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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新政

时间:2024-04-24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我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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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出台,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

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部分失独人员,应同时具备本省城镇户籍居民(包括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在本省的居民),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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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并提出将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等原则。到2020年,保障残疾人权益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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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关于调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260元/人/月,目前未达到该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补齐;超出上述标准的,可暂按现行标准执行。按照要求,班主任津贴标准调整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实施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不再重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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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实施方案》提出,将依托省医保局建设跨地区医保费用即时结算信息平台,一期工程将实现省直、鸡西、鹤岗、七台河、黑河、大兴安岭地区等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哈尔滨市、大庆市、七台河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分别实施哈尔滨人口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云平台、大庆市居民就医一卡通、七台河惠民一卡通工程三个项目,提升医疗信息惠民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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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客运信息服务系统(黑龙江公路客票网)已在12个中心城市20个客运站完成上线公测,我省选择长途客运出行的旅客可通过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购票。客运信息服务系统(黑龙江公路客票网)上线后,我省旅客除了可通过车站售票窗口、站外代售点等传统方式购买汽车票以外,还可以通过微机、手机APP、手机微信等随时查询所需线路的班车发车时间、余票、票价等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行程,直接购买车票。通过网络购票成功的旅客,到车站售票取票窗口,凭“二代身份证”取票乘车,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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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出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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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我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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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强调,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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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同时明确了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包括不符合计生政策无户口人员可随父母落户;无户口人员可凭亲子鉴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的收养无户口人员可申办户口登记;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人员可凭法院判决恢复户口;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可在注销地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无户口人员可补领后迁户口;中国公民与外国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申办户口;其他无户口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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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近日公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不用再为“准生证”跑腿奔波。《决定》明确,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并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不符合政策的多孩生育将被依法依规查处。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进城务工人员生育将享有同城待遇。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女性再生育的后顾之忧将大大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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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铁路公共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修订后的《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于2016年1月10日起实行。

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绝大多数是目前已经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修订后的主要变化是,针对近年来旅客伤害事件中出现的新情况,将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利器、钝器等列为禁止携带物品。例如,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都被禁止携带进站上车。此外,对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机等可以限量携带的物品,对其限制携带数量进行了调整。例如,旅客可携带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得超过20毫升;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不得超过120毫升;安全火柴限带2小盒;普通打火机限带2个。

(消息来源:《北京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禁带目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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