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4
文/吴宽宏
人常说“老来难,老来难,老来最怕是孤单”。现年70岁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郊区农村的陈老翁,下地干活种庄稼,样样农活都难不住他。但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他的老伴在十多年前因病过世,当时小女儿尚未出嫁。后来小女儿出嫁,陈老翁一个人备感孤独寂寞,想着以后有个病有个灾的,身边也没有一个贴心照顾的人,便想再婚成个家。
由于陈老翁再婚成家的心情过于迫切,经熟人介绍,他和一位比自己小13岁的刘女士认识后不到半个月时间,就仓促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两人一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太少,认识时间又太短,互相都不摸底,因而无法共同生活。
陈老翁本想好好再成个家,感受夫妻和谐融洽的亲情,却生生给自己平添了烦恼。他实在经受不住感情上的折磨,便在一位精通法律的亲戚帮助下,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与刘女士离婚,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13000元。
当地法院依法立案后,经过调查,在基本弄清案件事实后,遂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作为原告的陈老翁及委托代理人、其亲戚到庭参加了诉讼。而被告刘女士经合法传唤却无故未到庭,法院便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庭上,他的亲戚宣读了代理词,强调本案的原告、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夫妻之间未能建立感情,因而难以共同生活。原告曾给了被告一万元彩礼和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的费用三千元,而这些钱都是原告向亲友们借的,因而造成原告的生活困难,无力给亲友们归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院后来在审理终结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上这样写道:“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同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婚后一直未同居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原告陈老翁与被告刘女士离婚。被告刘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3000元。”随后,刘女士未在法定时日内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即生效。但陈老翁实在等不到刘女士返还的彩礼,遂又申请强制执行。当地法院执行庭便通过法律手段,为陈老翁追回了1600元。
针对此案,执业律师贺培海认为,陈老翁在丧偶多年以及子女业已成家的情况下,考虑给自己找一个能够相互照顾、相互体贴的再婚老伴,这种想法与做法都是可以理解的。而从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国家负担、减少子女操心的角度来说,老年人再婚结伴过日子的做法,也值得提倡和鼓励。但陈老翁在寻找再婚老伴的过程中却过于草率,甚至使用了老年婚姻中最为忌讳的“闪婚”方式,这就给再婚家庭埋下了家庭破裂的伏笔。而值得欣慰和提倡的是,陈老翁在再婚遇到实际问题、并且靠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时想到求助于法律,并在懂法的亲戚帮助下,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一点确实值得广大老年朋友效法学习。陈老翁自己也表示,多亏起诉到法院,依靠法院执法人员出面,总算追回了1600元,让自己减少了损失,而且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还会采取强制执行等法律措施,继续为自己追讨对方应退回的彩礼。
为避免类似陈老翁这样的事件再度发生,贺培海律师建议,老年人寻找再婚老伴时,必须在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再考虑进行登记领证的事情,老年人再婚切忌“短平快”。如果双方没有取得共识和理解,并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就匆忙结合,将会喝下自己酿的苦酒。所以,再婚老年人首先应做到加强婚前了解,了解对方的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组成,尤其是双方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二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三是考虑财产问题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应在婚前进行公证,以免婚后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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