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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放以来四次对犯人的宽大释放

时间:2024-04-24

徐家俊

宽大释放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对经过一定时间劳动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人免除刑罚的剩余部分提前予以释放;它与特赦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不同于特赦。解放后,上海监狱系统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先后四次对押犯人进行宽大释放,现分述如下。

一、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美蒋武装特务

20世纪60年代初,台湾国民党当局妄图窜犯大陆,派出几十批武装特务作为“先遣军”,对大陆沿海地区进行骚扰破坏。1962年10月-1965年9月,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先后从海上和空中向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地派遣了43股600多名武装特务。当这些人员一踏上大陆,立刻陷入人民的天罗地网之中,随即被彻底、干净、全部地歼灭或被生擒活捉。1963年7月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除了对有立功和悔罪表现的多批释放外,对其他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分别关押于上海等沿海省份的监狱服刑。除了已经刑满释放留场就业或去世的以外,1975年提篮桥监狱还在押39名。

1975年8月,根据公安部关于释放安置全部在押美蒋武装特务的精神,上海市劳改局抽调10多位干部组成工作班子。经过积极准备于9月5日把关押在提篮桥监狱的39名武装特务及武装特务船船员集中在监狱医院五楼,组织他们学习;另外8名刑满留场(厂)人员集中在中山北路劳改局招待所进行学习。当年9月21日(星期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在沪东工人文化宫召开大会,那天我也参加了大会。会上对“江苏省反共救国军第十九纵队第一支队”作战指挥组上尉作战官李锡河等39名在押台湾武装特务发给裁定书和释放证,司法机关向被宽大释放人员每人发给零用钱100元、新制的衣被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当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领导设便宴招待被宽释人员,安排他们暂住饭店,有的还在饭店内见到自己的家属。次日,上海司法机关对8名已刑满留场(厂)就业的上述人员发给转业证明,给予公民权。9月22-29日,组织宽大释放人员参观上海展览馆、上海机床厂、上海手表厂、蕃瓜弄、马桥公社、桃浦公社等。国庆期间还让他们参加游园和文娱活动。宽大释放后有23名要求回台湾,其中原15名在押人员,原8名刑满留场(厂)人员,于9月24日由政府工作人员陪同启程去北京集中;其余的24人转其原籍分别给予适当安置。

1975年9月21日,司法机关除了上海外,同时还在其他地方召开大会,对在押的(包括已刑满留场就业的人员)95名美蒋武装特务和49名武装特务船船员共计144名全部宽大释放。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都发表消息。在宽大释放的人员中有65人要求回台湾,获批准后于9月25日到北京集中,9月27日,公安部负责人接见他们,并设便宴招待。回台人员在北京参观工厂和人民公社,还观摩了第三届“全运会”闭幕式。10月8日,60名被宽大释放人员从福建厦门港乘船抵达台湾当局控制的金门岛;同日,另外5人离开广东深圳经香港回台湾。这65人回到台湾后,在台湾岛内产生很大反响及震撼。

二、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

197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特赦释放全部在押国民党战争罪犯。在此期间,发现各地在押的犯人中还有一些以历史罪判刑劳改的国民党省、将级党政军特人员。周恩来指示公安部对这些人员进行清理。根据周恩来的指示,公安部向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调查摸底。7月11日—8月12日,在北京召开清监工作预备会议。与会者学习了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有关指示。会上汇总调查摸底情况,各地以历史罪判刑改造的国民党省、将级人员有300多人,加上就业的600多人,两项合计1000人左右。会上研究了清理的政策界限和安置办法,要求先把省、将级以上人员清理完毕,然后比照省、将级以上人员的处理办法,研究处理县、团级以上人员。8月27日,公安部核心小组向中央有关部门上报《关于清理在押国民党省、将级党政军特人员的请示》,分别列述了在押和留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中相当省、将级以上人员数,提出参照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犯的精神,对在押的省、将级以上的党政军特人员,因历史罪判刑的均予释放;解放后有某些违法犯罪行为、但主要是以历史罪判刑的也予释放;起义投诚人员因历史罪和主要以历史罪判刑的一律释放,并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因现行罪判刑的不予清理。《请示》中还提到,清理中还查明因历史罪判刑关押的国民党相当县、团级以上的人员3300多名,已刑满就业的有1万名左右,拟在省、将级以上人员清理完毕以后,经过调查研究,参照以上精神分两批分步进行清理的问题。

