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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不是用来“杀熟”的

时间:2024-04-24

于理

受到诸多好评的综艺节目《一年一度喜剧大赛》中有一个作品,说的是主人公去买车,结果发现在推销员掌握的大数据面前,自己成了透明人。主人公不堪其扰,拔掉网线,赫然发现推销员消失了,原来“人也是数据”。

“人也是数据”,这不是科幻,已成为一种现实。我们在互联网上的任何行为,比如阅读某则新闻,进入某个APP浏览或购买某件商品,其实都会转换为“数据”,它不断记录、分析,描摹着我们的画像,猜测我们的喜好,继而影响着我们的决定。

大数据本身并没有原罪,它是技术进步的一种结果,带来诸多益处。比如大数据分析是更好的决策工具,大数据可以降低信息获取和传播成本,消除信息壁垒等等。我们已经搭乘了大数据的列车,不可逆转,关键在于,需要避免大数据被用以“作恶”。

人们经常遭遇的“大数据杀熟”,就是大数据被错误利用的典型案例。平台利用通过动态且密集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用户在平台上的基本信息、消费习惯和消费偏好,形成了不同的用户画像。

聪明的数据知道,在平台上消费多次或成为平台会员的熟客,忠诚度较高、消费能力更强、消费需求也更加刚性,对价格相对不那么敏感,平台就会给熟客的商品界面展示较高的价格;而对一些使用频率较低或无消费记录的客户,平台就会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宰了”熟客,同时还能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拉新”,平台由此获得更多的利润。

但平台对熟客的这种“定向涨价”,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平台主观上有欺诈意图,利用大数据技术,侵害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權益,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耗消费者的信任,破坏互联网上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让人愤慨的是,“大数据杀熟”泛滥成灾,却又隐蔽性极强,有时候即便知道它在“杀熟”,却又拿它没办法。比如用户在网购时,不太可能特意用不同手机或账号去进行比价,“杀熟”被发现率较低;哪怕用户发现了,想找平台讨个说法,平台也会解释为这是“浮动价格”。

俗话说得好,“买的没有卖的精”,如今卖方又有了大数据“加持”,这种精明可能会走向“作奸犯科”“为非作歹”。这就亟需加强对大数据运用的监管。好在,有关部门一直在行动。

四部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指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正所谓“科技向善”,大数据运用应公正公平、规范透明。

平台应让用户知晓哪些数据被监测、哪些数据被利用、数据被利用在什么地方;应让用户知晓具体的分析算法是什么,以及该算法将如何使用其数据;应赋予用户信息使用事先的同意权,以及事后的撤回权、删除权。而对于肆意掠夺用户隐私数据、利用大数据“作恶”的行径,需加大“作恶”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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