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3
李德勇
去年8月份,陈某看中了赵某名下一套准备出售的二手房,决定购下。他们签订了一份订房合同,陈某先付订金2万元。同年9月份,陈某找到另外一套更便宜的房子,因此不想买赵某的房子,找赵某退还2万元订金,遭到赵某拒绝。请问,陈某可以要求赵某退还2万元订金吗?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而订金实为预付款的性质,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不具有惩罚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質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赵某占有陈某的2万元订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不过,赵某如有证据证明因陈某解除买卖协议确有损失产生,可另行要求陈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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