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3
A非婚生育的女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
某服饰公司女职工孙某与本公司职工李某相恋,并一起租房同居。5月,孙某在医院产下一子,但由于种种原因,孙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正式的登记结婚手续。7月初,李某代孙某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落实其相关生育待遇。公司答复:因孙某与李某至今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孙某属于非婚生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享受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那么,孙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呢?
不能。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本案中,生育产假、生育津贴都是生育保险的一部分,前提是婚姻合法,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孙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孙某可以休无薪产假。
B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按违约金赔偿吗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后来甲违约,给乙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2.5万元。甲只答应赔偿乙的实际损失,而乙坚持要甲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那么,是否可以按照违约金赔偿呢?
可以的。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数额根据违约情况确定。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而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能适当减少。而本案中的金额称不上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应该按照违约金数额赔偿。
C与恋人相约自杀却中途后悔,算故意杀人吗
李某与赵某相恋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于是,两人相约自杀殉情。李某找来农药分成两杯,准备一起喝下。赵某先拿起杯子一饮而尽,随后痛苦地死去。李某看到赵某临死前痛苦的模样,非常害怕,就没喝,而是立即叫救护车送赵某去医院,但由于服用药量过重,赵某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李某在看到赵某服食农药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履行了对赵某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或者扣押身份证的行为。
同时,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个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同时指出,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更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公告》还明确,广大群众可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期法律顾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王欢
编辑/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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