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3
李 欣
我和老伴今年70多岁了,老伴身体虚弱,生活不能自理。我们有两个儿子,都在本市工作,但是他们很少回来看望我们,电话也很少。我和老伴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每半个月回家探望一次,并给付我们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我们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分析与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物质赡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例中,你和老伴都已年迈,两个儿子都有收入,你们可以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及护理费等。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见,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如果子女不履行这种精神赡养义务,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精神赡养,即要求子女定期回家探望,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子女回家看望父母的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至于你们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受到侵害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你们与子女的关系属于亲情伦理的范围,显然不符合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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