1975年9月7日,毛泽东审阅了公安部核心小组的《请示》,除把这次清理释放工作由公安部原定的分两步走改为一步走外,又作出重要批示:“建议一律释放。本地不能转业的,转别处就业。如何,请酌处。”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于9月9日作出批示:拟照主席批示,由公安部照办,即因现行罪判刑的109人,也予以释放。对县团以上的3000多名,也照此原则办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宽大释放判刑劳改已有悔改表现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的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1975年9月,上海成立由市公安、法院、统战、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释放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班子。拟予宽释的人员,除已由中央核定外,概由市释放安置领导小组核定。宣布宽释前,由劳改局安排宽大释放人员集中住宿,组织学习,适当改善伙食,摸清其家属情况,做好宽释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1975年12月15日在提篮桥监狱召开“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大会”。大会由市高院领导代表市高院、市公安局对在押的75名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其中省、将级29名,县、团级46名)宣布裁定,并发给裁定书和释放证。这75名人员中有国民政府鲁苏边区总指挥中将汤静逸、徐州“剿总”参议中将朱琳、汪伪镇江清乡保安司令少将张平、汪伪中央陆军将校训练团政训处长少将吴滨沭、汪伪南京市党部主任委员胡志宁、汪伪中央政治工作局第二处处长少将邓一飞、国民政府首都警察厅司法处处长陈宗烈、国防部保密局上海站站长王方南、中统局上海办事处沪东站主任许来轩、第三战区淞沪挺进纵队少将司令袁英杰、第68军143师师长少将刘云生、军委会外事局一处副处长少将黄瑞云、京沪杭司令部反共救国军第五纵队参谋长少将陈漫生、国防部西安绥靖公署部员少将张淇、三战区长官司令部驻沪联络处专员少将钱仪、最高法院检察署长杨兆龙、内政部次长袁琳、国民党中央候补委员高方、汪伪国民党候补中央委员何文清等(杨兆龙等人后来获平反)。同年的12月15—18日,各地司法机关先后召开宽大释放大会,对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宽大释放。

根据上级通知,上海市劳改局对所属位于安徽的白茅岭农场刑满留场和解教留场就业人员中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进行清查,其中有原国民党省级20人,将级13人(中将3人,少将10人),县级56人,团级43人(上校10人,中校14人,少校19人)共132人,农场把他们集中送到上海进行学习。1975年12月16日,由劳改局对154名(已刑满留在白茅岭农场的就业132人,其他单位的22人)召开欢送会,向他们颁发转业证明书, 凡戴上反革命“帽子”的一律“摘帽”,给予公民权。每人发给零用钱100元,发给一套蓝色中山装和棉被、棉毯、棉鞋等。会后设便宴招待用餐。上述宽大人员中有伪满第五军管区司令官中将赫慕侠、国民政府新五军副军长中将康纪鹏、汪伪第五军区司令中将张炳南、汪伪第九军区参议少将卢骏、汪伪和平军总队副少将汪崇西、汪伪江苏省财政厅厅长余百鲁、徐州绥靖公署督察员少将邓洁铨、国民政府89军33师副师长少将曾坚忍、国民党上海市海员党部执行委员孙以芗、财政部稽查处长余鲲等。会后并组织他们在市内参观学习,通过参观学习他们很受教育。如原判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16年,刑释后留场就业的赫慕侠激动地说:“深深感谢共产党对我宽大处理,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今后活着一天就要改造一天,活着一天就要为社会主义事业干一天。”

