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朱杰进
非正式性与G20机制未来发展*
朱杰进
G20本质上是一种非正式国际机制,判定的主要依据是:G20机制的建立没有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宪章”作为基础,机制建立后达成的国际协议和国际承诺也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约束力。一方面,从国内-国际政治互动的角度看,非正式性使得G20机制具有协调国内-国际两种政治需求的优势;另一方面,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非正式性使得G20机制在全球治理中的灵活性大大增加,因而,在G20机制未来发展中,非正式性应继续予以保持。
G20 非正式性 机制发展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G20机制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经过五次领导人峰会,G20实现了从危机应急机制向长效经济治理机制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有关G20机制未来如何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①2010年8月27日,法国总统萨科奇在该国驻外使节会议上提出,2011年法国将成为G20轮值主席国,法国届时将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国际原材料价格、全球治理改革列为会议的三大主要议题,其中全球治理改革就包括G20机制发展、联合国安理会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等。参见:“法国总统雄心规划2011年G20”,http://www.cnfrance.com/info/boke/20100827/3201.html.(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G20要不要扩员?要不要增加议题?要不要改变议事规则?要不要改变决议执行模式?②相关内容参见方晋:“G20机制化建设与议题建设”,《国际展望》,2010年第3期,第19-26页;崔立如等:“G20崛起与国际大变局”,《现代国际关系》,2009年第11期,第1-9页。G20本质上是一种非正式机制,无论从国内-国际互动还是从功能主义角度看,非正式性都大大增加了该机制的有效性。由此可见,非正式性对G20机制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继续保持,这就使得G20可能继续坚持“小集团”的成员资格、“开放”的议题设置、“协商一致”的议事规则和“机制复合体”的决议执行模式。
1999年12月15日,在德国柏林召开的G20创始会议发表了G20的第一份公报,其中对G20机制的性质和使命做了明确概括:“G20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新机制,旨在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为有关实质性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奠定广泛基础,以寻求国际合作并促进世界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③G20第一次会议公报,http://www.g20.org/pub_communiques.aspx.(上网时间:2010 年11 月28 日)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G20隶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但与布雷顿森林体系内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机制不同,它是一种非正式国际机制。
那么,如何理解 G20的非正式性呢?唐纳德·普查拉和雷蒙德·霍普金斯提出把国际机制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类型:正式国际机制是指由国际组织通过法律制定的方式来建立,通过理事会、大会及其他实体方式来维持并由国际官僚机构来保障协议实施的国际机制,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而非正式国际机制是指成员国依据彼此所追求目标之间能够达成的共识来建立,并根据彼此共同利益或‘君子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s)以及相互之间的监督来保障协议实施的国际机制,如欧安会、八国集团等。①Donald Puchala and Raymond Hopkins,“International Regimes:Lessons from Inductive Analysis”,in 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5,p.65.其中,正式国际机制与非正式国际机制的本质区别在于机制的协议和承诺是否通过“法律制定的方式”来达成,如果成员国在机制内意图达成的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和承诺,那么这样的机制就是正式国际机制,如果成员国没有意图在彼此之间建立起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样的机制就是非正式国际机制。②Kenneth Abbott,Anne - Marie Slaughter ,Robert Keohane,and Duncan Snidal,eds.,“Legalization and World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No.3,2000,pp.401 -421.
