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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后,村委会“不理旧账”,债权人如何讨要?

时间:2024-04-24

【案例】

趙某在本村开了一家小饭馆,该村村委会因公务接待经常到赵某的饭馆就餐,但餐后基本没有使用现金即时结付。经结算,截至2017年7月15日,该村村委会尚欠赵某餐饮款6530元,由原任职村委会的主要成员签字确认。现该村村委会换届后,认为超出公务接待的部分应由原村委会成员个人承担,不应由现任村委会承担。加之村级财务由乡(镇)统一管理,赵某多次讨要欠款未果。

这种情况下,赵某该如何进行维权?

【支招】

根据赵某的案例,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张建文支招。

张建文认为,在这一案例中,欠条由原村委会主要成员签字确认,村委会成员对外代表村委会行使权力,公务接待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务接待产生的费用应由该村村委会承担欠款偿还责任。

鉴于赵某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赵某可以搜集和保留真实的证据材料,如收据、欠条等,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起诉书要写明对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需署名。

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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