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 沈浥 葛宇 单钱艺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随着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产品在全球贸易中不断得到优化,原有的标准体系逐渐显现出各种瑕疵。由于产品标准在实际运用中时常遇到问题和挑战[1],因此,传统食品工艺开始套用现代食品工业的标准,如采用经验主义的制标方法或拿来主义,即将他国标准进行套用,但这种做法会在削弱传统食品工艺竞争力的同时造成传承障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科学知识理论已经完全可以在标准化领域构建完整的数据体系和框架[2-3]。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标准制定过程中核心思想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标理学对标准的制定、改良及应用时所需要的核心智慧进行阐述,以期用标准的智慧来指导标准及标准化的进程。
为更好地研究标准制定的原则,笔者提出或引入了几个概念,以下将具体说明其概念及定义。
标准制定主要针对之前没有制定需要或存在瑕疵需要修改的标准,其根据生产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及其水平进行制定。标准不仅是为了规范被制标的对象,更希望能够有效推动被制标对象的发展,并极力着眼于被制标群体的发展需求。
标理学是用来研究标准制定思维模式的理论,是以整个标准现象的规律和共性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标理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标准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标准的本质和作用,标准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标准的价值、创制和实现等。
标哲学即标准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并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与思考标准制定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是关于标准的最高形式理论思维—研究标准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标哲学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标准制定学的一个分科,其根源于现实标准的存在,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标准自发自为的一种规律[4]。
渊源指源流,深水的源头,用于比喻事物的本源。其既是一种事物本身的内觉力量,也是事物最基本的基础本质,更是唯物论的基础。标准制定的渊源则是特指标准制定过程中最根本的落脚点,是所有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的基础。
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论体系或系统,通常涉及对问题阶段、任务、工具、方法技巧的论述等。方法论会对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系统总结并最终提出较为一般性的原则,即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与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5]。概括地说,渊源主要解决“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主要解决“怎么制定标准”的问题。
规则力是指由规则本身规律所产生的强大力量,它不会因外在力量而发生改变。一方面,规则力基于规则的产生而形成;另一方面,规则力产生后会不断推动规则本身的发展。正如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的“无为”二字就是要求顺应“天道”,不可强行逆转“天道”。
战略管理是指对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全局的、长远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政策,以及资源调配做出的决策和管理艺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规律,这种规则是不可逆的。战略管理的根源就是利用规则并人为地调节规则的效果和节奏,这也是标准制定的核心目的。
法律和标准同根同源,标准是法律在某一领域细化的表现,法律则是标准在广泛领域的集中体现,法律源于标准而高于标准。换言之,食品安全法律源于食品标准体系又高于食品标准,食品标准则为食品安全在具体食品上的表现—食品安全法律为纲,食品标准为目。
标理学与标准学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法理学与法律学之间的关系—标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标准的“智慧”,或是对标准化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标理学是为了寻求标准的“智慧”,或者说是寻求对标准理解的学问。因此,标理学是标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标准学的核心内容。
将标理学看作一种尺度,它的作用是在标准或标准化的过程中从理性存在物本身出发去寻找理性的本质(本源)及自身存在与世界其他存在物的关系。其不仅是对标准最普遍而基本的研究,还是标准的元理。
哲学就是元知识、元理学,即所谓“大道至简”。哲学的任务是对现实世界进行元理层面的把握,多合为一或一分为多、一和多等都是元理;方法论则是元理适用于阐释世界或指导实践。哲学是元理,标理学作为标准的元理或标准学的核心,其本质就是标准的哲学及制定方法。
自经济贸易产生以来,标准就作为各个贸易过程中衡量产品品质和价值的重要手段长期存在,且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制定的发展历经了原始规范、方便使用、控制品质、社会管理、冲突对抗到返璞归真的状态,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我国早在夏商时期就已经出现标准,最早的代表之一就是当时为了方便贸易的开展所形成的货币体系。“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场,换吾之所需”,货币就是一种约定的规范,它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的经济协作关系,也是最早的标准思维的萌芽。
系统化的标准最早在《礼记•中庸》第二十八章中记载:“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度量,通过双方认可的规则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形成比较简单方便的贸易方式。
《孟子》曰“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标准化就是制定各种规矩,让一切行为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参照。而标准化的过程就是通过标准对工艺手段、原材料品质、质量控制等进行约束的过程。至此,标准作为一种针对产品的重要控制手段而被广泛运用。
