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案情】三年前,王淑芬女士在哈尔滨市一个在建小区购买了一套高层住房,不但签订了认购合同,还付了30%的首付款。由于特殊原因,该小区直到今年年初才竣工,而此间,该小区更换了开发商。在入户通知单上,新开发商要求业主王淑芬按现在的房价补缴房款,否则就不派发房屋钥匙。面对这种情况,王淑芬该如何维权?如果王淑芬退房,是否会得到赔偿?
【支招】针对这一案例,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辛志强律师认为:对购房户而言,购房实际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原出卖方(原开发商)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原开发商和新开发商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原开发商)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受让方(新开发商)履行,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但是,这个约定不能约束购房人。《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因此,当开发商更换后,双方就合同义务的转让做出的约定未经购房人同意时,购房户有权要求原开发商停止转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购房户造成的损失。如果购房户同意这种转让,则新开发商必须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同意转让的话,就不需要补缴购房款。
如果王女士退房,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不同意原开发商的转让行为,那么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同意原开发商的转让行为,那就需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条款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来处理。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进行赔偿。最后的解除合同条件就是法定的解除条件,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王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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