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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食用农产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如何追根溯源

时间:2024-05-14

□ 田慧娟 中央民族大学

根据2017—2019 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情况,2017 年全国食用农产品质量总体抽检合格率为97.8%;2018 年为97.5%;2019 年为97.4%,我国的食用农产品整体安全形势大致稳定。然而,种种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说明使用农产品安全问题仍不容小觑。

1 严把农产品生产关,产地污染与食品安全协同监督

在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的产地污染问题应引起重视,其中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关于水污染,一方面是耕地集中地区周边、农产品养殖周边的相关企业不当排污导致的;另一方面是种植农户过量使用农药、化肥或高毒农药而对水体造成污染。关于土壤污染,一方面动物养殖污水的处理不当、超标排放;另一方面废弃农药、化肥的不当处理给土壤造成的损害会长期影响土壤[1]。关于大气污染,一方面会使农作物成长不良,抗病虫能力减弱;另一方面可改变湖泊中鱼、虾等的生理机制,影响大众身体健康。

对此,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建立工业污染向农业转移的监督防控机制;关注重金属污染区耕地修复治理监督;加强对养殖粪污、药肥垃圾等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监督;针对问题突出地区开展抽查,跟进监督。

2 严把农产品流通关,压实进出口食品责任溯源监督

在流通环节,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溯源监督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方面,实践中的不法经营导致检察公益诉讼对于进出口食品的监督难以溯源。另一方面,进货渠道不正规、无溯源凭证销售等问题的存在给集中交易场所的食品安全埋下隐患。

当前,全球多国疫情仍形势严峻,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协作,并可联合组织开展“进口食品”专项清查,重视对于进口食品进货、销售等重点环节及其集中交易场所、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强溯源监督。

3 多方协同信息共享,善用追溯体系社会共治

关于信息共享。农业农村部2018年就已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肉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成为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大利器。但该平台目前只设置了服务政府、服务公众、服务企业3 个功能。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在两方合作之下,开发该平台的服务公益诉讼检察系统。同时,借助已建成的信息平台,将进口、分销、运输、市场监管、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环节作为节点,组织相关数据上传至平台备案待查,形成监督闭环。

关于社会共治。①事中监管监督,检察机关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各环节的事权机关建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定期研究调度会商。②事后监管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与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信用联合惩戒。③追溯监督理念宣传以及追溯平台的使用普及,对于追溯体系的形成至关重要。

4 检察公益诉讼入法,加强顶层设计推动监督

建议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①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建立、未保存或伪造生产记录、违法排废或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造成食用农产品产地污染、未依法获得农产品合格证等可能破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②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包装标识不合格、违规、超量添加、冒用标志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③对于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综上,对于食用农产品的追根溯源,建议检察公益诉讼实施“问题链”监督,利用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将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食品加工和流通销售的监督形成完整链条,通过多方协作,落实事权机关责任,跟进监督后续整改措施,推动公益诉讼纵深发展,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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