从这个角度看,G20属于典型的非正式机制。G20成员国在G20机制内的主要目标是寻求国际共识而非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承诺,G20会议反映国际共识的协议也主要依靠相互监督来加以落实。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这些共识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共识本身以及对形成更多共识的迫切需求却成为推动G20机制不断发展的“原动力”。
20世纪末,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新兴经济体的群体性崛起,使得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形成了共识,那就是发达国家必须与新兴经济体合作才能实现有效的“全球经济治理”,正是这样的共识催生了G20财长央行行长会议机制。2008年爆发的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尤其是这场危机本身发端于美国这一最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使得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又一次达成共识,那就是必须开展深度国际经济合作,让新兴经济体真正平等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危机蔓延,使世界经济走向复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了G20从部长级会议机制向领导人峰会机制的转型和升级。尽管如此,G20框架内的共识在属性上仍然只是G20各成员国表明自己愿意开展国际合作的“意向性声明”,并不会对成员国构成国际法律义务。
同时在形式上,G20也与正式国际机制有较大区别。一般来讲,正式国际机制的建立和运作依赖于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宪章”等基本文件(basic instrument)作为基础,其中基本文件会对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界定,并且在基本文件范围内,成员国达成的国际协议通常称为“公约”、“议定书”等。③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第五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6页。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议,缔约国之间建立起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生效程序上,正式国际机制内达成的国际条约既要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又要在成员国国内获得立法机构批准。而G20机制在建立时没有以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文件”作为法律基础,建立以后达成的国际协议也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议定书”等。G20会议上通过的“公报”、“宣言”、“声明”、“行动计划”等通常都只是反映成员国之间政治共识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成员国只发挥着方向引导的作用。同时,这些文件的生效既不需要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也不需要经过各自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
总之,无论是从建立和运作形式,还是从达成的协议性质来看,G20都是一种非正式国际机制。
作为一种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非正式机制,G20在全球治理中是否具有有效性呢?毋庸置疑,在应对当前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G20机制的有效性得到了各方的认可。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曾指出,G20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重要而有效的平台,对于提振民众和企业信心、稳定国际金融市场、推动恢复世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④“胡锦涛主席就出席有关G20峰会问题接受采访”,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4/01/content_11109630.htm.(上网时间:2010年12月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强调,G20前几次峰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表示美愿与其他成员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平台的有效性。⑤“中美联合声明”,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1179/t627468.htm.(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实际上,G20在全球治理中有效性的提升,除了得益于G20成员国占世界GDP的85%、占世界贸易总额的80%、占世界人口的2/3这些“硬实力”因素之外,恰恰也与G20机制本身的非正式性密切相关。
一方面,从国内-国际政治互动的角度看,G20的非正式特性有助于各大国协调彼此政策,并在各成员国内部协调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由于G20内达成的非正式国际协议不需要经过成员国国内立法部门的批准就能生效,因而G20能避开一些成员国国内立法部门的政治障碍,更迅速有效地开展国际合作。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外交史上经常发生行政部门签署了国际合作的协议,拿回国内却被立法部门否决的事件,典型的如一战后的《凡尔赛和约》、二战后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协议等。
当前,很多有关全球性问题治理的国际合作同样面临一些国家国内政治程序的制约,主要原因是这些国际合作对成员国利益的影响很难用单一的“国家利益增加或减少”来概括,而是造成成员国国内的部分产业和集团“利益增加”,另一部分产业和集团“利益受损”,利益受损的产业和集团经常会通过国内立法部门来“阻挠”国际合作协议的批准和生效。G20不寻求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承诺,这样在敏感问题上行政部门就不需要经过立法部门同意,从而可以绕开复杂的国内政治因素,自行决定采取何种对外政策。
