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 刘 欢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1.1.1 不满足随机性要求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抽样时需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即“双随机”原则。但是在实际抽样过程中,由于某些区域满足条件的被抽样单位较少、或者相隔较远,或者抽样人员较少,安排欠妥,会出现抽样人员在同一家被抽样单位超额抽样,或者固定的两个抽样人员在固定的场所长期抽样的情况。同时还要注意所抽的样品是抽样单位随机选择的,而不是由生产企业或者被抽样单位特意提供的。
1.1.2 不满足程序性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在抽样时需要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来意、出示证件,有些被抽检单位因与被抽样单位人员相识,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这一个步骤并无实质意义,进行省略。同时在程序交接上存在问题,比如不满足不少于两个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或者手续不全、未进行交叉相互确认、没有交付记录等。
1.1.3 不满足均匀性要求
抽样取样时,未按照规范的取样流程进行,比如抽取固体样品时未采取四分法、大包装液体未先混匀再分装,所抽取的样品代表性不强,容易造成后期检验过程中平行样品或者复查样品结果差异。
1.1.4 不满足无菌采样
涉及微生物指标时,固体需用采用无菌采样器具进行采样,液体需采用无菌搅拌棒对液体进行搅拌混匀,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则容易造成样品污染,无法判定是样品本身存在微生物污染,还是由于采用过程的不规范污染导致,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在抽样时,所抽样品类别错误,抽取抽样计划范围外的样品,或者抽样数量不能满足方案要求,不能满足初检复检要求,导致无效抽样。出现抽样类别错误的原因可能是抽样人员对样品分类错误,或者对抽样计划理解错误,导致类别错误。而抽样数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在农产品样品抽检中比较多,如农产品样品需要可食部分满足检验需求,在抽样过程中可能没考虑到这个因素,仅仅是整体重量满足。或者是微生物需要采取五样法检验,在抽样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
1.3.1 抽样单填写错误
抽样单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信息量略大,比较容易出现错误。如基本信息填写错误,常见的主要是多字、少字,主要出现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样品名称等;另外还有抽样单未由2 个抽样人员签字确认、被抽样单位没有确认;抽样单杠改后未进行有效签字盖章确认。抽样单相当于一个样品的名片,必须保证其准确。如果生产省份、或者被抽样省份错误,容易影响核查处置,生产企业名称错误,容易影响公告、企业抽检数据统计等。
1.3.2 封条问题
封条上未进行2 人签字确认或者被抽样单位人员确认签字;封条破损,未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
1.3.3 运输问题
保存样品的运输条件不满要求足,如样品需要冷藏或者冷冻,但是由于运输设备不齐全、天气炎热等原因,导致样品腐败,对检验项目造成一定影响,比如微生物项目;或者样品运输不满足实效性,未在有效的时间内送达。
需熟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保障抽样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应该在抽样工作开展前,对抽样人员进行抽检方案、抽检计划、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与生产许可规范等的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考核培训效果。对纪律要求和规范也需进行培训,并提出相关的要求。
在严格履行抽样程序的同时,需要对抽样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物品,采取特殊的抽样方式、存储方式、运输方式;需要满足抽样过程的时限要求,比如送样时限要求,申请复检时限要求,核查处置时限要求等;抽样文书填写应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依,可溯源性强;应支付购样费用,对于当时未支付的费用,应该出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
在抽样过程中,抽检监督管理部门需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同时抽样人员之间需相互监督彼此抽样操作的规范性、合规性,对抽样信息、相关文书、单据填写进行双重核实,确保抽样方式正确。
综上所述,在食品抽样过程中,相关人员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避免由于程序性错误等,导致无效抽样,进而导致无法纳入抽样统计或者引起检验结果争议,甚至败诉。这不仅浪费人力、物力,同时损害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正确的抽样有助于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食品信息的准确性、可追溯性,保障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有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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