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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是否应担责?

时间:2024-05-13

去年10月,我的邻居张大爷通过房屋中介,将一独立单间租赁给李某,并在中介的主持下,与李某签订了中介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但今年2月,李某搬离且拿走了所有属于张大爷的物品,张大爷损失约6000元。由于无法联系到李某,张大爷要求中介提供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中介称,李某未向他们提供。请问:张大爷能否以中介未尽到对承租人的审查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

依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张大爷和房屋中介形成了一种居间法律关系,房屋中介作为居间人具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包括对承租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由于中介为张大爷和李某租赁双方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时,未对承租人李某的身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张大爷遭受各项损失达6000元。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张大爷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张大爷再与房屋中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若中介未进行合理审查和留存承租人李某的任何信息,则该中介对张大爷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否则,该中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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