根据1976年1月9日和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的通知精神经过复查,上海又对32名属于漏掉或起初尚未确定其职级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继续按照宽释政策办理(如提篮桥监狱有17名,其中在押者3名,刑满留场者14名)。这32人于8月12日集中在市郊青东农场,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教育。8月20日召开会议宣布宽大释放。国家安置的原则是:有家的回家;有工作、劳动能力的,由统战、劳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家庭赡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因公致残人员的补助,按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除上海有63人转送外省市安置外(如宽大释放后吴滨沭回河北石家庄,张平回北京,胡志宁回南京),在上海共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520人(含外省转送上海安置的人员)。其中,由统战、劳动部门安置388人;本人自愿留在劳改单位转为职工的21人;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75人;由家属领回赡养的17人(自1981年1月份起改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少数无家可归或家属子女坚决不收留、送养老院的7人;在安置过程中因病死亡为其做好善后工作的有12人。对少数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房管部门设法解决。

据统计,1975年12月全国共宽大释放341名省将级和3300名县团级以上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清理释放以后,在国内外产生很大影响。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台、港、澳地区引起了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应,充分说明党中央决策的高瞻远瞩,意义重大,体现了无产阶级改造世界、解放全人类的伟大胸怀。

宽释人员办理宽释手续

上海市宽大释放大会

三、宽大释放在押的汪伪汉奸犯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以后,上海军管会及人民法院对提篮桥监狱关押的原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判决的除了少数汉奸犯及个别重大刑事犯外,大部分犯人都作了重新判决,20多年来除了已经刑满释放及因病去世的以外,提篮桥监狱还有极少数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这些人大都年龄较大,身体较弱,在1975年的时候,狱中已经关押了20多年,最长的有28年。1976年初,上海监狱系统根据中央的有关批示,在清理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的同时,对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判决的汪伪汉奸犯进行清理,待遇可与清理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相同,并对他们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1976年3月9日,提篮桥监狱召集上述的8名汪伪汉奸犯开会,宣布对他们宽大释放,由市公安局发给释放证,宣布给予公民权。对他们每人发给一套棉衣裤,一套衬衣裤,一双鞋子及袜子,生活补助费90元。

这8人中就有下列人员:汪伪社会部部长陈济成(生于1896年,上海嘉定人;围棋国手陈祖德、作家陈祖芬的祖父)、汪伪粮食部部长顾宝衡(生于1903年,江苏南通人)、汪伪宣传部次长郭秀峰(广东人)、杭州市日军宪兵第155工作站站长方锦堂(浙江杭州人)、汪伪政治保卫局芜湖分局少校副科长王丙然(江苏江都人)、汪伪浙江保安团连长刘勋(湖南平江人)、山东兖州日军宪兵队联络员李展斐(安徽合肥人),还有以杀妻罪判决的原国民党少将陈希吾(广东兴宁人)。陈济成等八人均丧失工作能力,除陈希吾因已无家,被安置在养老院;陈济成、顾宝衡因家中难以安置,留上海市第四劳动改造队就业外,郭秀峰、方锦堂、王丙然五人均被安置回家。

四、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

198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释放和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方案》。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全部予以宽大释放,并给予政治权利” 。

