参与协商、协商结果如何落地、谁来监督等事项都必须真实提交讨论。信息传播不能受外界因素和自身反馈管道的干扰,否则,协商的民主性就不免失去意义,使得协商失真。从乡村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和过程看,存在三个信源管道,协商事务的信息来源要解决的公共利益问题、信息处理过程(协商的过程)和信息落地(监督实施过程的反馈),这三个管道参与人员基本上是一拨人,那么,从传播学角度,这三个管道会相互干扰、纠缠进而导致协商失真或流于形式,协商结果是否有效执行难免令人担心。另外,在涉及到修路、建房、征地发展工业的过程中,村级协商与外部力量的协商发生碰撞,受到外部信源及落地管道的干扰在所难免,此时的村级协商似乎成为“注脚”,处在附属位置上。
乡村协商民主带有封闭性,协商的事务限于本村公共事务,协商人员基本上是本村而非外村,协商的依据是议事规则和民族习惯,协商的主持人员是德高望重的族人,这些都具有排他性和非开放性的特点。但是,处在利益深度勾连的环境中,任何事务发展都不可能自闭循环,尤其是乡村协商民主处在开放社会环境,信源多样而庞杂,知识的碎片化,且人们的实践方式的多样化致价值观的多样化,人们参与协商难免受各种信息的干扰。这里至少有三个层面的事务要考量:一是乡村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如何协调并进,一个是竞争性民主,一个是协商性民主,二者是不是相互干扰。如果要结合,如何去做?二是乡村协商民主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目前看二者有分离。三是乡村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如果不加“乡村”的限定,在讲到协商民主时,一些地方限定在政治协商范畴。比如,云南省沾益县于“2014年9月和2015年5月,先后出台的《中共沾益县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意见》(沾发〔2014〕19号)《中共沾益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的意见》(沾发〔2015〕13号),其内容要求,成立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沾益县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全县协商民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社团组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把协商民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4],村级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似乎还没有真正找到交汇点。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第八项是对“稳步推进基层协商”的原则性部署,2015年5月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强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若干意见》则是针对村级(社区)协商的具体指导意见。
当前,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发生着巨变,传统与现代交织,社会冲突加剧,重塑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秩序刻不容缓,乡村治理任道重远。乡村协商民主契合了乡村治理的应然性,为乡村治理开创了一条令人期待之路。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协商民主建设的趋势有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第一,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协商民主总体态势稳中求进。以云南为例,目前全省16个州市已经将推进乡村协商民主建设作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向,其中八个边境州围绕脱贫和固边任务积极实施兴边富民乡村协商机制,乡村协商民主逐渐成为未来边疆民族地区主要的民主形式之一,并将成为“替代西方自由民主模式”[5]的样板。在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乡村协商民主与政治民主、协商性民主与选举性民主有机结合才有生命力,乡村协商民主相应的由注重村民社会民生的日常事务向关注政治经济民主迈进,并逐步实现协商的新常态化,不因威望人士变动和领导去留而受到实质影响。
第二,乡村协商民主与选举性民主并重。20世纪90年代在全国范围兴起的村民自治选举,曾经被官方和学界大力推广并给予厚望,村民“海选”对村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和激发功不可没。虽然,村民“票决”之后的监督、执行机制需要完善,村民自治选举与村民核心利益的联系似乎不紧密,也与乡村社会结构巨变带来的乡村治理新任务脱离,但,选举依然是民主的基本形式,选举能够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培育民主技巧,选举有利于更好的推进协商。因此,不能减弱“票决”的意义和推进,将“票决”机制与乡村协商有机结合是必然趋势。
第三,“两个意见”趋于融合为边疆乡村协商民主规范性建设提供制度支撑。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第八项是“稳步推进基层协商”,其中,有一部分内容原则性部署了乡村(社区)协商民主的建设意见。之后,2015年5月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是针对村级(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的具体指导意见。研究发现,这两个意见有意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乡村协商民主两种协商民主渗透融合,比如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里将乡村协商民主纳入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范畴进行制度设计,乡村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明确下来,为今后加强乡村协商民主与政治民主建设的结合提供了顶层设计制度,有利于民族地区的民俗文化所蕴含的协商规范与“两个意见”融合形成整体规则。
第四,未来村级协商民主的主要发展方向。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协商民主的主要发展方向为,紧紧围绕“团结发展、安防”的主题,牢牢把握涉及村民核心利益指向,聚焦应对乡村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中乡村治理的新困境进行全面协商。要致力于完善协商机制,跟踪协商结果的有效实施,着力推进乡村协商民主与政治民主的深度融合发展。
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协商民主要以政党协商带动乡村协商,坚定不移的坚持基层党组织在乡村协商中的主导作用,构建广泛的协商对话机制,突出重点,综合推进,全方位、高标准设计协商机制和制度,力避形式繁荣,内容虚空。充分发挥乡村协商民主的引动作用、活力作用,担当起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困境的“熔断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和政治民主发展的“活力源”。具体措施有以下方面。
