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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婚前房产如何处置?

时间:2024-05-14

※文/李德志

刘娟在江苏南京的一家国企工作,1993年认识了在中学教书的程斌。两人在交往一年后登记结婚,1995年生下了儿子程蜀峰。

当时刘娟单位的效益很好,程斌却是一个穷教书匠,家里的日常开销主要靠刘娟的收入,这让本来就自视颇高的刘娟更产生了一种优越感。做妻子的不认可丈夫,夫妻感情也不会好到哪里去。

不过,程斌一直有自己的追求。儿子8岁的时候,他离开南京去了美国。不知是在婚姻中压抑了太久,还是真的“乐不思蜀”,他这一去就没有再回来。2007年,骄傲的刘娟决定不再纠缠,于是办了离婚手续。

离婚那年刘娟才37岁,但她却一直没有再婚,一来被程斌“抛弃”,她憋着一口气无法释怀;二来她有一个十几岁的儿子,麻烦事一大堆,有意追求她的男人也会因此打退堂鼓。家人给她介绍过两个比她大二十来岁的对象,可刘娟哪里看得上?一气之下,她决心一个人把儿子带大,而且一定要活得有模有样。

刘娟工作本来就不错,从那时起更是加倍努力。单位领导也体谅她不容易,有晋升机会总是优先考虑她。儿子高考时,刘娟已经是单位的中层,收入也涨了不少,不仅供儿子上学不成问题,还把家里的小房子换成了130多平米的大房子。

因为不想让妈妈自己生活,儿子程峰上大学、工作都没有离开南京,一直到2017年结婚才离开母亲。儿子结婚后,刘娟觉得家里冷冷清清的,很不适应。亲戚朋友都劝她再嫁,孤独的她也不由得动了这个心思。

2018年底,同事给刘娟介绍了单位里一个叫王爱国的退休干部。王爱国比她大13岁,妻子两年前因病去世,两个儿子都已成家。曾经在一个单位工作,刘娟和王爱国交流起来并不难,交往的过程也很顺利。2019年夏天,他们登记结婚了。

婚后刘娟搬进了王爱国的家,两人相处得很好,可王爱国的儿子们却始终对她很冷淡,说话有时还“夹枪带棒”。一生骄傲的刘娟哪里受得了这种委屈,王爱国更是左右为难。

刘娟是个聪明人,她知道王爱国的儿子们这样对她都是因为房产。王爱国原来有两套房子,妻子去世后他卖了一套,把钱分给了两个儿子,剩下的那套归他自己,就是刘娟现在住的。将来王爱国去世,按道理房子就有一半要由刘娟来继承。

明白了其中的缘由,刘娟更是生气,心想:“我自己有房,根本不稀罕你们家的东西。你们防我,我还得防你们呢。万一我先走一步,我的房子岂不是也要给你们一半?”刘娟意识到,她和王爱国必须要把婚前的房产处理一下,否则以后一定是个麻烦。

刘娟跟王爱国商量,想把他们的房子送给各自的儿子,他们保留生前的居住权,这样一来无论谁先走,房子始终都是他们各自儿子的财产。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他们还想到要办公证。

可是,这件事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有很多问题。刘娟和王爱国已经写好了赠与协议,但听说公证要花钱,所以不知道做公证是不是“多此一举”。而且万一儿子把房子卖掉,他们保留的居住权又该如何实现?他们究竟要怎么做才能既让儿子安心,又不让自己吃亏呢?

慎思量,遗嘱和赠与巧选择

法官建议:立个遗嘱最方便,提前赠与讲技巧

刘娟和王爱国是再婚,他们现在拥有的房子是各自婚前财产,在婚姻期间不会成为夫妻共有,可一旦一方去世,就会变成遗产。如果事先没有立下遗嘱,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其中就包括再婚的伴侣,这也是很多再婚家庭产生财产矛盾的原因之一。

既然问题出现在继承阶段,最好就是在继承上想办法,所以遗嘱是最先要考虑的,也是最简单的解决方式。提前立下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儿子,对于刘娟和王爱国来说风险最小。儿子们担心的无非是父母身后财产落在“外人”手里,这样的遗嘱是给儿子吃了一颗“定心丸”,而父母也可以在生前一直保留着自己的财产,对大家来说都保险。

当然,除了立遗嘱,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其他的方法。刘娟和王爱国想到把房子赠给各自的儿子,保留生前的居住权,就是其中一个。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但一定要把条件约定得具体明确,才能在赠与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这里面有一些小技巧。

“白纸黑字”永远强过“口说无凭”,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所有条件都明确地写进赠与协议,但只写保留生前的居住权是不行的。一来这种赠与是把房子的所有权给了儿子,要是儿子故意卖房和过户,他们很难限制;二来就算真拿这样的协议上法庭,如果儿子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他们也讨不回居住权,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所以,除了要在赠与协议中写清楚自己想保留的权利之外,最好再写一个“儿子在父亲或母亲有生之年不得将房屋转卖”的条款,这才能实实在在地限制儿子随意卖房。另外,还应该给赠与协议增加一个“撤销条款”。比如,约定儿子的行为如果影响到父母的居住权或者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这些条款都可以让父母掌握“主动权”。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想赠房给子女的父母一定要注意,那就是不要急于过户。因为一旦过户,房子的所有权就是子女的,赠与行为随之完成,父母想再用一些条件限制子女,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没那么容易了。所以签完赠与协议后,刘娟和王爱国最好先不要跟儿子办过户。有明确的协议在,已经足够让儿子安心了,剩下的就是要让自己放心。财产还是在自己手里安全,一天不过户,父母就还有“杀手锏”。

公证处建议:无论遗嘱还是赠与,公证都很必要

刘娟和王爱国想给赠与协议做公证,但又因为不了解公证的作用而担心白花钱,这应该是不少人共同的疑问。其实,公证是花钱给自己保留一份重要的证据。不管是赠与还是立遗嘱,做个公证都很必要,也更保险。

公证赠与协议有两个作用,一是证明协议存在,二是证明协议真实。要协议上写清楚赠与什么东西、保留什么权利,经过公证,等于是让第三方给协议作了一个见证。公证书是一种非常有力的证据,万一日后出了问题,上了法庭,它能更好地证明事情的真相,法院也会优先采信公证过的证据。比如,刘娟和王爱国保留居住权后把房子赠给儿子,哪一天儿子不让他们继续居住,或者把房子出租、出售,影响他们居住,他们就可以用公证过的赠与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刘娟和王爱国赠房产时最好做个公证。至于公证费,一般地区是按房子评估价的2%收取。

相比之下,遗嘱公证的理由更简单。法律允许人们立多份遗嘱,但在所有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为立好的遗嘱做个公证,一方面像公证赠与协议一样,能给父母留下重要的证据;另一方面则可以让儿子们更放心,就算父母哪一天改变主意重新立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也比没公证过的高。

遗嘱公证的收费比赠与公证低,公证一份遗嘱一般是4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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