不仅如此,G20逐步形成了“峰会-部长级会议-专家工作组会议”这样一个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领导人峰会位于金字塔的顶端,成员国国内各行政部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位于金字塔的中间,这样就有利于各成员国领导人对不同行政部门在国际合作中的位置进行统筹安排,实现“跨部门协调”的优势。
在全球化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全球性议题,民族国家不再将所有对外交往事务都委托给外交部门,而是开始将对外交往的权力“分解”(Disaggregate)给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如央行、财政部、商务部、环境部、劳工部、农业部等,实行“多头对外”。有些全球性问题的治理也不是单一的政府部门就能够解决的,往往需要调动政府各部门的资源,而不同部门之间由于利益和关注点不同,经常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因而在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就显得非常必要。①Kal Raustiala,“Form and Substance i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9,No.3,2005,pp.581 -614.从这个角度看,G20“峰会-部长会议”的架构能够为成员国国内各部门齐心协力参与国际合作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扫除国内政治的障碍。例如,金融危机爆发后,G20数次峰会和财长央行行长会议都强调要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但一些成员国以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为借口奉行贸易保护政策,而就业问题与贸易问题也确实存在紧密关联。在此情况下,2010年4月20-21日,首届G20劳工和就业部长会议在华盛顿召开,会议强调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对保持和创造就业至关重要,各成员国既要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就业,又要坚决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和保持市场开放,这样就在G20框架内有效实现了政府内贸易部门和就业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调”。
另一方面,从功能主义角度看,非正式性使得G20机制在全球治理中更具灵活性,更能适应国际环境的迅速变化。查尔斯·利普森认为,在国际环境变化较快、不确定性程度较高时,国家经常会选择非正式机制,因为这样有利于国家修改甚至退出已达成的国际协议,保持机制的灵活性。②Charles Lipson,“Why are Som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formal?”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5,No.4,1991,pp.495 -512.例如,在石油输出国组织框架内达成的国际协议多半是非正式协议,原因是国际原油市场不确定性高、价格波动频繁,而在军备控制领域,由于武器性能及各国军事力量对比变化相对缓慢,国家对非正式机制的追求相对较少。
肯尼思·阿伯特和邓肯·斯奈德指出,国家间合作时背叛动机的高低、对国际合作保密性的要求以及对达成国际协议时间性的要求,也会影响到国家对国际机制灵活性的追求,最终将成为国家是否选择非正式机制的动因。如果成员国违背国际协议的机会主义风险较低,而对国际合作保密性要求较高,同时对快速达成国际协议的需求也较为强烈时,国家会选择灵活性程度较高的非正式机制。①Kenneth Abbott and Duncan Snida,l“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4,No.3,2000,pp.421 -456.
对G20机制来说,不寻求谈判达成法律协议,只达成一些反映大家共识的政治性协议,使得它在环境和形势发生变化时能够迅速做出调整,不断推出新的共同承诺文件,因而也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国际体系转型时期的全球治理需求。例如,在打击恐怖分子融资(简称“反恐融资”)领域,G20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这实际上构成了G20机制反恐融资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2001年“9·11事件”爆发后,G20财长央行行长会议即开始讨论反恐融资问题,“9·11”后仅一个月,G20就发布了8项《反恐融资特别建议》,其中关于打击恐怖分子通过替代性汇款、电汇业务、非营利组织三种新方式进行融资等内容,都是以前反恐融资国际机制未曾涉及过的,这充分体现了G20迅速做出反应、应对新威胁的能力。②(英)理查德·普拉特主编,王燕之等译:《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南》,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2004年,G20又针对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利用跨境大笔现金运送的融资新渠道,制定了关于《现金跨境运送》的第9项反恐融资特别建议,这进一步体现了G20能根据形势变化快速进行调整的灵活性,以及应对新威胁的机制有效性。
非正式性既能增加G20机制国内-国际两种政治的统筹性,又能提高其应对国际形势变化的灵活性,因而,保持非正式性对G20机制继续发挥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G20机制在未来发展中仍然要坚持非正式性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在机制的成员资格、议题设置、议事规则、决议执行等诸多方面。
在成员资格问题上,尽管西班牙、荷兰等一些国家已被邀请参加了G20前几次峰会,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提出成为G20新成员的要求,但从非正式性的角度看,G20很可能会维持目前的成员资格状况与规模。
一般来讲,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采取两种原则,即普遍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和选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lectivity)。普遍性原则采取对所有成员开放的标准,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凡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确认确能履行义务者,皆为联合国会员国”;选择性原则采取资格审查的标准,规定成为成员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世界气象组织公约》规定加入世界气象组织的成员国必须在气象问题方面具备一定的活动能力。
