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丛林
夫妻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享有探视权。可是,由于双方积怨太久,矛盾太深,女儿的探视权最终成为双方较量的“筹码”,双方“暗战”如同上演“谍战剧”,并最终闹上法庭……
现年54岁的魏永青,是江苏苏南某市人。1999年,在一家公司担任业务员的魏永青,在工作中认识了胡小贝。时年21岁的胡小贝秀丽清纯、娇羞可人,深深吸引着魏永青。胡小贝虽然了解到魏永青比自己足足大了14岁,而且有过一段婚史,但觉得魏永青严谨果断,老练沉稳,颇有成熟男人的魅力,忍不住芳心暗许。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火热地恋爱起来。
由于两人的年龄相差太大,加之魏永青离过婚,胡小贝的父母对女儿的这段恋情一开始并不赞同。但因胡小贝的坚持,父母最终接纳了魏永青。就这样,经过8年恋爱长跑,两人于2007年1月结婚。2011年4月,他们的女儿魏妮妮出生。女儿乖巧可爱,夫妻俩感情和睦,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女儿的到来,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由于单位效益不佳,魏永青在朋友的邀请下,辞别妻女,先后到上海、北京等地工作。长年在外打拼,魏永青与妻子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渐渐淡漠,加之两人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终致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胡小贝向法院起诉离婚。次年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后,魏永青与胡小贝均没有主动找对方沟通,双方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得到任何缓解。2015年8月,胡小贝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将婚生女魏妮妮判归自己抚养。
然而,魏永青表示不愿离婚,并提出如果判决离婚,他要求抚养孩子,因为胡小贝很快就会结婚,他已经五十多岁不可能再婚,想带着孩子好好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永青与胡小贝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本应好好珍惜家庭,珍惜生活,但两人在夫妻共同生活遇到矛盾时未能冷静处理,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胡小贝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自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没有缓和的迹象,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2016年3月25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准予胡小贝与魏永青离婚,婚生女魏妮妮随胡小贝生活,在不影响魏妮妮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魏永青每周可探望魏妮妮一次,胡小贝应予以协助。法院对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财产的分割等也一并做出了判决。
既然婚姻不能再继续,不如好聚好散。可走司法程序打官司的过程,又让“好散”变得艰难。魏永青与胡小贝在离婚时,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彼此相互揭短和指责,甚至相互诋毁,已经完全撕破脸,因此官司打完后,两人曾经的爱荡然无存,留下的只有仇恨。
由于双方的矛盾很深,判决生效后,胡小贝自然不愿主动协助魏永青行使探视女儿的权利,致使魏永青多次要求行使探视权而无法实现。无奈之下,魏永青以胡小贝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魏永青享有的探视权达成协议,约定每周日上午9点魏永青可以对女儿进行探视。
经法院执行,魏永青如愿行使了探视权。可是,在几次探视后,魏永青就发现,每次探视时,胡小贝的父亲胡家强总跟踪他,并在距离他不远的地方,依托树木、房屋或游乐设施等屏障,拿着手机偷偷对着他不停地拍照。他心中很是反感,认为对方肯定是在对他进行拍照、录像!
在随后的探视过程中,魏永青留了一个心眼,只要发现胡家强拿手机对着自己,便暗中反制,也用手机将胡家强的一举一动拍摄下来。其间,魏永青还多次来到胡家强面前,质问道:“我探视女儿,你凭什么对我进行偷拍,你这是在侵犯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谁偷拍你了?”面对魏永青的质问,胡家强矢口否认。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魏永青也很无奈,只好警告对方:“请你不要跟踪我、偷拍我!否则,别怪我对你不客气!”
2017年4月23日,魏永青按约如期探视女儿,见胡家强又在不远处的大树后面拿手机对着他。趁胡家强不注意,他突然冲过去,一把抢过对方的手机,只见手机的画面正是他与女儿在一起的照片。证据在手,他厉声警告对方:“这照片分明就是你刚才偷拍的,还不承认!你们等着瞧吧!”
