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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失财还被讹: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好人?

时间:2024-05-13

李军

法庭上,张大爷的儿子作为张大爷的代理人陈述:3个月前的一天,张大爷去菜市场买菜途中,被大学生李宇恒骑电动车刮倒,致使胯骨骨折。请求维护老年人利益,判决被告李宇恒承担张大爷的医疗费10万元。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认可吗?”法官讯问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代理人说的不是事实。”李宇恒说,事发当天,突降阵雨,原告腿脚不便,不慎摔倒。很多行人都不敢管,虽然他也怕被讹,但人命大于天,而且张大爷当面承诺:“小伙子,你帮帮我,我不会讹你的。”随后,李宇恒拨打了120,并帮助医护人员把张大爷送往医院。回来后,李宇恒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

“但我不后悔,毕竟老人没事。而且,我是学法律的,已保留了必要的证据。”李宇恒向法庭提交了视頻,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来事发时,有人看到李宇恒要去救人,好心提醒他小心被讹。他就嘱咐那人在一旁用手机拍下视频并加了微信。而这一切张大爷并不知情。

张大爷的儿子傻了眼,愤愤说道:“你既然有证据,怎么当时不拿出来?如果你拿出来了,不就没事了。”李宇恒坦然一笑:“你父亲如果当时摔晕了,误把我当成侵权人,我会拿出证据证明清白。但显然不是,那我就陪你们把这场戏演下去。你们要为讹诈行为负责,不然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法律点:被救助者的讹诈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答:不构成。按照《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本案中,被救助者只是想要钱,不是要救人者进监狱,所以不能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法律点:被救助者的讹诈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被救助者故意虚构自己被救助者碰撞的事实,强迫他人掏钱的话,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本案中,被救助者张大爷只是捏造了自己被撞倒的事实,要求对方赔偿。本质上还是一种民事纠纷,不宜定为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被救助者及家人在捏造事实之后,使用暴力或要挟的方法强迫救助者掏钱,情节严重,比如去救助者家里和单位闹,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法律点:救助者李宇恒如何替自己维权?

答: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讹诈行为无疑使好人的名誉受损,被侵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名誉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抢救过程中,救人者李宇恒丢失电动车,被救助者张大爷作为受益人,应赔偿其实际的损失。《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在法律上叫作无因管理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律师提醒

好人不是不想做,只是好人好难做。如何破解这一尴尬难题,除了社会舆论的呼吁和监督以及道德的提倡,还需用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约束,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只有“行善有奖”和“讹诈追责”变成法律制度常态,才能化解“好心没好报”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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