宽释、安置的范围:一是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凡因历史罪行或主要是因历史罪行被判刑的,一律宽大释放,并给予公民权;二是在劳改单位就业没有转为正式职工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只要因历史罪行或主要因历史罪行被判刑的,一律予以转业安置。时限上,按《决定》规定,凡1982年3月8日在押的和仍在劳改单位就业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都属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范围;凡3月8日以前释放回家和已离开劳改单位就业场所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都不属这个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对宽释、安置的范围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又作了具体规定:1.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不论其职务高低,均属于这次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范围。2.宽释、转业人员包括国民党的警察、宪兵、杂牌军、还乡团、自卫队、三青团、特务外围组织以及一些带有地方色彩的“建军”“同志会”“闾长”等。3.正在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人员,应由原关押单位负责办理宽大释放的法律手续和有关事项。对跨省、区、市的人员,档案材料已转递的,由所在省、区、市劳改机关办理;档案材料未转递的,由原关押单位办理。4.原因历史罪或主要因历史罪收容劳教的,解除劳动教养后,现仍在劳改、劳教场所就业的,也属于转业安置范围。5.对1975年遗漏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在押的,应予宽大释放;留场(厂)就业的,应予转业安置。6.对多次判刑的人员,以最后一次判刑为准。因历史罪判刑,在劳改期间又犯罪被加处刑罚的,除罪行严重者外,可按“主要因历史罪”处理。7.对符合宽大处理条件、近三年内逃跑的犯人和久假不归的留场就业人员,凡1982年内回来要求宽大释放或转业安置的,只要他们在外期间没有重新犯罪,可以发给《宽大释放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或《转业安置证明书》,但不发给零用钱、被服和安家生活补助费。

1982年3月根据中央的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上海监狱系统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设立宽大释放和安置工作的领导、审批、办事机构。同年5月14日和18日,在提篮桥监狱和第二劳改管教总队(白茅岭农场)分别召开宽大释放大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6名犯人宣布宽大释放,并向他们分别发了释放证明书,并发给宽释人员每人一顶单帽、一双单鞋、一套衬衣裤、一套外衣,一条床单、棉被、垫胎和100元零用钱。会后,有关领导分别同提篮桥监狱及白茅岭农场的多名宽释人员共同进餐,以示欢送。5月15日,上海组织部分人员参观了上海工业展览会,并游览了市容和黄浦江隧道。另对10名监外就医的犯人,由提篮桥监狱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赴其住地街道召开小型座谈会,宣布宽大释放。事后,上海监狱系统对这26名宽大释放的人员,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4人、送外省安置2人、带生活补助费回家14人、在劳改农场转为职工1人,继续留场养起来的5人。

获宽大释放的人员出狱

在已留场就业需进行转业安置的1130名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分布在位于皖南的上海军天湖农场495人、白茅岭农场403人,位于江苏大丰的上海农场130人,位于市郊的青东农场96人以及少年管教所5人、民用建筑公司1人,都由所在单位就地召开转业安置大会宣布,而后由市劳改局统筹进行安置。如白茅岭农场对403人经逐个落实,其中外省市同意安置的42人,上海市郊区安置的136人;本人有劳动能力,年龄在60周岁以下,由劳动部门安置工作的29人,无家可归、无亲可投和家属不愿接收,本人坚决要求留场和家属在农场安家的196人,分为四批召开欢送会,在会上发给“转业安置证明书”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安家费按两个月标准工资发给,服装费40元,并发足路费和行李费等。对于这批人的安置工作,凡有家可归的,可以回家;有亲可投的,可以投亲,回去时政府发给路费。能够工作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工作;无劳动能力的,由家庭或亲友赡养,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适当给予社会救济。对那些无家可归,也无亲可投的,则由政府安置到劳改局所属的农场去,其中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由农场养起来。对家居台湾,本人愿意回去的,准许回台湾,并发足路费,提供方便。本人要求去港澳或国外探亲、定居的,按正常手续办理。这次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在犯人中又一次引起了震动。在宣布时,有的涕流满面,有的泣不成声,纷纷感谢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不杀之恩,他们表示,决不辜负党和政府的期望,要把自己的后半生贡献给祖国的四化建设,来报答党和人民政府。

截至1982年6月26日,全国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3397名,全部给予宽大释放,标志着党和政府改造历史反革命犯人的任务基本结束。据统计,当时上海对1130名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安置结果为:由市劳动部门安排就业118人,带生活补助费回家298人,转送外省安置112人,经本人申请和劳改局批准,继续留场转为职工602人。其间,上海还先后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到上海安置的2218人,落实转业安置工作。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凡有转业安置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任务的市、县,组织公安、统战、民政、劳动、财政、房管、粮食等有关部门,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后,又发出了《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地“善始善终地做好宽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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