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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下党代表自身建设的着力点

时间:2024-04-24

●康民

任期制下党代表自身建设的着力点

●康民

加强党代表队伍的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是党代表在任期内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代表大会整体功能有效体现的基本途径。实行任期制后,党代表不仅在党代会会议期间,而且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要持续有效地发挥代表作用,所以党代表队伍自身建设的要求与非任期制条件下有了重大不同,他们不仅需要牢固树立和增强党代表的责任意识,而且必须具有积极参与、处理党务的能力。加强党代表自身建设必须按照任期制的新要求,有重点、分步骤地积极推进。

党代表;任期制;自身建设

党代表队伍的自身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历来受到我们党的高度重视。随着党代会制度的改革和实行任期制,必然对党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是推进党内民主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内生活、构建党内权力体系、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等。只有不断加强党代表队伍的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才能促使党代表在任期内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促进党的代表大会整体功能的有效体现。因此,加强党代表自身建设必须按照任期制的新要求,有重点、分步骤地积极推进。当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切实提升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能力

在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的代表资格和权利可以在任期内始终行使,党代表不仅在党代会会议期间,而且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都要发挥代表作用,所以党代表的能力要求与非任期制条件下有了重大不同,他们必须具有突出的参与、处理党务的能力。一是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党代表是上联党代会、党委,下联党员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基层工作经验。二是要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党代表要将党员分散的意愿、要求整合集中,并形成规范的提案或意见建议案。三是要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党代表应该有能力如实地把自己所代表的党员的意愿、建议和要求反映到党的代表大会上,以此作为代表大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党代表要做到不负组织和党员的重托,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就必须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保障。党代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的过程是党代表不断学习、增强和锻炼的过程,也是党代表不断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新方法实现自我完善和“充电”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既需要党代表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加强学习和锻炼,更需要党组织对党代表进行系统教育和经常培训。这就要求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党代表的专题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培训合力,切实搞好党代表的专题教育培训工作。

二、逐步优化和改善党代表的组成结构

党代表的数量和结构,体现着党代会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党代会权力的高质量行使。目前各级党代表的构成仍存在许多不适应任期制要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各级党代表的构成中领导干部代表所占的比例过大,一般占各级党代表总数的70%以上,造成领导干部代表与代表监督权行使之间的矛盾,虽然领导干部议事能力强,但也存在监督动力弱、参与代表活动少等缺陷。不但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角色,影响和降低了监督的有效性。同时,还会影响代表群体作用的发挥。领导干部代表日常工作繁忙,对于闭会期间开展的评议、考察、调研等活动,就很难抽出时间参加了。代表如果只参加会议,不参加闭会期间的调研活动,就不能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履行党代表职责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党代表广泛性与先进性的关系,把好代表结构关。地方各级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通常情况下,一个地方党代表名额的多与少,同这个地方党员数量和党组织规模相适应。而党代表的结构比例,则同这个地方政治文明建设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同时,在党代表的构成要聚集一个地方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阶层最优秀的人才,必须体现先进性。因此,在党代表的构成上,要在寻求党代表广泛性与先进性的统一中把好结构关。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减少领导干部的比例,适当增加社会各个阶层包括新兴阶层的党代表比例,使选出的党代表来自“四面八方”,能够切实反映党内不同阶层、不同层次、不同界别党员群体的心声。通过代表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制度,使代表与所联系单位的党员群众经常性互动交流,增强彼此相互了解,促使代表反映的情况客观真实、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社情民意。

三、积极探索党代表选举产生的新途径

党代表的产生直接涉及党代会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功能的发挥。只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逐步在党内形成自下而上的、透明度很高的民主选举制度,才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持续性、长期性和及时性,对党代表的选举产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要努力克服目前党代表选举中存在的不足,建立与党代表任期制相适应的党代表选举产生模式。一是推进党代表“入口”的民主化。党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必须拥有广泛真实的群众基础。要通过民主提名、差额选举、竞争当选的民主选拔机制,确保体现民意的党代表脱颖而出。同时,要积极、有序地推进党内选举制度改革,自下而上在全党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广泛推进基层党代表按相同比例直选,不断革除代表名额分配中的“指派性”、“照顾性”、“平衡性”等非民主操作因素。二是建立正常的党代表“退出”机制。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正常的党代表“退出”机制,对直接选出的代表没有真正有效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原选举单位党员可以随时要求撤换,但须提请党的委员会审查同意,终止其代表资格,另行选举代表。在党内建立起代表能上能下制度,始终让那些忠实履行职责的党员为党工作,增强党的活力和先进性。三是构建对党代表的监督机制。任期制条件下的党代表必须接受来自党内各个层面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党代表始终代表党员的意志,始终全力做好工作,始终在党规党法的范围内行事。为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党代表应定期向选举单位的党员群众述职,报告履职尽责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和批评。除此以外,还要重视党代会对党代表的监督、代表团对党代表的监督、纪委对党代表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是党代表发挥作用的基础。为保证党代表在任期内长期、连续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防止侵犯党代表权利行为的发生并对权利受侵犯的党代表进行救济,必须建立党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党代表的权利保障机制。党代表一旦当选,除因违纪、违法和不能胜任而被选举单位依照程序罢免外,其所享有的权利贯穿于一届党代会始终。党内一切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尊重党代表的权利,支持党代表依照党内法规行使权利。阻碍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或侵犯党代表权利的,要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或侵犯党代表权利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建立党代表活动时间和经费保障机制。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除了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外,还担负着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组织活动、开展代表工作,势必发生(需要)一定的费用(差旅费、食宿费、资料费、误工费等),占用一定的时间。这就要求党组织必须认真解决好党代表活动的时间和经费保障问题。对于党代表参加组织活动的时间,应当明确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予以保障。各级党代会也可制定专门工作制度,对党代表的活动时间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

三是建立代表经常性发挥作用的制度保障机制。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对重大问题、阶段性工作和会议及时通报,使党代表及时了解党委的决策部署,了解党内重要信息和党建工作情况,为代表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建立重要决策征求意见建议制度。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在重大问题决策前,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建议。建立代表调研、视察制度。针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事关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党委决策的参谋作用。建立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和提案提议办理制度。在规范党代会开会期间代表提案办理工作的基础上,要使代表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常流水、不断线”,使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议及办理有序化、常态化。建立代表列席同级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制度。党委召开全委会、常委会,除涉密事项外,应当吸收适当比例的党代表列席,使党代表不仅亲身体验决策过程,而且真正参与决策。

作者系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周奕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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