与正式的国际组织在其基本文件中对成员资格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不同,G20作为一种非正式机制没有基本文件,因而也就没有一个成文的成员资格标准。1999年9月25日,G7财政部长在华盛顿召开会议,③相关内容参见:G20 Secretariat,“The Group of Twenty:A History”,2008,http://www.g20.org/pub_further_pubs.aspx.(上网时间:2010年11月28日)讨论即将创建的G20机制成员资格问题,会议没有制定出成员国加入新机制的明确标准,但达成下列共识:G20的成员国必须是世界经济中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国家,并能够对全球经济和金融稳定做出重要贡献;G20的成员构成必须反映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崛起的事实,同时要考虑各地区之间代表性的平衡。
作为一种非正式机制,G20峰会要想保持领导人之间坦率、开放、有效的非正式交流,就必须限制参加会议的成员数量,换句话说,G20必须采取“选择性”的成员资格原则,保持成员构成的“小集团”特征。④G20短期内会维持目前的成员构成状况,妥协的办法是与西班牙、荷兰等国家保持对话姿态,维持对话伙伴国的关系。但是,G20采取的这种“选择性”成员资格原则也会给它带来严重的合法性缺陷,尤其是在选择成员的时候过于注重经济实力的标准,这会让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对G20的合法性与代表性产生质疑,客观上使得G20陷入“有效性”(要求减少成员)与“合法性”(要求增加成员)的两难困境。笔者认为,缓解这一困境的一种办法是增强联合国秘书长或七十七国集团领导人,以及非洲联盟领导人在G20进程中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已被视为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代言人,如果能够更多地发挥他们在G20中的作用,即使不作为正式成员,也能从象征意义上增加G20的代表性,从而使得G20在成员数量没有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能够显著提高合法性。
在议题设置问题上,保持目前的议题讨论范围,还是增加一些新的议题设置,也是影响G20机制发展前景的重要方面。虽然增加新议题会部分“牺牲”G20峰会讨论的效率,但从非正式性的角度看,保持议题设置的“开放性”会更加有利于G20领导人达成共识和非正式交流。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组织就是一种常设性、制度化的国际会议形式,召开和举行国际会议是国际组织的主要活动”,①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而国际会议的议题设置对于会议的参加国以及会议本身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发达国家在国际会议上更多关注反恐、防扩散、气候变化、金融稳定等议题,而发展中国家更为关注发展援助、传染病防控、粮食安全、国际机构改革等,对于G20这样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国际机制来说,推进机制化建设就必须要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利益诉求和议题偏好。
与正式国际组织设有常设秘书处,并由秘书长在议题设置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同,②例如,联合国大会的议程一般由联合国秘书长草拟,每届大会开幕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对秘书长草拟的议程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G20作为非正式机制没有常设秘书处,主席采取轮换制,各轮值主席国在当年会议的议题设置中发挥较大作用。当轮值主席国发生更替时,尤其是从发达国家更替到发展中国家时,G20的议题设置往往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这样客观上就使得G20关注的议题越来越多,议程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有学者担心,G20讨论的议题过多,容易导致各个议题的讨论流于空泛,达不成任何实质性协议,因而主张限制G20的议题范围。③王国兴、成靖:“G20机制化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国际展望》,2010年第3期,第17页。但作为一种非正式机制,如果G20讨论的议题范围过于狭窄,反而不利于大国领导人在各项议题之间通过“议题联系战略”(issue linkage)寻求妥协和共识,因此,保持议题“开放”有利于G20机制非正式性和有效性的发挥。正如美国副国务卿斯坦伯格在评价与G20机制模式类似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G2)时所言:“对话为决策者提供了一个了解对方,并能够影响对方决策的平台。这一平台打破了政治、经济、环境、能源等各个议题领域之间的条块分割,让我们对大国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加系统的认识。”④“美国参加中美第二轮战略与经济对话豪华规模空前”,http://www.bluehn.com/2010/0523/71614.html.(上网时间:2010 年11月28日)与此类似,G20通过对各种相互关联、不断变化的议题进行“系统”讨论,更有助于领导人达成战略层面的共识与合作。
当然,G20的议题也不能无限制扩张,目前来看,把G20的议题限制在“全球经济治理”范围内比较合适。一方面,大国间经济上的相互依赖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他领域,从而使得大国之间在全球经济治理中采取非正式机制的可行性大为增加,而在安全战略等领域,大国之间的分歧和竞争明显增大,联合国安理会等正式国际机制的治理,应该成为主渠道;另一方面,G20机制本来就是由在世界经济中占据“系统性影响”的国家所组成,讨论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本身也符合其建立时的宗旨和目标。