随着标准在全球贸易中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认识到遵循全球标准化的营销策略有助于获得巨大的利益,甚至提出以相同价格在同样销售通路提供相同标准的产品,并以相同的销售与促销计划在全球售卖。正因如此,标准制定在许多方面开始和社会情况及企业的贸易生存息息相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各团体之间的贸易战已经上升为标准制定战,即不断通过标准的严苛化,如检测项目大幅增加、准入要求逐渐严格,以及实施速度快、变化频繁等为己方获得收益。现如今,标准已作为一种成熟的贸易壁垒设置手段被各国所采纳[6]。
标准的核心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来达到统一,进而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为了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且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其重要意义是为了改进产品和服务的适用性,突破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进而更好地推动产业发展。
标准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一种竞争力,也是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标准是贸易对抗中正义的化身,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规则,是理性的体现,更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正义不仅要被伸张,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就是程序正义[7],任何在非正义程序下得出的结论都是非正义的。作为规则,无论是其制定、实施、修改、约束还是效力,任何牵涉到标准的内容必须首先保证标准制定的程序是正义的、合理的。
标准作为正义的体现,其对整个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即必须具备足够的公信力、权威性和正义性,且对所有使用者力尽公平。为了保证相对公正,就应该让分蛋糕的人最后一个选择蛋糕,即将制定者的利益最弱化。
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允许变革,允许根据事物的发展而进步,故变动性是规则本身的特有属性。但是,频繁的规则变动将削弱其权威性和规范性,所以标准本身又具备一定的稳定性[8]。变动和稳定是标准的两个相互伴生的“孪生兄弟”,两者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
标准在制定和实施后就必须被遵守,其作为一种规范是所有相关行为的准则,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一般而言,标准仅针对某一范围内的对象,所以标准的效力也同样存在范围限制。例如,非食品行业的相关标准就不能直接被运用到食品行业中。
标准具有较强的制裁力。一方面,体现在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违反的标准而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制裁力还包括违反标准可能会面对市场自发制裁的情况。即使没有相关机构的主动制裁,违反相关标准也会在同行业竞争中遭到市场自身规律的惩戒。
标准在制定或修改时都必须保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标准和政策仅受某些利益驱使而不尊重其本身的公平,那么制定出来的必然是“恶标”—将严重危害整个行业的发展。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都必须力求公平公正,否则将成为行业发展的“绊脚石”。
标准的渊源应该是标准的基本对象,标准的制定应当在对标准对象的反复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而并非通过商业贸易接洽中针对某些特殊的目的而制定。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在制定国际标准时往往采用“拿来主义”或“经验主义”,即盲目地将国外的标准作为中外贸易的标准制定信条,严重影响了中国传统工艺的国际化进程。标准的制定一旦脱离了对象本身,那么制定出来的标准也是不合理的“恶标”,贻害无穷。所以,标准制定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以被标准化的对象本身为基础。
标准制定的第一步就是将被标准化对象进行概念化。标准的作用是规范,其中不仅包括产品,还包括行为,那就必须在整个标准中设置对应的规则概念,即对各种不同情况的事物进行分类。然后,对规则概念进行分析、归纳、类推,通过这3种方法将标准渊源在概念化后,依照自身规律进行演化并形成结论[9]。
标准制定过程中,并非只有客观数据或规则可以被容括成标准,文化范畴的内容也可以通过归纳共性、保留差异的方式被纳入到标准制定的范围内。虽然文化领域包含的内容纷繁复杂,对其进行标准化的难度较高,但依然具有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在没有先存规范和原则指导时,制定标准需要在相互博弈的矛盾中进行选择,这就需要进行标准的价值判断。标准制定的价值判断要遵循唯一性准则,即以推动被标准对象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为目的。在该前提下,矛盾双方的任何意见都可以被忽略或采纳。
先例经过长时间的反复应用,将少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到具体生活中,形成归纳完善的规则,而这种规则的养成往往不可逆转。所以,在修订和废除标准的先例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并尊重先例。但尊重先例并不等于盲目采纳,例如手机5G规则就是秉承对4G规则的尊重而制定修改的[10-11]。
标准制作过程对制定者本身也是一个标准化的教育过程,有许多人把标准制定者称之为“行业医生”,因为其服务工作有利于标准化的普及和宣传。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的教育和普及不是为了实现专业的“标准工匠”或“专业检测”,而是为了让标准制定者成为广博的一流标准工作人员 。
标准的制定不应只局限于标准制定本身,而是应当对被标准对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细化,并通过被标准对象的内部规律分析,让标准成为被标准对象发展的“助推器”。标准化的进程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工作,而标理学则是一直贯穿于标准和标准化之间的“智慧”。标理学作为所有与标准相关行为过程中的核心思想,其源于标准又高于标准。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标准时,标理学作为一种核心“智慧”的体现不同于标准本身,但又和标准密不可分。人们在制定、修改或使用标准时都会被标准的复杂所困扰,而标理学作为标准的“智慧”,其适用于任何一个标准,也能对标准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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