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3
七月
2012年12月9日,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23岁女职员张青,在加班回家途中被人击晕,抢走钱包后,扔进河沟溺水身亡。三个月后,张青尸体被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71万元,但由于王建没有赔偿能力,家属实际只获得6万元赔偿。张青父母认为,女儿是在加班至深夜回家途中遇害的,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既没将自己的女儿安全送到住处,也没让其打车回宿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沃金公司却反击称,张青虽然是公司的员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张青并不算正式员工,而且公司没有义务把每个员工都安全送到家,所以不愿给予经济赔偿。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单身女孩深夜加班,
黝黑小巷危机四伏
2012年7月,23岁的河北保定女孩张青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来到北京闯荡。父母觉得一个女孩子在外不安全,原本不同意她去北京求职,可张青铁了心要出去闯闯。来到北京后不久,她应聘成为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月薪3200元。
刚参加工作的张青没有积蓄,只好在东城区一处城中村租了间十几平方米的小黑屋,一个月房租800元,每天上下班都要转好几趟公交车,来回得三个小时。虽然辛苦,但张青咬牙坚持了下来。
张青所在公司专门从事产品外包装制造,每到月底,公司都要进行一次仓库大盘点。所以上半个月还好,到了下半个月,几乎天天晚上要加班。夏天天黑得晚,张青回去的时候,隐约还能看见路,再加上天热,巷子里经常有人坐在门口纳凉,这让她胆子大了很多。
此后半年,张青的工作搭档换了五个,同事辞职的原因都是因为加班太频繁,大家都在外租房,下班太晚,公司也不安排厂车接送,很多时候只能打车,长此以往,工资都不够打车的。同事陆续走了之后,工作努力勤奋的张青便被提拔为仓库副主管,工资涨到4000元。虽然过了试用期,但为了规避给张青购买保险,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张青原本以为自己成了小领导,便不用继续加班,哪知道老板每次都亲自点名让她在场守着,甚至比其他员工走得还要迟。眼见着冬天到了,天黑得越来越早,张青下了公交车之后回家的那段路没有路灯,黑得吓人。她曾跟领导提过,自己住得远,加班不方便。哪知因为这事,老板很长时间都没给她好脸色,之后张青不敢再提。
2012年11月12日,张青和往常一样加班,下了公交车已快十点半。走着走着,张青突然觉得身后好像有人在跟着。果然路过一个巷口时,猛然从角落里蹿出来一个黑影,抢过张青身上的挎包就跑。等张青反应过来喊人,对方已经跑得无影无踪。
张青吓得半天没回过神来。报完警后,还是民警送她回家的。跟家人说起这事,母亲心疼极了:“你一个人走那段路我实在不放心,要不你就跟公司反映,加班后派车送你们回去。”“老板哪有这么好心,专车送我就不指望了,我只希望能少加点班,特别是现在,天好冷,真想窝在被窝里美美地睡一觉。”
抢包事件后,每次下班穿过那条漆黑幽深的小巷,张青都是心惊胆战。很快到了深冬,每天加班后往家赶,张青都冷得直哆嗦。同事们都抱怨太冷了不想加班。张青向领导反映过同事的意见,可领导却冷冷地说:“又不是没给你们加班费,不想加班随时可以走人。”
回家路上无辜被害,
安全保障义务引争议
2012年12月9日,张青加班到9:40。下班后,张青跟一位女同事一起走到了公交车站,然后两人各自上了不同的公交车。
第二天,张青没来上班。有几个单子需要她审核签字,同事打她电话一直没人接。跟张青十分要好的女同事李薇觉得不对劲,上班以来除了生病偶尔请假外,张青从不会无缘无故缺勤,更不会不接电话。下班后,李薇去了张青住的地方。透过窗户往里一看,床上的被子整整齐齐。她忙问房东张青昨晚回来没有。房东说:“没回来。以前她天天晚上加班回来,我都能听到她开门的声音,昨天没有。”李薇把张青可能去的地方都找遍了,可是没有人知道她的去向。李薇忙向公司领导汇报了这个情况。
整整过去了48小时,张青还未出现,手机也从原先的无人接听到无法接通。公司领导忙给张青父母打去电话,让他们来北京一趟,并向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报了警。
接到电话,母亲王秀芬整个人瘫在地上,哭成泪人,女儿到底去哪了?是否已遭遇不测?在亲友的陪同下,老两口当晚就赶到了北京。
三天过去了,张青就像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一般。王秀芬夫妇打印了上千张寻人启事,在街头散发。同事们也都自发前来帮忙。每个人心里都很焦灼,一个年轻女孩深夜失踪,她是否还活在人世,大家心里都没底。
东华门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民警调取了张青加班后乘坐的那辆公交车的监控视频。视频上显示,当天晚上22:03,张青上了公交车。投币之后,她的前面站着一个青年男子,站在投币机那里接电话。被堵在门口,张青便说了一句:“师傅,麻烦让让路,让我进去一下。”谁知那男人回过头来看着张青,语气不好地抱怨道:“挤什么挤,赶着投胎啊!”对方说话太难听,张青忍不住跟他辩驳了几句。两人差点吵了起来,一旁的乘客连忙劝解。
后来,张青坐在了一个靠窗的位置,玩起了手机。那个年轻男子坐在她前面,时不时看张青一眼,眼神很不友善。
23:12,张青下了公交车。那名与她争执的男子也跟着下了车。警方怀疑,张青的失踪跟这个男人有关。
在张青居住地周边,民警展开了地毯式的搜查,可始终没有任何消息。张青的父母住在女儿租的房子里,日复一日地等待消息,他们安慰自己,没有消息也许就是好消息,或许女儿被人拉去做传销,或者被人控制在什么地方,夫妻俩只有一个心愿,只要女儿活着就行。
2013年3月7日,路人在东华门附近的一条河沟里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当时尸体在草丛中,不注意根本看不见。后经辨认,死者正是张青。王秀芬当时就晕了,醒来后,一头撞向墙。老伴哭着劝她:“女儿走的不明不白,你就不想给她讨个公道?咱们走了谁管孩子的后事。”
随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建。他正是与张青在公交车上发生口角的年轻男子。
今年35岁的王建,家住北京市东城区,无业,喜欢赌博。因为这事,妻子跟他离了婚。没人管束的他更变本加厉,欠了不少赌债。案发前两天,王建接到朋友的催债电话,说再不还钱就要他好受。被逼无奈,王建借了一万元的高利贷,希望在牌桌上赢笔钱回来还账,哪知那天晚上运气极差,不仅把身上钱输光了,还欠下了不少新账。
