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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协商民主的“三化”

时间:2024-04-2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一要求的深刻内涵,是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前提。

“广泛”,首先指的是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参与主体的广泛程度,从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民主的性质。要在坚持和完善现有协商渠道的基础上,吸引更广泛的社会成员参与协商过程,以保障最大程度地整合与协调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进一步优化现有协商主体构成,保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在协商过程中的代表性。运用先进的政策分析和社会调查手段,选择协商过程的参与者;综合运用各种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沟通平台,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还体现为协商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协商民主的议题十分广泛,主要是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这就要求协商应有清晰的问题指向和问题意识。“多层”,主要指协商制度的进一步体系化。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不仅要具有横向区分,也要有纵向联系,并注重协商机制之间的相互配合。应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进行协商,凝聚发展共识,创造良好发展氛围。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明确人民政协在党委决策、政府管理以及社会组织参与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发挥基层民主协商作为协商民主基石的作用,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各地可依据实际探索符合协商民主原则的具体形式,逐步积累经验和完善制度,进一步夯实协商民主的坚实基础。“制度化”,就是要使协商民主制度化、协商方式规范化和协商过程程序化。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就是通过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来确定协商的形式、范围、过程、主体、责任、义务等,使协商民主的运行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要大力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避免基层协商议题的不确定性、协商范围的随意性,保障协商的可持续性。实现协商方式规范化,就是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明确适用范围和协商流程;对新型协商民主形式进行及时总结,通过文件或者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提高协商成效。实现协商过程程序化,要进一步完善协商代表的选择程序,保证协商参与者的代表性与广泛性;完善协商议事规则,保障参与协商者享有平等和自由的发言权;确定协商内容和协商结果的公示范围和形式,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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