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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保后,能否要求员工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时间:2024-05-14

陈鸽

读者提问:

2020年7月,小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做文员。为了拿到更多的工资,小陈向公司申请,把公司应承担的社保金直接作为补贴与工资一起发放。后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每月向小陈发放工资时额外发放相应的社保补贴,不再为小陈缴纳社保。2022年12月,小陈不满公司调岗降薪,提出辞职。之后,小陈以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为由提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为小陈补缴其就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公司按照裁决为小陈补缴社保之后,要求小陈退还之前给其发放的社保补贴。请问,公司的主张合理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据此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小陈同公司约定,公司每月给其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再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應属无效。公司应承担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但在缴纳社保之后,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小陈应将公司向其发放的社保补贴予以退还。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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