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基层事业单位的党支部书记。最近,在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有党员提出这样几个问题:党规党纪经常提到“党员领导干部”这个概念,那么,“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才算得上“领导干部”?如果相关条文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对普通党员是否适用呢?对于这些疑问,大家在讨论中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编辑同志能否帮我们解释清楚?
读者 王承彦
王承彦同志: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本栏编辑在查阅相关依据时注意到,前不久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曾对此类问题做过公开解答,现将有关内容引述如下: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对普通党员并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科级乃至股级干部也往往参照“党员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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