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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落实党员民主权利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

时间:2024-04-24

●毛栋英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其实质就是尊重党员的主人翁地位,即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党员有参加和管理党内各项事务的权利。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继续强调“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由此可见,保障落实党员民主权利,这是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根本,也是我国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

党员主体地位,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党内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内事务由党员当家作主,党员是党的组织的主体,是党内义务和权利的主体,是党的各项活动的主体,也是党的形象塑造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党员主动、积极参与党内活动,发挥党员的主导性的功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党员主体地位主要包括:党员的主体意识、党员主体义务的履行以及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三大方面。

党员权利是指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享受的利益和允许党员行使的权力。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参与党的领导、共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规定了党员有八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罢免权、表决权、选举权(包括被选举权)和申辩权。在2004年发布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把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更加具体化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

那么,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员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笔者认为,党员的权利与党员主体地位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首先,从定义上看,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主要内容之一。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参与党的事务管理和决策,就是党员权利的重要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中就包括了党员实现民主权利这一重要内容。其次,从本质上看,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也是根本所在,也就是说,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以党员权利落实情况为基础的,民主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重要体现,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了,那么党员主体地位也就无从谈起。最后,从辩证的角度看,两者互相促进。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体现和发展了党员主体地位;反过来,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更有利于党员民主权利的深入推进。党员在党内能真正当家作主,真正发挥参与和决策的作用,那么党员的民主权利意识会随着参与党内事务的深入而增强,民主权利也会随着参与范围的扩大而不断加强。

由此看来,党员是党的建设主体,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主体。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体现,党员主体则是党员权利的具体承担者。尊重和实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目前党员权利保障和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

(一)党内民主改革的发展进程,激发了党员主体权利的诉求意识,但党员主体的民主素养滞后于民主诉求。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党中央积极发挥表率作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中央的重大决策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且从制度层面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化建设,有力地指导和促进地方和基层组织的党内民主创新试点。党的基层和地方组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积极主动地进行党内民主的试点改革,在竞争性选举(如公推直选等)、党代会常任制、党的领导和决策体制改革方面进行大胆探索,为党内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广大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意识,大大提高了党员作为党内主体的参与热情。与此同时,我们发现,有些党员的民主素养远远落后于民主诉求。从民主的主体看,参差不齐的民主素养与强烈的民主诉求不相适应,反过来又影响了民主进程。一方面,有些党员存在认知误区,他们对于落实自己的权利很关心,但是对于什么是民主以及实现什么程度的民主,对于民主与集中、民主与纪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完整,凡事只关心个人利益,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狭隘民主”,也有不服从集中意见的“膨胀民主”等错误倾向。另一方面,有些党员存在能力不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学习能力不强,不熟悉党内法律法规和制度,不了解党内事务的发展要求,不善于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法参与党内事务。还有些党员存在思想障碍问题,怕得罪人,不敢大胆发表意见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党员主体权利行使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二)党员权利行使的制度环境变迁,保障了党员主体民主权利的行使,但程序性制度仍存在发展空间。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在制度领域规定了党员主体的八大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阐述。另外,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开展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办法,坚持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这些都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从总体上说,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主要集中体现在程序性的制度领域。比如2008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了党代表的权利,包括了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却没有罢免权,而在十七大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第(四)点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九条,都清楚地说明了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另外,在制度建设中还存在对保障党员权利规定较多,而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该怎么惩戒的制度较少的情况。即使有规定,也比较抽象,很少指出实现权利的渠道和途径,一定程度上存在宏观指导多、微观约束少的问题,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程序方面的细则。如:从党内选举制度来看,党内选举包括党员选党代表,党代表选委员,委员选常委、副书记和书记,但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还不很完善,存在着很多选举程序的缺陷,包括候选人提名制度比较笼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三)党内民主环境日益改善,但一些非制度性因素干扰仍然存在。自建党以来,我们党一直关注党内民主环境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在营造党内民主环境、构建和谐党内关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党员作为党内的主体,在民主参与、民主讨论、民主决策方面都取得了进步,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表决权、监督权等得到了基本保障,党内的决策也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当然,在党内民主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还是存在一些与民主建设背道而驰的非制度性因素。比如,有些领导干部的民主素养仍然不高,存在藐视民主、视民主为赘物的现象,心目中没有普通党员的位置,他们唯我独尊,崇尚特权,热衷一言堂,习惯家长作风,喜欢随心所欲自行其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党内民主环境的营造,影响到党员作为主体的权利保障;另外还存在一些传统的等级思想、特权观念等习惯因素以及党内潜规则等,都不同程度影响着普通党员的权利的实现。

