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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题活鱼处置的一些粗浅思考

时间:2024-05-14

□ 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林峰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基层执法人员依据其中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对活鱼农产品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从立案调查至调查终结进行处罚,仍存在着一些困惑,需加以研讨解决。

违法责任人认定的问题。在市场内销售的鱼类,经历农户养殖、鱼贩收购、专业运输等多个环节,对违法违规使用兽药具体出在哪个环节难以查明。如果市场销售的活鱼被检出兽药超标且无法提供产地证明、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等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鱼类农产品本身与同类产品的相互区别度低,销售者可能从不止一家上游销售商处购进同一种鱼类农产品,出现问题后如果市场销售者提供了上游销售商的相关信息,但上游销售商不予认可,则很难证明违法使用兽药的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之下,虽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销售者进行处罚,但是销售水产的经营户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时的抵触情绪大,这也是基层在执法办案中所遇到的较大阻力。另外,针对违法线索抄告的问题,因为类似案件的违法责任主体难以确认,导致违法线索抄告无责任归咎。

涉案经营额的计算问题。场内经营户销售的同一种鱼类进货渠道可能有多个,同一个蓄养池内的同一款鱼也可能从多个上游经销商处购进,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被抽检的样品兽药残留等超标,不代表该经营户当天销售的所有同种鱼类(抽样单上记载的鱼)都超标,因此,合理合法计算经营额存在困难。

违法食品处理问题。在现有的食品抽检模式下,对涉案水产活鱼的抽检,按照抽检计划对相关鱼类进行法定抽样检测,一般需要7-20个工作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测报告通常要在30日以上;即使是通过快检发现某项指标超标,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委托送检,也需要3个工作日才能完成检测结果,而鱼类属于鲜活产品,一般在抽检的当天至三天内就已全部销售完。如此,对已经销售的“问题鱼”如何召回的研究尚属空白;如果通过快速检测出在售的水产活鱼兽药超标,市场开办单位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责令销售者暂停销售后,法定检测机构若检出为合格的,停止销售的鱼类死亡等损失的赔偿也是个难题。

针对上述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所面对的困惑,笔者围绕渔业养殖和流通销售两个环节提如下粗浅建议:

在渔业养殖环节

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渔业养殖“源头”健康。各级政府要积极响应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和部署,加强顶层设计,认真抓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推进养殖证的核发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水域环境污染、养殖装备落实、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组织化程度低、良种化进程慢、技术支撑体系不健全等实际,仍应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强化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和执法等多项措施,确保渔业健康养殖。

科学编制养殖水域,引入行业监管,推进规模化养殖。各级政府应主导渔业管理部门切实摸清本区域范围内水域滩涂类型分布、功能定位、水质状况和开发利用等情况,科学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规划在养殖功能区内的养殖地域,采取土地流转承包、政府托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形成规模化科学化专业化养殖基地,逐步淘汰乡村小、散鱼塘养殖。大力引入渔业行业监管,要结合当前水产鱼类的健康风险,建议指导成立水产饲料协会、小鱼塘养殖协会、网箱鱼类养殖协会、水产生产加工协会等,以渔业协会网络的形成和组织实施,强化水产养殖环节链条的风险把控。

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监管,给违法违规者以震慑。

各级政府应积极响应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要求和使命,加大渔业执法机构力量,通过对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等养殖管理制度进行不定期检查,并适时组织对水产苗种质量安全进行抽检,依法对不规范的主体和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整改和查处,规范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秩序和操作行为。要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加大对重点养殖区域、主要养殖品种和重点药物种类的水产鱼类药残监控力度,严格控制直接投喂行为。层层传递责任、落实责任,倒逼渔业养殖企业和个人强化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养殖的质量安全。

在渔业流通销售环节

笔者认为流通过程被检出“问题鱼”,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添加药物的环节有运输环节、水产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或商超等经营主体的实际,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以《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认真扎实做好普法宣传、快速检测、法定抽检、依法打击等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确保百姓餐桌上的绝对安全。

搞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的宣传培训,通过举例子、打比方、谈体会的方式讲透法规条文,提升经营者索证索票、诚实守信和自律经营的意识;要适时邀请渔业主管部门、农委领导走进社区、星级酒店、各水产批发市场等,从专业的角度来释疑解惑,增强群众和经营主体辩别“问题鱼”和“健康鱼”的意识。另外,指导各相关市场结合实际,制作并印发统一的进货凭证(用于小鱼塘经营者签字确认)和销售凭证,做到源头可溯、去向可查。

落实对进场水产活鱼的快速检测工作。水产活鱼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单位或大型商超,单位门卫处首先要登记购进该批鱼的经营门面、并索取产地证明或购货票据复印件(也可以登记进场车牌号、驾驶员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大型商超或农贸市场更要结合季节变化特点和相关类别鱼在一段时间内出现问题的多少等情况对其进行差异化快检。同时,每天对场内水产活鱼经销商户进行不定向抽检,以市场开办单位对水产活鱼“进场前+驻场后”的快速检测工作来提高精准打击效率,增强“问题鱼”的预警和研判。

要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要努力形成“一县(区)有检测、全市品类全覆盖”的法定检测中心,特别要落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地域内的法定检测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能精准实施点对点现场买样、封存和实施检测,打破当前水产鱼法定检测最短3个工作日出结果的魔窟,同时,要将检测数据结果提前到12小时内。要推行并完善政府埋单制度,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单位通过快速检测发现的“问题鱼”,由政府主导对该批次鱼放入暂养区进行暂养,不予对外销售,待通过法检结果出来后,再决定销毁或销售。笔者认为要从当前对水产活鱼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的现状分析,一旦发现问题将活鱼放入暂养区后,不论法检结果出来有无问题,活鱼几乎已死亡,倘若法检合格,理应由政府来埋单,倘若有问题,就应结合进货单据进行源头追溯,也由政府进行无害化销毁。另外,建议抽检采取“抽鱼必抽水”的抽检法,若水份检测违法物质含量要远高于鱼本身,那就可以确定人为添加的因素占主导,若鱼本身的违法物质含量要远高于水,即能判定鱼塘养殖环节投药的因素占主导。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推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建设。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大力整治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渔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用药处方制度,依法打击制售禁用药物、在饲料中违法添加促生产剂、药物和其它物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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