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叶婉
40岁以上的中年人往往背负着房贷、车贷、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四座大山。“人到中年,最怕离职”,当“中年”遇到“被离职”,中年劳动者又该何去何从?
3月底,北京西城法院召开“中年劳动者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支招中年劳动者,破解中年职场危机,“踢”好人生“下半场”。
据裁判文书网上北京市近3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据显示,39岁至50岁的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由2017年的53.2%上升到60.1%,中年劳动者已经逐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主力军”。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李曦介绍,中年职场危机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源于用人单位基于成本调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当公司利润受到挑战时,为了节省人工成本使用新员工替代老员工。另一方面源于35岁以上的中年劳动者超出黄金劳动年龄,部分劳动者工作热情冷却、职业规划迷茫、知识储备跟不上时代变化。
此外,“中年职场危机”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涉诉劳动者大多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往往担任中层管理者以上职位,年薪大多在50万元以上。维权时相对理性,胜诉率较高。涉诉的用人单位以外企和民营企业居多,中小型企业居多,技术性、互联网、服务行业等新兴和朝阳行业居多。
同时,用人单位变相解除现象突出,不刻意辞退,通过削减待遇、踢出核心项目、调岗、免职、竞聘落选等方法,使得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案例一:51岁员工无故遭降薪调岗欲解除劳动合同
51岁的洪先生无故遭遇降薪调岗,起诉公司并获得经济补偿。
洪先生于2004年1月1日入职某建筑公司,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洪先生担任管理岗位工作。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洪先生先后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国内承包部经理、成本核算部部长,2018年5月建筑公司发布通知,免去洪先生成本核算部部长职务,至于担任什么职务并无说明。洪先生不再有单独的办公室,公司也不再为其安排具体的工作内容,洪先生在公司的处境非常尴尬,而让他更为吃惊的是他的工资待遇自次月开始降至原来的一半,年底奖金也以没有具体工作内容为由停发,洪先生多次向人事部门提出异议无果。
2019年3月8日,洪先生向建筑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以降薪、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说法: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长王辉表示,调岗降薪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洪先生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并约定了其工资标准及工资构成。
公司免去洪先生核算部部长职务并不意味着其岗位工资和工资标准的必然降低,公司提出降薪系公司集体讨论结果的理由显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就降薪问题与洪先生达成了一致。据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属于无故降薪,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洪先生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百万年薪女高管因岗位取消遭解雇
年薪120万的关女士因任职岗位取消遭到公司解雇,法院判决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
关女士出生于1970年,2012年7月入职某化妆品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2016年2月,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不再设置人力资源总监一职,由副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16年5月10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6月20日,关女士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17年5月,法院判决支持关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关女士回公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工位,未做工作安排,却要求关女士每日汇报工作。2017年7月,公司通知关女士去另一城市上班,关女士未同意,并未到岗。2017年10月,公司以关女士不服从安排、未按通知地点报到为由,与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岗位调整导致原岗位不复存在,不代表双方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对于解除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單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回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在未明确关女士的具体岗位、未安排工位,未与关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关女士的工作地点,且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以关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因此,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公司全额支付关女士的工资。
在职场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果只盯着年龄这条单线标准,不仅容易陷入悲观情绪,还忽视了忠诚度、凝聚力、奉献精神等人才所需要的核心竞争力。
李曦建议劳动者要勇于跳出“舒适区”,不断主动学习,如果发生纠纷,及时保留证据,尽可能选择协商的方式解决,降低诉讼成本和职业成本。
“破解职场中年危机还有赖于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李曦说,“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范管理,对于考核、调职调岗、调整工作地点应明确约定、及时告知、严格遵守;应慎用解除权,在解除、裁员或者降薪前,评估用工成本及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摘自《北京青年报》(责编 满天)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