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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制度优势打造高质量法治副校长队伍

时间:2024-05-14

殳德明

法治副校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法治工作部门参与、支持学校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20多年的实践探索中,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国已有1.3万余名法官担任1.5万余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近4万名检察官在7.7万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30余万名民警担任法治副校长,形成了一支专业化水平高、服务覆盖面广的法治副校长队伍。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法治副校长确定为法定制度。中央政法委也就此提出工作要求。为此,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1年12月27日,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在中央政法委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20条,重点围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什么”“干什么”“谁来管”“怎么聘”“如何干好”等问题,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旨在切实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打造成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共同支持学校工作的靓丽品牌。《办法》从明确调整范围、拓展工作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聘任机制、强化保障激励等方面,发挥法制副校长制度优势,提升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对全面促进我国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谁来管”的问题上,《办法》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法治副校长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有关工作;在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践中已有的做法和当地实际统筹落实。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深入研究政策落实,强化部门联动成效,保障宏观政策在“自上而下”的实践过程中精准导向,因地制宜。

针对法治副校长管理中存在的多部门联合举措难度大、协调困难多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法治副校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

《办法》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主责单位,有效实现了供需双方的统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学校将脱离“多重角色”的冲突,转向“聘任单位”角色,有效推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更好地发挥作用。

针对学校在法律执行中面临的诸多挑战,《办法》规定,法制副校长协助“开展法制教育”,是在推动***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在全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法律专业能力和法治经验优势,为依法治理学校提供了专业支撑与实践指导。与此同时,《办法》围绕学校治理的实际需求,对各项职责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为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提供有力抓手。其中,《办法》在法治教育方面提出,“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组织落实不少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在保护学生权益方面,“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法治副校长广泛参与欺凌线索调查、欺凌行为认定以及教育惩戒实施等环节,能够助力破解校园欺凌不易界定、调查程序不规范、教育惩戒尺度把握不准等难题,切实有效地“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在参与安全管理方面,“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助于学校及时处理涉案涉诉案件、准确把握网络舆情导向、识别社会稳定风险点。

为有效解决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办法》统筹进行制度设计,对法制副校长“怎么选”“如何聘”的问题,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进行了全面回答:一是完善聘任原则,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二是明确聘任机制,由教育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规定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配备2~5名。三是设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对法治副校长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法治副校长要及时补充,确保不缺位。五是规定了任期和续聘等管理要求。

其中,在推荐条件设置上,《办法》明确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能力等方面的推荐要求,特别强调了“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長”的条件。可见,在人员遴选中强化了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定位,注重面向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同时,《办法》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也纳入聘任对象——“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进一步充实、壮大了校园法治教育人才队伍。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通过完善聘任法治副校长的退出机制和补充机制,以储备人才库刚性托底人员配备,有效激发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活力、解决偏远学校的缺位现象,进一步提升法治副校长队伍的建设水平。

如何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作用,推动制度优势向学校治理效能转化,这是完善法治副校长聘任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办法》立足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副校长的考核、评价、表彰和奖励机制:

一是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给派出机关。

二是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學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三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建法治副校长考评体系,将考评结果归口派出单位,这一举措将有效解决法治副校长的后顾之忧。《办法》在规定法治副校长的个人激励之外,也兼顾派出机关、学校的组织奖励,推动地方政法部门加快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实职化”进程。

法治副校长有时间立足岗位、有能力站稳讲台、有热情履职尽责,才能切实协助学校提升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在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鼓励和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等方面,加强有力保障措施。

在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内容;并规定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培训。

在保障和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方面,派出机关和任职学校应给予充分的保障和支持。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学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与法治副校长沟通,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

在工作条件方面,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必将全面推进中小学校法治建设,特别是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江苏省张家港市梁丰初级中学一级教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汪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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