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3
李东
家庭财产中最值钱的是什么?相信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地说是房子。尤其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房子成为双方争夺的目标,以至于很多人在分居期间会偷卖房屋,从而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一方悄悄卖掉的房屋可以追回吗?
首先,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处置重大价值的夫妻财产时,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不可私卖房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法律也做出了例外规定,如果满足下述条件,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產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受让人不知道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卖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房子是以市场价格卖出去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如果买房子的人同时符合上面所说的三个条件,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而且房子卖出去之后,是要不回来的。
如果房屋要不回来了,您也不要着急,法律会有救济途径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您可以向擅自处理房产的一方追偿损失。那么,有没有方法可以在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做到未雨绸缪,避免房产被偷卖呢?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最好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
第二,异议登记。当事人可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异议期内房产禁止交易。但应当注意的是,必须要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取得离婚诉讼立案通知书后,再到房产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第三,财产保全。无法异议登记时,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前15日内或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依据法院的要求需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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