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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合并处罚的实践

时间:2024-05-14

□ 兰卫东 湖北省大悟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合并处罚的实践

□ 兰卫东 湖北省大悟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大众的身体健康,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处罚餐饮服务的提供者时,经常会遇到两种甚至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因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应该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文结合合并处罚的内涵,分析了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的应用。

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无毒无害,在满足相应营养要求的同时,不会危害人体健康。现如今,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必须要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餐饮服务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处罚,通过合并处罚的方式,处理两种及以上的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合并处罚的内涵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中,并没有明确合并处罚的相关概念,但是参考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制度,可以基本确定合并处罚的制度和规则:合并处罚指行政相对人在同类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有两种或者以上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经由行政主体进行分别裁量后,依照法定原则确定应该执行的行政处罚制度。

合并处罚的执行必须具备几个特征:①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或以上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②必须为同类行政法律关系。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但是违反的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则合并处罚并不适用;③违法行为应该存在于行政处罚的时限内,具体的情况分两种,在行政执法环节发现多种违法行为,或者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违法行为;④在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后,依照法定原则和方法,进行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下进行,并不能想当然地去执行,其基础在于依法合并、合法行政,这也是行政领域对于行政合法性的一种内在要求。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采用混合原则,即根据刑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原则。事实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合并处罚的原则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例如,在相关标准和规范中,规定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等措施,这里的处罚不仅包括罚款,还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合并处罚制度的存在,能够贯彻和落实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方便执法部门处理个人存在的数种违法行为,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能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合并处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的应用

参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合并处罚的应用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吸收型

吸收型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两种及以上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然后从中选择处罚最重的一种,吸收其余处罚相对较轻的罚项,不予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存在数种违法行为,最高处罚为吊销许可证时,仅执行该处罚,对于其他罚种不予执行;②对于存在的数个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几个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或者最高处罚为责令停产停业时,仅执行一个停产停业处罚,不能将两个停产停业处罚合并来吊销其许可证。因为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而在行政处罚中,吊销许可证的适用极其严格,如果将两个及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合并为吊销许可证,实际上是在无形中扩大了吊销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并科型

并科型指对于数种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时,经分别裁量后通过相加的方式进行处罚。例如,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相对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材料,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时,应该将所有的处罚内容相加执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并科处罚仅适用一次,不能重复没收,这一点与限制加重型存在一定的区别。

限制加重型

限制加重型通常适用于执行财产处罚的情况,即会导致被处罚人财产权益以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中的原则,如果依照《食品安全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三种违法行为分别予以一万元、七千元和五千元的罚款,则在合并后,罚款的具体金额可以在一万元到二万二千元的范围内确定。

事实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可能会出现两种及以上并罚方式同时适用的情况,需要坚持“1≤1+1≤2”的核心原则,做好细致分析,认真处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结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必须要得到足够的重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两种及以上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合并处罚的形式,保证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不公正现象,真正意义上实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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