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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再起诉吗?

时间:2024-05-13

简欢 潘家永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结婚时恨不得立刻成为一家人,离婚时多在一起一秒都难以忍受。但离了婚就是一锤定音吗?有的人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时瞒报婚内财产,也有的人离婚多年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针对此类情况曾有律师做过专业解答,那其他情况是否还有再次起诉补救的机会呢?

张女士和刘先生于2017年10月结婚。由于恋爱时间短,双方婚前对对方缺少了解。婚后,陈先生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在张女士面前表现出暴躁易怒的一面,甚至在酗酒后对张女士大打出手。2018年11月23日,陈先生喝酒后又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女士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与陈先生离婚。经过一番波折,2019年1月3日,张女士与陈先生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案例

2019年1月16日,陈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张女士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陈先生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对张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女士并沒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随后,法院依法判决陈先生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快问快答

离婚后再告对方婚内出轨会被支持吗?

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相亲网站相识,二人性情相似,相见恨晚,不久便办理结婚手续。起初,两人感情还算稳定。可结婚两年后,朱女士偶然发现高先生与一女子发生外遇,朱女士不堪忍受丈夫变心,便与其协议离婚。

在离婚几个月后,朱女士和高先生的一位同事聊天时了解到高先生和那名女子已育有一个一岁大的孩子,算算时间这孩子正是在他们的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朱女士惊怒交加,后悔草率地跟高先生和平离婚了。朱女士认为这段婚姻里高先生存在欺骗行为,于是向法院提出重新分配共同财产的申请,并要求高先生赔偿离婚损害。

律师释法:

婚内出轨,一般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包括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和重婚。其中,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通奸不在其中。因此,朱女士如果无法证明高先生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就难以依据第46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不过,夫妻负有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中指出:“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这里的“出轨”该典型案例中并未指明哪种情形。本案案情与该典型案例吻合,受诉法院可酌情支持朱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多年后可否要求变更抚养费?

李女士和王先生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李女士顺利进入银行工作,而王先生一直从事自由职业。李女士不顾家里反对,毅然和王先生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不久便生下一对龙凤胎。王先生在收入上远低于李女士,久而久之产生了自卑情绪,而李女士的父母也一直不看好这段婚姻。婚后第四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因为孩子尚小,双方约定子女均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但在离婚五年后,李女士得知王先生和别人合伙开的一家公司效益还不错,王先生的经济实力有了极大改观,而两个孩子又正值上小学,需要更多的教育经费。李女士遂向法院提出之前协商的抚养费过低,申请追加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释法:

李女士的追加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父、母月总收入或当年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一般不得超过50%。

王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这是根据离婚时当地生活水平和其给付能力所确定的。离婚五年来,随着孩子年龄增长、上学以及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等情况的变化,原定数额难免不足。而且,现在王先生的经济收入明显增加。因此,为了让孩子有较好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法院会依法支持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能否给孩子改姓?

温女士和王先生共同养育一对双胞胎。哥哥随王先生姓,弟弟随温女士姓。由于工作原因,夫妻二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也因此逐渐变淡。婚后第七年,两人协商和平离婚。由于温女士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双胞胎均判给王先生抚养,由温女士定期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在离婚后第三年,温女士去探望双胞胎儿子时,从孩子口中得知,王先生已将双胞胎弟弟由“温”姓改为“王”姓。

王先生的擅自做主让温女士不能接受,温女士不想因离婚改变孩子的姓氏,要求王先生将小儿子的姓改回来。王先生却以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为由拒绝了温女士的要求,温女士只能向法院起诉。温女士的请求会被支持吗?

律师释法: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见,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协商确定,一经协商确定并经户籍登记后,若需变更,便必须双方到公安机关签名进行申请。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权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据此,王先生将小儿子由“温”姓改为“王”姓,如果在户口簿上已经变更,那么公安机关显然是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温女士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原姓氏,或者由法院判决恢复。如果公安机关拒不予以恢复,温女士则可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告公安机关。

编辑 温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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