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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主推荐干部的四点思考

时间:2024-04-24

吕殿国

民主推荐是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是选人用人的重要环节。近年来,绥化市北林区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探索实践,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重要参考。

合理确定范围,让知情人参与推荐。本着“有经常性工作接触和相关性”的原则,科学界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既体现民主,又注意解决信息不对称、不相干人员参与的问题。一是上级领导特别是直接领导对推荐对象德才情况的把握较为全面,应当作为知情人来对待,多创造他们参与推荐干部的机会,并适当扩大其权重比例。二是相关服务对象与干部接触较多,比较了解干部的服务质量,也应在参与推荐人员中占有一定比例。三是把《条例》等法规中关于“其他需要参加人员”的提法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适当扩大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让相关“两代表一委员”等群体参与推荐,保证覆盖面。

改进方式方法,增强推荐的准确性。实际工作中,坚持注重“三个结合”:一是职级推荐与职位推荐相结合。事实证明,现行的职级推荐虽然简便易行,但由于没有侧重具体职位的个性要求,不能有效体现民主推荐的科学性,也不利于干部特长的发挥。我们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明确不同的任职要求,由参与推荐的人员结合职位要求择优推荐。这样既能体现人岗相适,又能提高民主推荐的针对性。二是一轮推荐与多轮推荐相结合。由于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之间存在差异,对干部工作能力、群众公认度等方面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单位“点”上优秀的干部放到全区“面”上未必优秀。因此,为确保“点”“面”统一,真正实现好中选优,我们从实际出发,在选任正职领导干部时,探索结构化多轮推荐,以增强推荐结果的准确性。三是等额推荐与差额推荐相结合。差额推荐有利于组织择优比选,主要是对人选不够集中的职位,一般把每个职位推荐数量扩大到两个以上,努力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优。

科学分析结果,不简单地以票取人。《条例》要求,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科学分析、合理运用推荐结果,切实做好推荐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运用工作。一是实行分类计票。推行民主推荐分类计票办法,并科学确定领导、身边干部、服务对象等不同类别推荐票的分值及权重。二是分析相关因素。对不同类别参与推荐人员的推荐情况、提拔前的民主推荐和评先评优推荐等日常推荐情况、民主推荐情况和干部平常表现特别是工作业绩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从而确定使用对象。三是运用推荐结果。运用结果比选择优,对得票相近的干部,从多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差额确定为考察对象。运用结果检验品行,那些“老好人”式的干部,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列为考察对象;那些埋头工作、业绩突出、不怕得罪人而可能民主推荐票数不太高的干部,也可列为考察对象。运用结果发现人才,将各方面素质较高、推荐票较多的干部,虽未被任用,可及时补充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严密程序监督,有效解决“拉票”问题。民主推荐中的拉票问题常常是困扰组织部门的难题,也是选拔任用干部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宣传教育,全面了解掌握民主推荐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政策规定,增强政治责任感。探索实行重要职务署名制度,约束随意行为。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须填写干部推荐责任书,真正把“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二是把握推荐时机。推荐干部前能否做到高度保密,预防私拉选票等不良现象,直接影响推荐的质量和效果。对此,我们缩短从动议推荐到实施推荐的时间,利用其他会议的机会组织民主推荐。三是严格推荐纪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拉票行为的追责力度,对拉票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形成结果等进行科学界定,对在民主推荐中拉票的,不仅追究指使拉票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拉票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中共绥化市北林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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