2012年12月9日晚,王建坐车时接到了朋友的要他还钱的电话。王建心情原本就不好,正巧当时张青站在他后面,还跟他起了争执,这让他十分郁闷。张青下车时,他鬼使神差地跟了上去。后来见张青下车后一个人走进了一条小巷,他突生歹念,觉得可以抢点钱来花花。
张青下车后走得很快,路上鞋子还掉了一次。在一个拐弯处,王建冲上去一把捂住了张青的嘴巴,让她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张青拼命的挣扎,死死地抓着自己的包。王建见张青反抗的厉害,就用力将她打晕。抢了张青身上的钱之后,王建背着张青,把她丢到了不远处的一个河沟里。后来经法医鉴定,张青当时只是昏迷,她是之后溺水身亡的。
女儿死后,王秀芬夫妇一直在奔波,他们希望法院能重判王建,给女儿讨个公道。得知张青死讯,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曾给付张青的父母2万余元,其中包括张青未结算的工资及对家属的补助。2013年2月19日,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核准注销。根据工商档案记载,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股东于斌和卞勇承担。
2013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建无期徒刑,并赔偿张青父母71万元。但王建亲属只代其交纳了4万元。
女儿无辜丧生,母亲王秀芳整天以泪洗面,她总是在想,如果早点把女儿叫回来,又或者公司在加班后把员工护送到家,女儿就不会死。王建被判刑后,老夫妻俩找到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于斌和卞勇,希望他们就女儿的死给个说法。老两口认为,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让自己的女儿加班到晚上十点,加班结束后没有派车送其回家,也没有让她打车回家,而是让一个女孩自己坐车回去,在员工人身安全上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加上自己的女儿是在从公司回住处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发生的意外,所以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公司已经注销,但女儿的死是发生在公司注销之前,他们不能推卸责任。
股东于斌给王秀芬的回答是:“员工加班我们支付了加班费,我们没有义务把每个人员工都安全送到家,作为成年人,她完全有能力自保。再说,张青还在试用期,我们双方根本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赔偿的事我们也无能为力。”
用人单位难逃责,
两股东共同赔偿13万
2013年12月3日,王秀芬夫妇将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两名股东于斌和卞勇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女儿张青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7万元。
开庭之前,亲戚朋友一直劝王秀芬跟沃金公司和解算了,人走了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来,闹来闹去最伤人心。王秀芬却说:“这不是钱的事,是要对方给个说法,我女儿是在加班后回家路上被杀的,为什么不算工伤?凭什么不赔偿?”
2014年3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斌和卞勇的代理律师认为:张青自从到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以来,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再说加班并不属于正常上班时间范围,所以对于张青的死他们不负任何责任。
王秀芳夫妇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虽未与张青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已支付张青劳动工资,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加上该公司在张青加班行为中已经获得利益,张青在公司加班到晚上近10点才下班,在回家途中被人杀害,该公司应就张青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法律对员工出现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在张青加班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而且张青加班后离开公司,中途转车时已近11点,冬天11点已属深夜,公司有义务为张青提供安全保障,但实际上没有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张青的死亡与加班确有关联性,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其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故于斌和卞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沃金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于斌和卞勇承担10%的责任,判处他们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13.4万余元。
针对此案,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采峰表示:一般而言,上下班途中摔死摔伤、被车撞死撞伤等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而被杀、被殴等因他人主观犯罪而导致伤害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法院没有直接认定为工伤,但判定公司作为死者加班的直接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更符合实际情况。
(文中所涉公司及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刘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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