第一,加强乡村协商民主理论建设。目前,乡村协商民主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显得不足,协商实践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很多地方都是应时性的具体做法,就事论事的多,导致乡村协商民主的真正价值没能充分实现。为此,要着力构建一套具有边疆民族特色的乡村协商民主理论,在乡村协商民主的价值构建、乡村协商民主与团结发展的互溶机制、如何通过乡村协商民主加快地区经济跨越发展等方面实现理论突破,积极探索乡村协商民主与政党协商、社团协商的有机结合,科学设计乡村协商民主的议题开启、参与主体的选拔、利益机制的保障、求同存异的理性共识形成、协商结果落地执行等各个环节。围绕协商民主积极将具有凝聚力的民族特色文化、民族习惯提炼为协商民主的协商依据。比如,云南省兰坪县普米族“爱护树木”的民族习惯可以凝练为解决生态保护问题的协商规范供大家遵守。
第二,提升主体的协商能力。现代村民尤其是将来更年轻的村民会越来越重视两票,即“钞票”和“选票”,要针对这一趋势寻求村民素质提升的优选路径。大家在审视乡村协商民主的困境时,普遍认为乡村协商民主的主体能力不足。的确,从经验性认知看,边疆村民的整体素质较之于城市社区市民参与协商的能力相对较弱。构成主体参与的素质因素很多,总体而言不外乎自然素质和社会素质。前者指健康状况、价值取向、心理状况等方面,后者包括经济地位、资本占有程度、利益攸关、政治认知、文化素养等。考察主体离不开其所处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条件。马克思认为,“人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6]。经济和资本是核心,利益考量是参与的旗帜。目前看,边疆民族地区最大的任务是经济发展,一定意义上,经济水平决定参与的程度。“乡村协商民主建立在乡村经济基础之上,没有乡村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可协商的乡村公共事务。通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不论是村民还是基层政府,就有了更多的经济能力和谈判资源”[7]。经济对政治参与的决定作用只是相对的,在一定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因此,还应当积极培育农民的公共理性精神,提高农民参与能力。据此,“应当大力发展农村教育、积极培育公民文化,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农民的民主素质教育、权利意识教育和民主技能教育,提高农民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认知程度,提高其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同时,应培育农民的理性精神”[8]。克服理性碎片化和协商价值异化。要提升乡土社会资本存量与基层政府合法性权威,缩减农民与正规制度之间的心理距离;要克服小农意识和政治冷漠心理,培养农民的平等意识、包容意识、协商意识和参与意识,提升农民群体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荣耀感。此外,提高主体素质的重要途径还必须培育农民公共意识(农民阶级意识),开办“国门”学校,引导、整合边疆天主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精神及自然(生物)图腾敬畏、听从族内威望人士意见、合作共度困难的处事之道等多元民族文化,提高民族地区人民文化水平,缔造现代协商的公共规范。依托少数民族习惯相同、语言相通、文化相同的优势,鼓励成立具有农民阶级意识的农民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增强整体协商能力。边境民族地区跨境和本土非政府组织数量多、活动频繁,比如云南被誉为“NGO 摇篮”,为此应当注重非政府组织在协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终意义上,乡村协商民主的根本出路必须将农民的协商民主纳入到法治轨道,抓紧制定边疆民族地区农民法律法规,进而出台具体的乡村协商民主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完善乡村民主协商机制。目前看,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协商机制构建还处在初始阶段,基层党政机构在主导乡村协商民主建设时,要科学确定协商事务,启动乡村论坛,确定协商主体,认定协商结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执行监督决策、协商方案与民族习俗、同村内不同民族的利益互溶等各个环节,并且使各个环节之间形成有序嵌套关系,通过科学、规范的协商程序遏制乡村强势方的偏好性主导,防止黑恶势力的渗透。在充分发挥民族习俗的基础上,构建乡村协商的长效机制,破除“山头”利益、“圈子”利益的负面影响。全面建构五大机制:平等机制、接受机制、对话机制、互动机制、监督复审机制。
第四,积极推进内部协商与外部协商有序嵌套。一是选举性民主和乡村协商民主有机结合。由选举和竞争构成的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选举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村民协商也就失去了民主的基石。因此,要积极推展和培育科学的选举精神,将选举性民主和村民协商民主有机嵌套。在设计乡村协商民主的程序时,引入“票决”机制。比如,要有投票前的公开讨论、理性过滤、累计投票以及投票性复审等乡村协商机制安排。二是边疆民族地区乡村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民主要有机嵌套。虽然,党中央将乡村(社区)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范畴,但还比较原则,需要积极探索如何将政治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和理论体系与乡村协商民主有机衔接起来,真正把政治民主与乡村自治民主深度融合,积极推进由日常事务的民生问题协商向政治经济民主协商跃进。三是族际协商与乡村协商民主的衔接。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众多,比如云南省就有25个少数民族,有些是特少民族,像怒江州的普米族、傈僳族、独龙族等人数特少,由于高山峡谷的阻隔相对封闭且民族习惯影响较深,族际协商成为习惯。在推进乡村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要引导、支持世居民族打破族际界限,吸收民族协商的有效做法融入到乡村协商之中,用现代乡村协商民主制度整合主体少数民族和非主体少数民族的协商。四是积极构建乡村内部自治协商与乡村和外部协商的良性关系。在涉及到动迁、边防建设等重大利益时,要把乡村协商纳入到乡村集体及个体村民与征迁方、建设方的协商全过程,不能让乡村协商游离于征迁、边防建设等重大利益之外。还要积极将村民协商民主延伸至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以及财务公开等“硬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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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怒江州人民政府.2014年度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报告[EB/OL].(2014-02-25).http://jjrbpaper.yunnan.cn.
[4]沾益县人民政协.云南沾益努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EB/OL].(2015-06-13).http://yn.people.com.cn/.
[5]何包钢.中国协商民主发展最新态势[J].人民论坛,2015(07).
[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张国献,李玉华.乡村协商民主的现实困境与化解路径[J].中州学刊,2014(8).
[8]吴兴智.协商民主与中国乡村治理[J].湖北社会科学,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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