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3
廖春梅
李某出借借款时,我丈夫为借款人胡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胡某没有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甚至下落不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丈夫承担清偿责任。后李某又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随即查封了属于我和丈夫共有的一套房屋。我曾要求法院“先析产再执行”,可被拒绝。
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法律顾问:法院有权查封你与丈夫的共有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鉴于你丈夫属于被执行人,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查封你们夫妻共有的房屋并无不当。
你也无权要求法院“先析产再执行”。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婚内析产的,只限于所列情形之一,而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
如果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应首先按等额在夫妻之间加以分割,剔除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只将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用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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