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上,坚持G20非正式性就要求G20坚持目前的协商一致模式。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一般分为投票制和协商制两类,投票制按照投票权的分配,又可分为一国一票制和加权投票制,协商制则是一种非正式表决程序,是指“在现存的正式表决方式不能尽如人意或不能据以做出行之有效的决定的情况下,成员国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定的决策方法”。⑤饶戈平:《国际组织法》,第216页。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先生指出,“协商一致是介于全体一致同意与多数同意两种程序之间的一种决策程序,大致包括四个步骤:在决定前,各方必须广泛协商,以取得最大同意;在各方对基本点已表示同意,非基本点上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以正式方式提出时,即可认为已基本达成协商一致;达成协商一致的事实须经过会议主席的确认;协商一致的基本特征是不经投票而通过协议,或者说是避免硬性投票表决”。①李浩培:“多边外交中的协商一致决策程序”,载黄炳坤主编:《当代国际法》,香港广角镜出版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52-53页。
G20通过协商一致而非投票达成共识,②方晋:“G20机制化建设与议题建设”,《国际展望》,2010年第3期,第23页。实际上是与G20的非正式性保持一致的。按照前面对机制非正式性的界定,由于G20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组织宪章(charter)作为基础,因而也就没有法律文件对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和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协商一致也避免了硬性投票表决的弊病,维护了国家间主权平等和民主协商的原则,表现出较大的活动空间和灵活性。在G20机制中,由于不会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会议的成果主要是发表一些反映大家共识的“公报”或“宣言”,成员国在会议上被鼓励自由发表观点,而非宣读事先准备好的发言稿,会议的主要目标是达成共识,而非谈判签订国际条约,因而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利于保证非正式性的充分发挥。在决议执行问题上,坚持G20非正式性就要求其更多通过其他正式国际组织来执行峰会上达成的协议,而非通过建立常设秘书处来监督协议执行。如前文所述,G20会议上达成的国际协议都不是国际法律文件,这些协议只是载明了成员国在会议上通过非正式对话形成的政治共识,成员国对这些协议的遵守也是出于自愿,因而,如何确保成员国切实遵守执行这些“非约束性”协议,成为关涉G20机制前途命运的重要问题。为加强G20决议的执行,有两种政策选择:一种是建立常设秘书处,如2009年德国总理默克尔就提议,G20应转变成一个类似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全球经济理事会”(Global Economic Council)③转引自冯仲平:“欧洲借金融危机推动国际制度变革”,《现代国际关系》,2009年第4期,第34页。,这样G20就可以通过相应的国际官僚机构和常设秘书处来监督成员国落实G20峰会上达成的协议;另一种是充分发挥现有的多边正式国际组织的作用,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通过加强这些国际机构在G20进程中的作用,由这些机构参与落实G20的承诺和协议,组建一个“非正式机制+多边正式国际组织”的“机制复合体”决议执行模式,这样既能发挥非正式机制灵活应变、达成共识的优势,又能发挥正式国际组织代表性与合法性程度高的传统优点,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办公室主任安·玛丽-斯劳特女士即持这种观点。④Anne - Marie Slaughter,“Government Networks,World Order,and the G20”,Paper prepared for conference“The G20 Architecture in 2020:Securing a Legitimate Role for the G20”,http://www.l20.org/publications/24_rU_g20_ottawa_slaughter.pdf.(上网时间:2010 年 11月28日)
作为一种非正式性机制,G20采取后一种政策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既然其协议是“小集团”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包含的又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政治承诺,因而,即便建立了常设秘书处,G20也不可能通过强制实施的方式来执行决议。在此情况下,G20将达成的协议交给其他正式国际组织来落实,比自己通过常设秘书处来落实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实际上,G20本身就隶属于布雷顿森林体系,而布雷顿森林体系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组织早就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分别在各自领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如果能将这些国际组织有效纳入G20框架,加强这些国际组织与G20机制之间的互动,必将大大提升G20决议执行的水平。
非正式性是G20机制的本质特征,也是G20的特色和优势,将会对G20机制的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客观上讲,非正式性也会给G20机制带来一系列缺陷,如成员资格的“小集团性”、达成协议的“非约束性”等,这就要求G20在未来发展中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框架机制,克服非正式性的不足,如增强联合国、非洲联盟等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G20中的作用,以提高G20成员构成的合法性;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正式国际组织与G20的互动,以提高G20决议执行的有效性。至于究竟如何增强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G20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改善正式国际组织与G20机制的互动,仍需要G20机制推动者和设计者的创新性思维。○
(责任编辑:黄丽梅)
[作者介绍]朱杰进,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外交事务研究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机制与全球治理研究。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课题、2010年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得到上海市国际关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701)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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