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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违法”婚约说“不”

时间:2024-05-13

桂芳芳 姜阳喆

孩子不是父母牟利的工具,更不应该成为牺牲品。拿起法律武器,向违法婚约说“不”!

赵雷和张文华的家都在偏远农村,两人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下女儿赵月。小女孩本应像名字中的月亮一样单纯快乐地长大,但生活偏偏给她设置了重重考验,让她的成长之路遍布荆棘。

赵雷夫妇重男轻女,觉得女孩帮不到家里,还得负责她的吃穿开销,很不划算。所以,赵月从小就不能像其他同龄人一样生活在父母温暖的臂弯里,还要主动承担家务和农活儿。如果说还有什么是她困苦生活中的一些慰藉,大概就只有读书了。

赵月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上学机会,从小学到初三,成绩一直很好。她希望爸妈能够看到她的努力,让她继续读书。此时的赵月满心期待着之后的学习生活,浑然不知自己将要面对什么。

在当地,大部分人对待婚姻的态度比较随意,对未成年人保护更是没有概念。只要父母同意,孩子就可以成亲,哪怕未满婚龄无法领证,办完酒席也就算订婚了。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赵雷夫妇准备等赵月读完初中就给她寻觅“良人”。不久,媒人为赵月介绍了一个“合适”人选—同村的李强。他是独生子,家庭条件还不错,尽管比赵月大了12岁,赵雷夫妇仍然很满意。

在双方家长的操持下,赵月和李强订立了婚约,赵雷夫妇收取10万元彩礼。按照当地习俗,订婚后,女方就要搬去男方家中居住。就这样,只有15岁的赵月来到李强家中。

后来,由于要外出务工,李强便将赵月一同带往离家甚远的G市,两人开始共同生活。在这期间,赵月的学业被迫中断,由于未满18周岁,她无法出去工作,只能待在出租屋中。回想起在学校的生活,赵月经常无奈地叹息。

两人缺乏了解,性格差异也很大,慢慢地,开始因为琐事争吵。在某次激烈的争执中,李强撕毁了赵月视若珍宝的书,她再也无法忍受,收拾完行李便跟随一位同乡大姐返回家中。见赵月愤然离去,李强十分生气,随后也购买车票准备返乡。赵月知道,等待她的一定是场狂风暴雨,但她坚决不退缩。

果不其然,在李强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赵雷夫妇返还彩礼后,赵雷夫妇感到被羞辱,不仅拒绝返还彩礼,还要求李强向赵月支付青春损失费。此时,李强的父母也不再顾及“亲家”的脸面,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赵月竟然是未成年人。所以,尽管本案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但在开庭审理当天,法官着重了解了赵月的个人情况,并认真听了她的想法。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个家庭达成一致意见,赵雷夫妇退回8万元彩礼,剩余两万元算作之前的开支,李强不再主张返还。另外,法院还对赵雷夫妇进行了严厉的训诫,要求他们保证赵月之后的教育和生活,并联系了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干警和妇联工作人员,一同来到赵雷家中,督促他们履行法院要求。法院的少年审判庭也将持续关注赵月的生活学习及家庭教育情況,并为她建立了跟踪回访档案。

对此,赵雷夫妇有些委屈,当地的婚俗一贯如此,而且,订立婚约又不是结婚,这难道也违法吗?干警对赵雷夫妇的疑问一一作出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据此,赵月属于未成年人,依法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进行抚养、教育,并代理其做出或者承担法律行为和责任。

讲到这里,赵雷夫妇提出疑问:“她现在还小,不就应该由我们替她做决定吗?”这时,妇联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在某些情况下,赵月作为未成年人,的确要由父母来代她做出决定,比如在进行大额支出、接受他人赠与时,就需要家长明确表示同意,否则可能会导致行为无效。但是,婚约具有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也就是说,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和心态,哪怕是未成年人自愿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父母也不得允许,更不能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迫使其订立婚约。另外,该法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听到这,赵雷夫妇明白了,他们给赵月订立婚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两人低下头沉默不语。

干警继续说:“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还未发育成熟,在这个阶段订立婚约,不仅会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其后续的发育成长。不然,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法定婚龄呢?未成年人大多尚未建立正确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更何况是婚姻观呢?他们不懂如何处理家庭关系,极易陷入困境当中,最终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况且,身为父母让孩子辍学结婚,导致她错过了人生中最关键的读书时光,未来很可能面临和社会脱节的困境,将给她带来极重的家庭负担和身心压力,这不是毁了孩子吗?”

赵月本来一直安静地坐在一旁,此刻终于忍不住开了口。她对赵雷夫妇说:“爸妈,什么样的年龄就应该做什么样的事,我现在要做的就是好好学习,照顾好自己不给你们添麻烦。我只有这一个要求,让我继续上学,可以吗?”

听到赵月这么讲,赵雷夫妇悔意涌上心头,两人郑重地向女儿表达了歉意,并向干警和妇联的工作人员保证,一定会让赵月继续上学,他们也会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让赵月健康地成长。

希望未来的道路上,赵月能够真正如她的名字一般,坚韧、勇敢,闪闪发光。

【律师说】

1.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义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其中,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应当从物质、生活上对子女进行养育和照顾;教育义务则是指父母应在思想、道德等方面对子女进行培养,保证子女能够接受学校教育,实现受教育权。

在本案中,赵月的父母让她中途辍学,这不仅违反了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还损害了赵月的受教育权,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多条规定,明确禁止父母给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未成年人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寻求帮助,及时反映问题,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2.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他人结婚,不得包办、买卖婚姻或者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更不得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法律规范还另外设置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来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对于违反婚姻自由的情形,法律不予保护。

由于欠缺法律意识,一些人过早踏入婚姻生活,其中不乏未成年人。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法定婚龄,在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时,双方不得登记结婚。也就是说,若双方未达法定婚龄,便无法构成合法婚姻关系。

不是所有家庭都能为孩子提供富足的物质基础,但父母都应该用爱来呵护他们的成长。孩子不是父母牟利的工具,更不应该成为牺牲品。希望每个孩子都能拥有一个无忧无虑的童年,在爱中走向明亮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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