三、保障党员权利,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路径

(一)在加强党员主体民主素养的同时,建立领导干部民主作风评估和追究机制。一是要加强党员民主素养,增强党员的主体意识。党员的民主素养是党员权利行使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前提。党员民主素养主要体现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权利意识、民主精神、民主作风以及民主方法等方面。提高党员民主素养,不仅要通过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明确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还要通过加强主流媒体的宣传和社会舆论的引导,在全社会确立“党员是党的主体”这一理念和原则;还要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以及我们党内优秀的理论成果教育和武装党员头脑;还要加强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方面的教育,提高党员对自己在党内权利和平等的感性认识和行使权利的理性感受,提高他们参与党内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要通过各种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从而提高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水平。

二是要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素养,建立领导干部民主作风的评估和追究机制。党章规定,在党内没有特殊党员,不管职务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党内法规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但由于领导本位、组织本位的思想在党内仍不同程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和民主作风的提高显得尤为迫切。实践证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意识越高、作风越民主,党内生活越是融洽,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越能得到较好的尊重和实现。反之,党内就会出现不和谐或者表面上的和谐,党员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民主素养,真正明确权力的来源,增强接受党员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同时,要通过建立领导干部民主作风的评估和追究机制加以保证,防止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出现 “弱监”、“虚监”和“空监”的状态。

(二)制度上不断拓宽党员主体权利的民主渠道,切实扩大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一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尊重和落实普通党员的选举权。选举是民主的根基,是党员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党员主体地位实现的核心问题,我们要从尊重普通党员的选举权入手,继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不断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改革候选人初始提名制度和实行竞选制度等,并在程序上不断给予完善和保障,切实解决党内权利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党内权利制约权力,真正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二是畅通党内信息沟通渠道,保障和落实党员的知情权。知情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前提,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最基本体现。党内要通过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报告制度、重要情况反馈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并通过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坚持“事前公开—事中座谈—事后反馈”的运作机制,确保党务公开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平台和沟通技术,大力加强电子党务建设,让党员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党内情况。

三是以落实党代表权利为着力点,不断扩大普通党员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党员主体地位最直观的体现。党代表是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平台和渠道,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党代会常任制和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党代表和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最权威、广阔的平台。在积极推进党代表权利落实的同时,也要加强和重视保障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在与党员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扩大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和表达的范围,通过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党内协商对话的平台,以及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 “民主恳谈会”、“党员议事会”、听证会等,广泛收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使党内决策能够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彰显党内事务由党员做主的民主理念,调动他们对党内事务参与和表达的积极性。

四是建立党内保护机制,确保党员监督权、罢免权落到实处。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有权对党内有关事务进行质询,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有检举、罢免的权利。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完善党内的监督网络,强化以权利制约权力;建立民主质询制度,通过对党的领导干部参与重大事项的民主质询,增强党员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党内罢免制度,对“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一原则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确保党员罢免权的真正实现。同时,通过建立党内保护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党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实现给予保护。

(三)建立党员主体地位的评价标准体系,切实提高党员权利的行使力度。建立党员主体地位评价标准体系,是进一步尊重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实现党员权利和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建立党员主体地位标准体系,必须以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为主要依据,并体现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以党员自身主体意识提升、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维护情况、党员参与党内生活情况以及党组织管理服务的情况为主要内容,并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和社会评价,设定不同的标准参数,定期公布评价的结果。同时,为了保证党员主体地位标准体系取得实际的成效,要积极运用评价结果,对现存的一些问题进行整改,并把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情况以及党员权利发挥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党员权利发挥较好的实践典型和经验,要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导向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完善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从而推动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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