魏永青认为,胡家强的所作所为肯定都是受胡小贝指使的。如此下去,他还有什么隐私可言?他决定采取对策。2017年4月25日,魏永青在拿到了有力证据后的第三天,来到法院,以胡小贝、胡家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他拍照、录像,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为由,将前妻胡小贝及前岳父胡家强一同告上了法庭。
魏永青诉称:自双方离婚后,胡小贝拒绝本人探视女儿魏妮妮,经本人申请强制执行,虽然实现了探视,但胡小贝及其父亲胡家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一旁拍照、录像,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为此,請求法院判令胡小贝、胡家强停止非法侵害行为,删除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对非法拍摄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拍摄;并判令胡小贝、胡家强各赔偿本人精神损失费500元。
胡小贝、胡家强辩称,我们既没有侵犯魏永青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故意,也没有侵犯魏永青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魏永青探望女儿魏妮妮均是在公共场所,所处环境根本不存在隐私之说。魏永青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魏永青的诉讼请求。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魏永青向法庭提交了20多张其暗中拍摄的胡家强一举一动的照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永青主张胡家强、胡小贝侵犯其肖像权以及隐私权,提供的证据为魏永青拍摄的照片。在照片中能看出胡家强在使用手机,但无法证实胡家强是在对魏永青进行拍照或录像。魏永青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胡小贝、胡家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影像,或者使用其照片、影像以丑化、攻击、侮辱其形象,故魏永青主张胡小贝、胡家强侵犯其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胡小贝、胡家强在魏永青探视时进行了拍照或录像,如果其目的在于取证需要,如同魏永青亦在未征得胡小贝、胡家强许可的情况下,对胡小贝、胡家强进行拍照一样,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故对魏永青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6月13日,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魏永青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魏永青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中,魏永青提出:1.根据本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的20多张照片,能够证明胡家强、胡小贝对本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特别是2017年4月23日的照片中,胡家强的手机屏幕上明确显示正在对我进行监视、录像。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罚款。离婚后,本人探视6岁未成年女儿的行为就是本人与女儿的隐私,未经本人同意的拍照就是偷拍。而且,在本人多次警告胡家强、胡小贝不要拍摄后,他们仍肆无忌惮地拍摄。因此,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中的“情节较重”的相关规定对胡家强和胡小贝予以处罚。一审判决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驳回本人的诉请,实属适用法律不当。3.本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约定的每周日上午9点探视女儿的,既没有扰乱社会治安,又不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任何人都无权对本人的合法行为进行所谓的取证,更无权进行监视、录像、干扰和骚扰。4.本人之所以对胡家强、胡小贝的非法监视、录像行为进行拍照,是为了取证,与胡家强、胡小贝多次恶意拍照的非法侵害行为有本质区别。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平、公正地重新审理和判决。
针对魏永青的上诉,胡小贝、胡家强辩称:1.魏永青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我们对他进行拍照或录像,而且魏永青探视女儿均是在公开场所,不涉及隐私。2.魏永青在一、二审主张胡小贝对其进行录音录像,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3.即使胡家强对魏永青进行了拍照和录像,也是取证需要,因为魏永青前后三次向法院执行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见孩子,可胡小贝带孩子去约定探视地点,魏永青却不去。执行法官让胡小贝保留好每次魏永青见孩子的证据,因为每次魏永青要求执行,执行费都是胡小贝支付。4.魏永青在没有经过我们允许的情况下,也不停地对我们进行拍照和录像,甚至至今每次探视都对我们拍照、录像。综上,请求驳回魏永青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余思:
生活是一场永无休止的博弈,婚姻亦如此。在恩爱的每一天,夫妻在爱与被爱之间博弈着。而当婚姻画上休止符,未成年子女往往就成了离异夫妻报复对方的“筹码”和“武器”,因探望子女而引起的纠纷也就成了离异夫妻间的另一场博弈,其结果受到伤害的永远是无辜的孩子,离异夫妻双方哪有赢家?
对此,一位从事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代理的律师,对其办理的500多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析后指出,每个人在走进婚姻的最初,都曾承诺与伴侣“只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然而真实的婚姻生活,却总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变故。当离婚成为不得已的选择时,却总做不到好聚好散,各种丑态、恶行纷纷上演,爱人变仇人,伤人伤己!
在离婚这件事上,法律的本意是让夫妻能好聚好散。但是,走法律程序、打官司的过程,却又让“好散”变得更难。夫妻双方在面对离婚时,不得不把全部精力放在孩子和财产的争夺上。为此他们不得不找出对方更多的过错,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父母离婚时变成敌人,相互攻击、诋毁的场景,孩子都会记在心里,他们不得不为了讨好一方而违心地不爱另一方。如果他们真的因为父母离婚而厌弃、诋毁父(母)亲,这难道不是父母最大的悲哀吗?
当离婚不可避免,与其相互纠缠,不如好聚好散。因为,唯有好散,才能和过去的自己、伴侣好好道别,才能带着孩子轻松走进下一段人生旅程。“好散”除了是对曾经携手步入围城的那段时光的交代,也是为自己的下一段幸福做准备,更是对孩子最好的爱和保护。
好散不容易,但不管多难,我们还是应该把离婚当成一门学问,把它当作人生中不得不面对的一次挫折坦然接受。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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