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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管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05-14

□ 侯腾镛 石狮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1 转变监管方式

1.1 三个重点

首先要将监督抽查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方式,这就要为监督抽查工作的切实落实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确保抽查工作能够得以全面开展;其次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结合质量监管工作的需求,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热线,充分发动群众,对违法产品质量要求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最后是要规范案件调查制度,对于群众所反映的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行为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

1.2 四种错误方式

(1)保姆式,生产销售经营合格产品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义务,对于监管者而言,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保姆式的监督管理。

(2)单纯服务式,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虽然需要服务企业,但是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一味的迎合企业,而影响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评比式,产品质量的优劣并不需要政府的评比,而是需要市场的验证,并且评比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开展。

(4)形式主义,产品质量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遵循客观规律,要避免浮于表面,确保监管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2 统一监管标准

2.1 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杜绝双重标准

企业发展不能局限于某一范围,需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需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杜绝双重标准。虽然地方保护主义能够给地方企业带来一时的经营优势,但是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甚至还会阻碍企业的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因此,监管部门要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让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进一步发展。

2.2 杜绝监管禁区、避免出现监管死角

高新产业园区、创业区以及实验区等设立的初衷是对资源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整合科技技术力量,进而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政策优惠和扶持,但是其仍要受到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不能对其听之任之,避免出现监管禁区和死角。

2.3 实现跨区执法、防止推诿扯皮

当前,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一般按照属地进行管理,这就会给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造成阻碍。当产品在销售地区出现问题后,生产地区的监管部门由于考虑到地方经济的发展而降低对企业的处罚,这就导致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不利于产品监管工作的切实落实。因此,这就需要采取执法部门跨区执法,对产品质量案件全过程负责,进而确保各种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公正的查处。

3 推进产品明示

3.1 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需要转变观念和思维方式,需要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产品标准规定和质量判定标准进行及时调整,确保其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于规模化生产和手工操作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判定方法,对于某些特定产品,只要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满足社会和生产生活需求,就允许进行生产销售。

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检验机构的作用

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毕竟非常有限,无法对社会上众多的产品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为了弥补政府监管工作的不足,就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检验机构的作用,为质量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3.3 推行产品质量明示制度

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需要推行产品质量明示制度,除极特殊情况和必须保护的商业秘密外,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责任规定,由企业根据产品的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明示,进而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全面信息,确保信息对称[2]。

4 结语

总而言之,产品质量对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就要对其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措施,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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