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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为上网偷取上网费被帮教

时间:2024-05-14

案 例:

杨某,男,17岁,福建省平和县人。2005年3月,杨某在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的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增加上网帐号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直至被该网吧发现,杨某先后盗用网吧上网费共计人民币4373.6元。

[问题]

此案中,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评析]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杨某盗用他人上网费用,数额已达到较大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考虑杨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决定对其不予逮捕,但要求相关单位及杨某家属对杨某实施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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